今天國會討論了婆婆媽媽,噢不,是PO PO HA HA的事。(往下看就知道是什麽了)
先來看一個案例:
今年准備參加中四O水准畢業考試的新加坡中學女學生雯雯(假名),有一天突然發現自己的照片被篡改後,出現在一則有色情內容的Tumblr博文內。
接著,她就開始在自己的社交媒體上,頻頻收到陌生人發來的信息。進而升級到在路上發現有陌生男子跟蹤她回家。
原來以前的一名好友與她鬧翻後,竟將她的全名、個人照片、住家地址、就讀學校名稱,以及補習中心名稱等個人資料,電郵至60多個色情博客網。
雯雯知道真相後崩潰了,銷掉網上所有社交媒體的賬號,害怕得不敢踏出家門。
未成年的雯雯是一名受到網絡騷擾的受害者,也是一名遭人肉搜索(doxxing),被他人通過網絡惡意公開隱私的受害者。
像雯雯這樣的受害者,在新加坡現有的法律框架下求助無門,因爲她那名前好友雖然心思歹毒,但是發給60多個色情博客網的信息,卻不帶有任何“威脅性、暴力或侮辱性的字眼和內容”,因此無法在現有的防止騷擾法案(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簡稱POHA)條例下起訴對方。
(現在知道POHA是什麽了吧?)
修改POHA法案彌補漏洞(Lacuna)
衛生部兼律政部高級政務部長唐振輝4月初于國會提出修正POHA法案一讀,就是爲了彌補現存的一些漏洞。唐振輝今天在國會上對POHA(修正)法案提出二讀,將人肉搜索等惡意公開他人隱私的行爲列爲新的刑事罪。雖然只是二讀,卻獲得許多議員支持,法案修改的通過指日可待。
《聯合早報》報道說,一旦修正法案通過,在網上、社交媒體,貼大字報或分派傳單等,公開他人隱私以騷擾他人者,可判最長六個月監禁,或最高罰款5000元,或兩者兼施。鼓動暴力者,則可判最長一年監禁,或最高罰款5000元,或兩者兼施。
不過,唐振輝說,在網上揭露罪犯身份或者交通事故肇事者的身份,不屬于公開他人隱私;在網上發布一些公衆在公開場合爭執的視頻,不添油加醋只是將事實反映出來,也不屬于公開他人隱私。
然而,如果在網上公開某人的聯系方式、地址、公司名稱、個人照片等,目的是爲了騷擾和傷害對方,或者讓其他網民利用這些信息去騷擾和傷害對方,就觸及“公開他人隱私”的人肉搜索騷擾罪。
新加坡是世上第一個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的國家
用義順集選區議員李美花(花姐)今天在國會上說的話就是:
“新加坡是世界上第一個立法禁止公開人肉搜索資料的國家,我感到很自豪。……如果每個人不喜歡別人的舉動就可以去傷害他,那我們跟原始社會有什麽不同?而且跟他同住的人,包括老人和小孩,也同樣毀被騷擾,這樣公平嗎?”
唐振輝也指出,2017年的數據顯示,新加坡與瑞典在“全球包容性互聯網指數”排行榜上並列榜首。這個排行榜主要測量全球各國上網的普及度及難易,排名越高顯示該國的網絡普及度高、上網費不貴、居民能輕易上網也能熟練地浏覽互聯網。
紅螞蟻咬來2019年的指數,新加坡在榜上雖然掉了一個名次,依然排在第二位,高于美國、英國和加拿大,也是亞洲排名最高的國家。另一個排名前10的亞洲國家韓國則在榜上排名第九。
在這樣的大環境下,新加坡在享有互聯網所帶來的各種便利的同時,也面對了嚴峻的網絡霸淩、網絡暴力、網絡騷擾和散播假信息的風險。
唐振輝在演講時,羅列了一些人肉搜索的例子。
- 新加坡
- 寶馬司機“打油門”事件;
- 大巴窯小販中心“拼桌風波”;
- 形容新加坡地鐵乘客是“窮人”的安頓·凱西(Anton Casey)最終不得不“逃離”新加坡。
雖然有些人認爲這些“惡人”被人肉搜索是大快人心、伸張正義、爲民除害的“好事”,但人肉搜索也經常被極端主義分子用作政治工具,例如:
- 美國
- 與伊斯蘭國組織(ISIS)相關的一個團體將1400名美國軍人和政府人員的個人信息(名字、住家地址和電話號碼)放上網,呼籲支持者去攻擊他們;
- 新西蘭
- 基督城槍擊恐襲事件發生後,一個在面簿上提倡反對槍支的團體,將皇後鎮一名警察的個人聯系方式放上網。該團體擁有22萬名支持者。
有些人肉搜索事件也導致受害者喪命或人身安全失去保障。
- 紐約
- 18歲的小提琴天才因室友向150人直播他與一名男子動作親密的視頻,自殺了。
- 一名反對戰爭的記者Asher Wolf的地址被發布在暗網(Dark Web),結果在郵箱內收到許多人寄來的一包包狗屎;
- 南非
- 一名記者Karima Brown的聯系方式被經濟自由戰士組織的頭領發布在推特,接著就不斷收到一堆的強奸與死亡威脅信息,有些人甚至威脅要扒掉她的皮,露出血淋淋的肉;
- 波士頓
- 波士頓馬拉松炸彈恐襲事件後,網民錯將Sunil Triathi當成炸彈凶手,導致他與家人接到鋪天蓋地的威脅和反伊斯蘭教信息,雖然他們根本就不是回教徒。
新加坡的POHA法令頒布後已讓多人受益
新加坡的POHA法令是在2014年11月15日生效,涵蓋盯梢、網絡欺淩、性騷擾、發布假信息等罪行。至今,推事庭已接獲超過3000個投訴申請,其中1700個申請已被提控審理,900個案子的被告被定罪,超過500人申請了保護令,超過200個保護令生效。
律政部將進一步改善現有POHA以下幾方面:
1)所有的案子將統一在“防止騷擾法庭”(PHC)裏過堂。這個法庭將設在目前的國家法院下,權限與地區法院相似;
2)遇到嚴重的騷擾案時,即使受害者沒有報警,法官也必須要求警方介入,給予受害者最大的人身保護;
3)減化申請保護令的程序與步驟,讓受害者可以上網申請,受理後最快在24小時內就能生效,盡量讓案子在4個星期內就在PHC法庭審理。在緊急保護令的情況下,則會爭取在72小時內就審理案件。如涉及暴力和生命威脅,甚至會加快在24小時內就開庭聆訊。
4)被親密伴侶施暴的受害者,即使未婚,也能申請到保護令。在以往的POHA法律框架下,未婚女性根本申請不了親密伴侶施暴保護令;
5)如果法官懷疑被告精神異常,可以在保護令生效後勒令被告進行心理鑒定,甚至強制對方接受心理治療;
散播網路假信息今後也將涵蓋在POHA內
除了網絡霸淩和人肉搜索外,POHA(修正)法案也將散播網路假信息納入範圍內。唐振輝也舉例說明何謂“網絡假信息”。
A說B不誠實。
(這不屬于“假消息”範疇,而是個人意見。)
A說B不誠實,曾經因爲欺詐被控上庭。
(如果B沒有犯下欺詐罪也沒被控上庭,這就屬于假信息。如果B被控上庭,但最終獲無罪釋放,這也屬于假信息,因爲作者選擇忽略掉B後來被無罪釋放的事實。)
這樣解釋應該夠清楚了吧?忽略或故意省略事實,也會讓你的發言被視爲“假信息”。所以喜歡紅螞蟻就敢敢說出來吧,別再省略掉了……
在網上發現假信息時怎麽辦?
目前在POHA下有四種途徑可以撤掉網上假信息。
一、停止發布令(Stop Publication Orders):要求個人或單位停止發布與刊登假信息;
二、更正令(Correction Orders):要求對方做出更正,或正式發出“更正通知”;
三、禁止訪問令(Disabling Orders):要求網絡中介銷掉某些假信息的訪問途徑,讓網民“登錄無門”;
四、針對性的更正令(Targeted Correction Orders):要求網絡中介在網民訪問某些假信息時,彈出更正通知;
在新的POHA(修正)法案下,將增添多一種途徑:一般更正令(General Correction Orders),要求第三方(散播假消息者)刊登通知,注明信息是假的,並更正假信息,尤其是當假信息嚴重損害到受害人的名譽。法庭將在確認信息的真假後,在公正平等的基礎上,視情況發出上述任何一種撤銷令。
匿名施暴者無所遁行
唐振輝在發言時也自問自答了一番。
先問:網絡霸淩者幾乎都使用匿名賬戶來留言、進行人肉搜索和霸淩,根本無從得知對方真實身份。
再答:在新加坡POHA法令下,即使霸淩者躲在匿名賬戶背後,法庭依然可以通過他的單獨上網地址、浏覽過的網站,甚至是其他辨認方式來追蹤到他。
即使在不知道對方真實身份的情況下,還是可以在網上強制切斷他/她的多個賬戶聯系,阻止他/她繼續騷擾受害者。
全球目前有35億人口活躍于社交媒體上,每天谷歌的搜索量就達到55億、每天有5億條推特文發出、每天有50億視頻在YouTube上被觀看,每個月在面簿上有22.7億活躍用戶。
在這樣的浏覽量和用戶量的前提下,這些PO PO HA HA的事,其實一點都不婆婆媽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