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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導火線嫌凶願自首 爲何演變爲港台角力?

2021 年 3 月 9 日 是正品吗

涉嫌在台灣殺害香港女友潘曉穎,隨後潛逃回香港,引發香港《逃犯條例》修訂風波的關鍵人物陳同佳今早(23日)在香港出獄。其出獄後如何面對殺害女友的司法制裁近日也掀起台港兩地波瀾。

由于台港並未簽署引渡協議,導致陳同佳去年3月在香港被捕後,無法被引渡到台灣接受調查。

最後香港法院僅能以盜竊及處理贓物罪判處陳同佳29個月監禁,且由于後者認罪及在獄中表現良好,而提前在今天出獄。

港府也藉此爲由推動修例,聲稱要修補法律漏洞。但由于修例範圍“順便”涵蓋中國大陸,引發香港司法體系被侵蝕,異議份子可能以“莫須有”罪名被送往大陸的疑慮,進而引發至今仍未停息的反修例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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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修訂案引發大規模反修例抗爭。(彭博社)

陳同佳被勸服自願赴台

陳同佳服刑期間,香港建制派立法會議員蔣麗芸,及身兼北京市政協委員的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兼牧師管浩鳴曾多次前往獄中勸說陳同佳刑滿出獄後主動前往台灣投案。

10月18日,陳同佳正式致函香港特首林鄭月娥,表達自己出獄後願意前往台灣自首。

中央社報道,台灣刑事局19日表示已在18日接獲香港當局函件,轉達陳同佳自首的意願。

不過,事情也在這一刻開始變得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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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同佳(中)表示自願前往台灣投案,右爲管浩鳴。(路透社)

台灣拒絕陳同佳的移送方式

台灣方面一開始顯現出“拒收”的態度,並表示陳同佳應該在香港針對其殺害女友的嫌疑受審。

台灣大陸委員會(簡稱陸委會)在19日下午重炮批評香港並未提供任何關于陳同佳殺害女友案在香港的相關證據,並漠視追訴殺人犯罪的執法立場,試圖將人送到台灣就卸責不管,稱港府“別具用心”。

台灣法務部長蔡清祥也表示台港都擁有該案的司法管轄權,因此港府應該考量到“港人港審”與審判的優先性與便利性,讓當時仍在香港服刑的陳同佳優先在香港受審。

台灣行政院長蘇貞昌更直接將事情點名林鄭月娥背後是中國大陸,表示過去台灣一再要求香港通過司法互助處理該案,但都被港方已讀不回,如今態度丕變把人送到台灣並不符常情。

部分輿論也開始指出港府不依循司法管道,有明顯的政治操作痕迹,而陳同佳很可能是“被自首”。

港府則反駁陳同佳“被自首”一說。政務司司長張建宗批評台灣不接收陳同佳是“匪夷所思、令人費解”,呼籲當局理性、實事求是地處理該案,不要把政治考量淩駕于法治和公義。

對于台灣指香港有審理該案的優先性,張建宗則重申香港奉行“屬地原則”的司法體系,因此只能以洗黑錢罪起訴陳同佳,無法處理他在境外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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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指香港有權審理陳同佳(右)殺害潘曉穎(左)的案件。(互聯網)

台灣不滿香港不循司法互助機制,送人不送證據

台灣方面對接收陳同佳這個燙手山芋的之所以謹慎的原因主要是對證據取得和移交流程存有疑慮,並引發衍生司法和政治方面的問題。

簡單來說,港府讓陳同佳自願赴台,卻又不願意依循司法互助機制向台灣提供陳同佳預謀犯案等相關證據的做法,使台灣擔憂司法主權被矮化,同時陳同佳若因證據不足而無法在台灣被判以重罪,將導致台灣當局吃死貓。

偵辦此案的台灣士林地檢署以“殺人罪”通緝陳同佳。台灣刑法和香港乃至新加坡以英國普通法爲基礎的司法制度有所差異。用普通法語境來說,殺人罪相等于謀殺罪,預謀殺人是構成殺人罪的要件。

不過必須留意的是,陳同佳是在香港警方的警戒下坦承殺害女友,因此殺人或預謀殺人的相關證據實際上掌握在港警手中,台灣方面持有的證據有限。

港府僅以“道德勸說”的方式,而非尋正式司法途徑將陳同佳送往台灣。港府聲明稿也聲稱相關證物將由“陳自願帶往台灣”,而港府僅承諾“會在法律容許下盡量配合台方”。

在此之前,偵辦此案的台灣士林地檢署在2018年3月及4月間兩次向港府提出司法互助請求,卻被“已讀不回”。7月間再度致函香港當局告知台灣當局在該案所獲取的證據,同樣未獲回應。三次被“已讀不回”也讓台灣當局質疑港府偵辦此案和彰顯司法正義的決心。

在這樣只有人到而證物未到的情況下,如果港府的“盡量配合”並未將相關陳同佳自白的官方筆錄等證據移交台灣,台灣法院極有可能面對證據能力不足的問題。

如果無法證明陳同佳預謀犯案,台灣當局最後可能將被迫以台灣刑法中“義憤殺人”或“過失致死”的相關罪行將陳同佳定罪,而上述兩項罪行的最高刑罰分別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五年有期徒刑,和殺人罪的最高刑罰爲死刑相比可謂天差地遠。

而上面提到足以證明陳同佳預謀法案的證據,全數掌握在香港警方手中,因陳同佳是在香港承認犯行,而非台灣。

假設陳同佳踏入台灣接受審問時即矢口否認有意殺人,台灣當局僅憑環境證據恐怕無法取得足夠證據以殺人罪提控陳同佳。

在無罪推定的原則下,一切疑點利益歸于被告,司法單位也僅能根據證據下判。但在普通民衆的法律常識有限的情況下,陳同佳如果因證據不足而獲得輕判,民間的激憤必將矛頭指向司法單位乃至執政當局。

台灣執政當局也擔憂一旦陳同佳不循司法互助機制前去台灣投案會引起連鎖效應,未來若有香港異見份子或在港外國人被中國大陸方面通緝,港府就能依循陳同佳模式使其“被自首”,以“自願”方式而非循司法途徑把人“送中”。

而事態的發展也顯示港府不循司法管道移交陳同佳和證據到台灣的做法,的確在台灣島內引起群衆分化。

蔡英文政府和民進黨堅持陳同佳來台一事應該在台港司法互助的機制下進行,以免主權矮化。台灣前總統馬英九和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韓國瑜則先後出面批評蔡英文政府放棄司法管轄權,並批評質疑當局不接受陳同佳投案才是真正的放棄主權。

台灣昨晚使出殺手锏

一名蔡英文國安幕僚昨天(22日)對媒體指出,蔡英文政府實際上在陳同佳表達投案意願後,即已准備了三套劇本因應,而陳同佳只要抵達台灣就逮捕是最低底線,強調蔡英文政府絕對無意放棄司法管轄權。

中央社報道,該幕僚稱蔡英文和國安幕僚早已意識到港府試圖政治操作,爲了避免台灣司法主權被矮化以及確保陳同佳受審的證據能力足夠,對此擬定三套劇本。

  1. 港府願意審理陳同佳案,台灣提供司法協助。
  2. 香港不審理,台灣審理,但港府必須以正式司法互助管道將嫌犯和相關證據交予台灣。
  3. 香港不審理,台灣審理,但港府必須同意讓台灣方面派員赴港,將嫌犯押解到台灣,並攜回相關證據。

因爲一開始“拒收”而受千夫所指的蔡英文政府在前兩套劇本行不通的情況下,終于在陳同佳獲釋的前一天根據第三套劇本投出壓哨球,要求港府同意台灣派出檢察官和警方前往台灣押解嫌犯。

陸委會昨日致函港府,要求後者同意台方檢警前赴香港押解陳同佳到台,並同時帶回陳同佳在香港的筆錄等相關證據。

陸委會邱垂正也再度強調台灣不曾打算放棄司法管轄權:

“爲了實踐司法正義、務實處理本案,香港不辦,我們來辦。”

蔡英文也大動作在面簿發文批港,強調該案受害者與加害者都是香港公民,陳同佳昨日仍然關押在香港監獄,重要資訊與事證也都在香港:

“我們不樂見香港政府拒絕行使管轄權、拒絕爲受害者討回公道的態度。”

輿論認爲此舉是蔡英文政府的傑出一手,港府如果同意台灣派員前往香港押人,意味著港府承認台灣的司法主權,兩岸關系的平衡可能出現微妙的變化;若港府拒絕台灣要求,則將落人口實,顯示港府一開始不依循司法互助機制押送陳同佳和相關證據的舉措是一種政治操作。

港府最終于今日淩晨12時25分發布新聞稿,反過來指責台灣派出檢警到港的要求是跨境執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轄權,港府完全無法接受。

蔡英文在港府發出聲明拒絕台方要求後,再度發表措辭強烈的貼文,表示“既然香港不願意行使司法管轄權、不願替香港人伸張正義”,那就由台灣來處理。

而對于陳同佳前往台灣“自首”或“投案”,蔡英文也強調陳同佳是台灣通緝的對象,因此“只有逮捕,沒有自首”。

根據台灣法律,“自首”一詞指的是嫌犯在犯行未被發現前,自願向有關當局告知自己的犯罪事實,並可能獲得減刑。

“投案”一詞則是在當局已經發現罪行爲某人所犯後,該嫌犯才到案,因此不符合自首要件,也無法獲得減刑。

台灣舉三年前案例打臉港府說法

針對港府指稱台灣派員前往香港押解陳同佳是跨境執法的說法,台灣法務部今日也搬出三年前的台港合作“引渡”嫌犯的案例打臉港府,說明台港雙方早就有過跨境押解嫌犯的先例。

2016年3月,香港發生一起駭人聽聞的水泥封屍案,三名凶嫌案發後潛逃至台灣。台灣刑事局同年4月找到上述嫌犯,撤銷三人的簽證再以逾期逗留的理由將其強制遣返。

台港警方在沒有司法互助的情況下,由台灣警察將三人押解到台灣桃園國際機場,以香港國泰航空移送。國泰航空作爲港籍航空,在司法實務上可被視爲香港領土的延伸。

台灣警方將三人通過空橋押往登機口,並解開手铐,由空服員將嫌犯引至機艙內。而此時香港警方代表已在機上等候嫌犯,班機離台落地香港後,香港警方立即逮捕上述嫌犯。

無論如何,今早獲釋的陳同佳並未第一時間搭機前往台灣,因此台港接下來如何處理這起案件仍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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