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螞蟻近日接獲蟻粉(要求匿名)爆料,有本地企業以扣除員工年假的方式,作爲在4月份支付全薪的條件。
根據該名蟻粉的說法,他的公司屬于建築業供應商,聘有超過260名本地和馬來西亞員工。在我國實施爲期一個月的禁閉令(4月7日至5月4日),要求員工全部居家辦公的當兒,他的公司因屬于非必要行業,必須關閉,于是所有員工被分爲三個類別,並根據他們是否能夠居家工作來區別扣除年假的天數:
- 辦公室職員和工廠經理(可居家辦公):4月份能獲全薪,但必須扣除4天年假;
- 工廠工頭、操作員及其他一般員工(無法居家工作):4月份可獲全薪,但必須扣除10天年假;
- 卡車司機(無法居家工作):4月份可獲全薪,但必須扣除12天年假。
據該名蟻粉透露,他們公司發出這份公告給所有員工前,並沒有與員工進行任何協商或討論。
“我相信很多在大大小小公司的職員,都很想知道,在政府津貼之下,居家辦公的員工是否應該被扣除有薪假期,作爲得到100%薪水的代價?人力部有什麽條例是不允許雇主這麽做,如果人力部說這是勞資雙方達成的協議就可以扣有薪假期,但我們公司並沒有這麽做,而是出通告,通知大家必須扣有薪假期,就這樣而已。員工能通過什麽管道爭取自己的權益嗎?”
在我國政府日前推出的雇傭補貼計劃(Jobs Support Scheme)下,本地企業在4月實施禁閉令期間,將能獲政府補貼他們所有員工首4600元的75%薪資。剩余的薪資則由企業支付。高于4600元的薪資部分,也由雇主自行承擔。
其余月份則按行業受疫情影響程度分別獲得25%至75%不等的補貼。除了今年4月,另外兩筆補助將分別在7月和10月發放。
問題來了,雇主在獲得雇傭補貼的情況下,是否還能要求員工扣除原本就屬于勞工權益,同時也是有薪假的年假嗎?
王瑞傑:避免雇主要求請無薪假或裁退員工
先看回副總理兼財政部長王瑞傑本周一(6日)在國會針對雇傭補貼計劃作出的說法。王瑞傑當時說,雇傭補貼計劃的主要目的是爲了減少雇主付出的薪資成本,協助他們保留員工。
“我希望本地企業透過這項雇傭補貼計劃持續支付員工的薪水,以避免要求員工請無薪假,或甚至裁退他們。”
其中,4月發出的補貼以2019年10月至12月的薪資作爲基准,其余月份的補貼金額則以雇主在4月份以後發出薪水,以及和2019年10月發出薪水的差額作爲基准計算,以確保只有持續支付員工薪水的企業才能在接下來兩次的補貼金額發放中受惠。
換句話說,如果雇主選擇要求員工放無薪假、減薪或裁退他們,接下來的補貼金額也將會受到影響。
雇傭補貼計劃實際算法
接下來再看雇傭補貼計劃的詳細發放內容。
根據當局釋出的雇傭補貼計劃詳情,三筆雇傭補貼金額的涵蓋範圍如下:
- 4月補貼金:補貼範圍爲2019年10月至12月,其中所有企業的10月補貼比率一律爲75%(換句話說,除了2019年10月,其余八個月的補貼比率都將按照企業受疫情打擊程度而定);
- 7月補貼金:補貼範圍爲2020年2月至4月,同時計入2020年4月和2019年10月薪水之差額;
- 9月補貼金:補貼範圍爲2020年5月至7月。
注意上述補貼月份,本月發出的第一筆補貼金計算的基准是雇主于去年10月至12月發出的工資,屬于木已成舟的部份,無法作出更動。
7月補貼金則以今年2月至4月公司發出的工資爲計算基准,其中新加坡開始實施”“斷路器”(Circuit Breaker)禁閉令的4月更是重中之重,補貼金的計算公式也以計入4月薪資和2019年10月薪資差額的方式,讓實行減薪的雇主少領補貼金。
根據人力部指南,當局建議雇主在禁閉令期間利用補貼金給予在家辦公的員工全薪,同時給予沒有安排工作的員工基本薪資。
該指南建議,如果員工領取的工資仍低于禁閉令之前的月薪,公司可以下列方法補足缺額:
- 把員工派去參加可獲政府提供缺勤補貼(absentee payroll)的培訓;
- 申請以“工時銀行”形式運作的靈活工作時間安排(Flexible Work Schedule),實行“先領薪後補時”;
- 提供員工額外的有薪假期;
- 允許員工消耗個人假期。
上文有提到,如果雇主在禁閉令開始實施後,選擇要求員工放無薪假、減薪或裁退他們,接下來的補貼金額也會因此受到影響。
舉個例子,如果一名原本月薪3000新元的員工在4月被雇主減薪至2000新元,再假設其所屬行業的補貼標准爲50%,其雇主在7月所領取的雇傭補貼將相對減少750新元。
不減薪情況下:
2月工資(3000新元 x 50%)+ 3月工資(3000新元 x 50%) + 4月工資(3000新元 x 75%)- 2019年10月工資(3000新元 x 25%)= 4500新元(7月領取的每名員工補貼金總數)減薪情況下:
2月工資(3000新元 x 50%)+ 3月工資(3000新元 x 50%) + 4月工資(2000新元 x 75%)- 2019年10月工資(3000新元 x 25%)= 3750新元(7月領取的每名員工補貼金總數)
我們從上述例子可以發現,公司在4月份付出的薪資多寡,將直接影響其獲得的補貼金總數。
再回到公司要求員工扣除年假以換取4月份全薪的狀況。
假設員工平均下來每日薪水是100元,分別要求員工扣除4天、10天和12天年假的公司相當于在未來分別省去了400元、1000元和1200元的薪資成本。
換句話說,如果扣除有薪假,公司在4月份的實際成本爲2600元、2000元和1800元,但在賬面上,該公司支付的4月份薪水仍是3000新元,並且也以這個賬面數字獲得較高的雇傭補貼。
根據上述計算公式,我們可以肯定,該公司在不對員工4月份薪資動刀的情況下,仍然能獲得相當于支付員工全薪的雇傭補貼。
而雇主在支付全薪換取政府補貼的情況下,卻仍然要求員工犧牲掉原本就屬于有薪假的年假,以簡單的話語來說就是,雇主省去了日後在員工休假情況下需要支付薪水的成本,還多賺了一筆在4月份支付全薪(實際上扣除有薪假後根本談不上全薪)而獲得的政府補貼。
而員工則只在賬面上領取全薪,但實際上被剝奪了年假的權益。
人力部去年要求相關做法須勞資雙方同意
要求員工扣除年假以換取一個月全薪的做法顯然對雇主是有利的。紅螞蟻試圖針對這個案例向人力部作出詢問,但至截稿前仍未獲得人力部的回複。
紅螞蟻爬了爬人力部的官方網站,發現與“雇主是否可以在關閉或停工時期要求員工請年假”最相近的狀況是下列這道問與答的說明:
“如果公司因爲煙霾情形而必須關閉或停止運作,雇主能否要求員工使用年假?”
這道日期爲2019年9月12日的信息,相信和去年9月開始在我國肆虐的煙霾情況有關。
人力部對此作出的回應如下:
“雇主應該和員工以及工會代表(如有)討論,在各方一致同意的情況下,采取適當的休假或作出靈活的工作安排(例如有薪年假等等)。”
這裏畫出一個重點——一致同意。
如今在我國實施禁閉令期間,非必要服務的工作場所都已被關閉,因此符合上述案例針對關閉或停工的描述。
重點來了,要求員工以年假換取全薪的公司是否有獲得雙方的一致同意?根據蟻粉的說法,該公司只是“告知”員工,並沒有給予員工進行討論的余地。
省去扣除員工年假的營運成本的同時,還以支付員工全薪的姿態領取高于實際付出成本的補貼,雇主有沒有偷吃步,有沒有鑽漏洞?
這是人力部目前各項指南尚未明確規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