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宜機場集團主席廖文良的前女傭上訴得直,成功洗脫偷竊罪名成爲城中熱議話題,尤其高庭法官陳成安認爲有理由相信,爲了阻止該印度尼西亞女傭到人力部投訴他們,廖文良與兒子先發制人,突然將女傭解雇並報警指控她偷竊。
判詞中還有許多關于案件的多項細節都引起議論,包括在所謂的失竊物品當中,有許多是破舊和價值不高的東西,而且還有兩只手表是假貨等。同時也重提審訊過程中的爆點,特別是廖文良的兒子竟聲稱自己有時會穿女裝,來合理解釋失竊物品中的女裝是屬于他的。
從上訴庭法官的判詞,此案的控方理據似乎“漏洞百出”,最引起矚目的就是直接被陳成安點名的調查人員,包括對“失竊證物”從廖家交到警局搜證和問話過程都提出疑點。
更甚者,警方的查案過程相當程度“左右”了整起案件的審訊,公衆對警方在此案的查案態度和方式難免心生疑慮,詫異其中一些細節似乎“不合邏輯”。
最大的爭議應該是對待“失竊贓物”的處理方式。
被列爲證物的“贓物”仍可自由使用
判詞指出上訴庭對失竊證物的處理過程存有疑點。警方接到報案後,沒有馬上取走被指是失竊證物,也就是女傭留下的三大箱子,已經好像不符合警匪劇的常理,結果調查人員竟然還告訴廖文良家人可自由使用這些物品。
這是一起偷竊案件,“贓物”就是最重要和最關鍵的“證物”,不是應該妥善保存的嗎?沒拿回警局好好保護這些證物,竟然可以讓原告人自由使用?
更神奇的是,廖文良報案後約五周,女傭回新在機場被捕的隔天,警方才終于上廖家拍攝證物的照片。
根據判詞,該調查人員允許廖氏家人使用這些物件,是因爲不要再讓他們“受傷害”,而且這些都是日常用品。結果在警方給予可任意使用的允許下,廖文良兒子和媳婦甚至把屬于他們的物件帶回自己的家。
換言之,這些證物在經過“任君使用”甚至“隨意移動”五周後,廖氏家人得憑“記憶”把物件放回該三個大箱中,是否比原有的物品多了還是少了,沒有人知道。
天價“贓物”升堂後一度“降價”
法官審案若要追查正確“贓物”,也只能憑開箱當天由廖文良媳婦拍的視頻。該視頻也只能看個大概,缺乏全面且完整的信息,何況陳成安法官從視頻中看出女傭聲稱交還給廖文良兒子的黑色袋子已被打開,懷疑所謂的“失竊贓物”可能被混淆,無法憑這些“證物”將女傭定罪。
另外,在所謂的失竊物品當中,有許多是破舊和價值不高的東西,這讓法官接受女傭的說法,也就是物件是她自己購買,或在廖家成員丟棄後,從垃圾桶撿回來的。
從控狀列明是“天價”的贓物,到提堂後一度“降價”,進而送到上訴庭則成了“假貨”和“破舊或價值不高”之物,價值的暴跌程度讓人咋舌。
據悉,警方一般以購買價記錄“贓物”的價格,而不是根據物件當下的價值。
當然,不管價值高低,不問自取或不當擁有都是偷,只是當一個小偷竟偷竊數量如此龐大的“舊物”或廚房用品等價值不高的物件,甚至還有損壞之物,是否應該有所警惕或懷疑?
再者,女傭把打包好的“贓物”要求“贓物”主人付錢寄回印尼給她,這未免太膽大妄爲了吧,還是她非常自信廖氏家人不會打開箱子?
沒有安排通譯員影響口供准確性
法官也指出,警方在爲女傭錄其中兩份口供書的時候,沒有爲她安排能說印尼語的通譯員,而當天負責用馬來語和女傭溝通的警員也承認印尼語和馬來語有所不同,法庭因此無法接受這兩份口供書的內容是准確的。
就算當事人能以某種語言進行日常溝通,但來到錄口供如此重要環節,每個字詞都非常重要,更何況嫌犯可能當下處于極度緊繃狀態,就算是慣常使用的語言,對方發言若速度稍快,也很可能沒聽清楚而誤解。
尤其是在異鄉工作的客工,或者一些小市民,光是叫他們到警局都已嚇出一身冷汗,又緊張又畏懼,更可能不清楚或因此忘了要求通譯員的權利,造成口供的准確度問題。
警方過後發文告表示會展開調查,雖然沒有具體說明調查什麽,但希望能對症下藥,改善查案過程,畢竟搜證時間稍縱即逝,錯過了案發當下的關鍵時機,影響深遠。
查案人員是案件搜證的最前線,若有疏漏將造成無可挽救的後果,影響過後的審訊,進而影響了司法公正,更可能讓警方此前的一切努力化爲烏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