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起,中國買家已趕超印度尼西亞富豪買家,成爲新加坡最大的私宅買家,他們當中有的是已居住在本地,有些則是中企外派人員,有的則是投資,有的則是未雨綢缪給孩子置房,當然也少不了金屋藏嬌的。
紅螞蟻可不是口說無憑。
昨天(11月20日)高庭就有一案談到中國商人給情婦買了一套價值300萬元的豪宅。
根據昨天發出的判詞,現年40多歲的中國籍商人徐志剛(音譯)與原籍中國的王芳(音譯)在2011年首次在飛機上相遇,當時王芳還是一名空姐,徐志剛則在本地經營一家名爲Eastport Petrochemical的零售以及批發石油化學産品的公司。
2013年9月,徐志剛開始追求王芳,除了送禮和給對方銀行提款卡,這張卡每月會存進他在公司所領取的2萬月薪。
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期間,將419萬8000元款項,給王芳用于購買售價300萬元的翠城新景(The Interlace)公寓以及價值約60萬元跑車,兩者都登記在王芳的名下。
2014年春節,徐志剛陪同王芳回中國探訪雙親,2月份兩人開始交往。
王芳2014年1月原本在大華銀行工作,不過徐志剛安排王芳到他的公司任職,從2014年4月至2016年6月給她1萬元的月薪,她無須工作。
2014年2月左右,王芳發現徐志剛與一名公司女職員有過一段關系,還在裏峇峇利路一帶買了公寓給對方住。王芳爲此與他大吵一架,他當時告訴王芳說他已與對方分手,但對方還在公司上班。
兩人交往期間,徐志剛在2014年7月開了一張260萬美元的支票給王芳,以及在隔年2月,通過其他人把700萬美元轉至王芳的銀行戶頭,共1290萬新元。
再見不是朋友,向舊愛追討送出的“愛的禮物”
好景不長,2017年11月,兩人結束長達三年多的婚外情,去年徐志剛發起訴訟向舊愛追討跑車、價值300萬元的豪宅與1290萬元現金。
徐志剛聲稱,在購買公寓與跑車時,他與王芳還沒交往,他只是把王芳視爲好友兼妹妹,買房是爲了改善王芳的居住條件,買車是爲了方便自己前來新加坡公幹時方面見客戶,並稱他告訴王芳車能借給她開,而不是買給她。
至于把公寓和車子登記在王芳的名下,是對方住在新加坡,方便替他處理行政和裝修等手續。
當然王芳不同意徐志剛的說法。
根據王芳的說法,2013年12月10日是王芳的生日,徐志剛飛抵新加坡爲她慶祝,並且陪她看房。最後買下翠城新景公寓一個售價300萬元的單位,送給她作生日禮物。
兩天後她簽署了購買公寓的認購權(option to purchase)後,徐志剛她去了一個汽車展示廳,表示要送車給她,不過她想要的車型當時還沒有,她最終在2014年1月購入了那款車。
不過,法官認爲,如果只是朋友關系,徐志剛沒有理由買車和公寓給王芳;更何況,徐志剛的種種行爲顯示,他不只把王芳當“好友兼妹妹”。
法官說:
“若不是對她有意思,徐不可能會在正式交往前,就送上昂貴禮物與好處。”
此外,法官指出,在兩人的手機短信對話中,徐志剛告訴王芳,送她公寓和車是想給她安全感。
王芳也在日記中寫道:
“我有樓有車”
“一個男人在3個月內,無條件買房買車給你,這種事情只發生在一對沖動而結婚的情侶身上。不過這個男人,表現地像個戀人似的”
這都說明公寓與車是“愛的禮物”。
至于轉賬給王芳的1290萬元新元現金,徐志剛說,他在中國的生意面對財務問題,爲避免殃及本地公司生意,安排將本地公司股份賣給熟人,將錢交給王芳保管,以作日後東山再起之用。
同樣的,王芳也不同意徐志剛的說法,她稱,兩人交往不久後,她發現徐志剛還包養和買樓給其他女人,以及徐志剛還沒有離婚,爲此大發雷霆。徐志剛爲表對她的真心,爲了讓她有安全感,于是給她錢留住感情。
王芳也指徐志剛曾告訴她,說彙給她的美金是她的,可隨意揮霍,因此她在2016年7月,花2萬元買了一架鋼琴,隔年11月花28萬元購買聖淘沙高爾夫球俱樂部會籍。
法官指出,王芳自稱在2014年3月得知徐志剛已婚,然而,她的日記裏頭沒有記載任何發現徐志剛瞞婚的內容。
相反的,根據她當時的記載,她寫道:
“我被他的男子氣概和大方吸引,是他的大方讓我漂泊的心能定下來。”
雖然王芳在日記中不時提及徐志剛給她錢,例如“他給我的錢,多到我這一生都花不完”,但法官指出,沒有具體證據說明引發糾紛的1290萬新元是徐志剛送給她的。
綜合所有證據包括公司同事的證詞,高庭法官林茵倩相信,徐志剛因從2014年5月起面臨財務危機,爲了脫售公司股份與保住資産,才把錢轉給王芳暫時保管,他也想用這筆錢作爲日後東山再起的資本。
不過,由于徐志剛期間曾同意讓王芳撥出22萬元來購買一台鋼琴和聖淘沙高爾夫球俱樂部會籍,法官最終裁定,在扣除當中的22萬元費用後,王芳必須將剩余款項1268萬還給徐志剛。
雖然到了口袋的千萬新元需歸還,但正如王芳在自己日記裏所寫的,雖然“感情雖結束,但幸好有錢有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