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日前再次入禀在荷蘭海牙的國際法院,要求該院就2008年新加坡與馬來西亞就有關白礁、中岩礁與南礁主權爭議一案的判決作出一些诠釋。在當年的判決中,國際法院把白礁主權判歸新加坡、中岩礁主權歸馬來西亞,而南礁的主權則要看它坐落在哪一國的領海,就歸該國。而兩國過後也成立了技術委員會來繼續磋商最後一事,唯據說談判沒有太大進展。
▲白礁
馬來西亞在今年2月初,其實已入禀過國際法院,聲稱近月發掘到顯著的、從馬來西亞角度來說認爲對馬來西亞有利的新證據,要求修改該案的判決。在馬來西亞提出這兩項分別是要求“修改”與“诠釋”判決的聲請後,新加坡也分別即時發表正式聲明,闡明新加坡認爲國際法院無須這麽做的立場。
馬來西亞在幾個月內連續“重提”白礁一案,當然引起新馬以至本區域內外各界議論紛紛。大家所關心的其中一點,是馬來西亞有關當局爲何會選擇在這個時候重提這件“舊案”,尤其這是否與馬來西亞即將來臨的全國大選有關,即是否企圖要利用此案“制造”一個外國“假想敵”,以便作爲凝聚選民支持的競選伎倆?坦白說,馬來西亞重提白礁一案的真正動機,是難以在無特殊內線管道的現實下揭曉的。但這不阻止我們從一些公開的蛛絲馬迹,推測上述“蓄意制造假想敵”的可能性其實還是不大的。
其一,馬來西亞本屆政府的任期要到明年年中才屆滿、必須解散國會。各種政治經濟迹象顯示,馬來西亞的大選也還是會像上屆般,拖到最後一兩個月才舉行。譬如說因爲大選日期拖得越久,馬來西亞的反對黨聯盟會更加一盤散沙,在競選方面的財力物力也會更加“山窮水盡”,而執政聯盟的優勢就更能凸顯出來,以贏得更漂亮的一仗。
▲馬來西亞選舉
若現在就來制造外國假想敵,也未免太早了。須知國際上的經驗顯示,除非國與國之間曾經發生過戰爭等極爲激烈的沖突,有見槍見血的深仇大恨,否則要塑造並長期“維持”假想敵談何容易。顧名思義,要民衆假想一個敵人,是要求他們有一個未必有切身體會的想象力,而無論是哪裏的選民,他們的記憶與想象,很難憑空持續很久。
其二,事實也充分證明,無論是否要制造“假想敵”,馬來西亞二度入禀國際法院,事後馬來西亞當地(以及新加坡)的主流、網絡媒體或社交媒體,都沒有炒作此事,只是把入禀當作國際新聞般報道,最多就案件的來龍去脈、時間表等做必要的評述,幾乎完全沒有刻意渲染的做法。
▲相關媒體報道
馬來西亞政治人物幾乎沒有就此事吭聲,民衆也沒有像一些鄰國民衆那樣,上街拉布條喊口號、遊行示威等,一切都很平靜,幾乎沒有任何政治或社會波瀾。如果是要制造假想敵,這功力也真的有待改進了。
其三,馬來西亞自建國以來,其國內政治的演變與其正面的國際關系拓展或有多多少少的相互影響,但其國際關系出現挑戰時,卻難以影響國內政治的進展。如1974年時任首相敦拉薩毅然造訪中國,並與中國建立正式的外交關系,成爲第一個與中國建交的亞細安國家,據說對華人選民在過後幾個月的全國大選中大力支持執政的國民陣線大有幫助。
但反過來說,這幾年來,馬來西亞與好一些鄰國就南中國海的領土與海域的爭端,其實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比新馬就白礁主權爭議更爲“激烈”,因爲前者爭奪各種海洋資源,不時會有實質的海上“碰撞”,隨時可能“擦槍走火”,搞出人命。即便形勢如此嚴峻,南中國海爭端從來沒有成爲馬來西亞選舉時的課題,更何況是相對平和的白礁爭端呢?
▲南海爭端
我不敢說馬來西亞選民對國際課題冷漠,因爲(也如新加坡般)作爲一個以外貿爲經濟主軸的國家,馬來西亞人民當然也關心國際經濟走勢,會如何在實質上影響到自己的家計飯碗,但絕不會如另一些鄰國的國民般,看似極爲容易因爲一些明顯炒作的課題被煽動或“動員”,上街到某外國“假想敵”的使領館前去抛侮辱性物品,更嚴重地還嘗試燒毀使領館建築物等。套用一句馬來西亞的俗語,“那種行爲根本不是我們文化的一部分”。
相反地,我認爲新馬兩國多年來就白礁爭議的處理方式,不但極爲理智與克制,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也可成爲國際上處理領土領海爭端的一個良好典範。兩國從一開始就承認白礁領土爭端的客觀存在(而不是漠視或否認爭端),經過多輪磋商談判仍未能解決爭端後,共同決定把爭端送交國際法院裁決。在整個過程中,兩國都沒有嘗試煽情地把爭端(在各自國內或國際上)政治化,而是緊貼著廣爲世界各國所接受的國際法法律原則的路上走。期間,兩國當然會有大相徑庭的法律立場,但皆通過正常管道向國際法院表達,而不是蓄意嘗試在“現場”制造一些難以逆轉的在地現實。
近月來,馬來西亞對國際法院多年前的判決“忽然”不滿,作出要求修改判決的聲請,應該是因爲根據規定必須在發現新證據的一定期限內入禀法院,所以這麽做。新馬雙方如此在國際法上的“一來一往”,而非不顧國際法院判決的公效,在很大程度上其實也是在正面地壯實有關國際法的持續實踐,未嘗不好。
作者介紹
胡逸山,是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拉惹勒南國際關系學院兼任高級研究員、馬國首相納吉前政治秘書。本文原題于《白礁風雲再起,政治因素不大》刊發于《聯合早報》,感謝作者授權新加坡眼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