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錄片《印度的女兒》,BBC以“德裏黑公車輪奸案”爲題拍攝。本片在印度被禁播。本片時長58分15秒。
印度總理最近訪華,如召開記者招待會,不知有無人會問到印度的婦女權益保護問題。提到印度的婦女地位,很多人下意識的反應就是“強奸”,以及由此引發的對印度婦女“悲慘”狀況的聯想。這些年公開報道甚至成爲國際新聞頭條的印度強奸案不知有多少,其中最令人發指的是2012年12月16日的“黑公交強奸案”。醫學院女生喬蒂與男友外出看電影歸來,被騙上一輛非法運營的公交車,車上六名男子對他們辱罵毆打,並對喬蒂實施多次輪奸,並以鐵棒殘酷傷害她身體,最後導致她全身嚴重創傷。喬蒂後被送到新加坡接受治療,最後還是因爲傷勢太重而死亡。
這個案子也許有些極端和例外,但女性在印度社會總體實際地位不高卻是事實。強奸案頻發,在加上政府不作爲,以及男性中心的社會習俗對強奸的寬容,使得印度成爲很多人心目中的“強奸之國”。在現代印度,婦女的權利,在紙面上的法律與實際的執行之間,存在巨大的落差,婦女地位遠遠低于男性,在人生的每個階段都會受到惡劣待遇,而童婚、家暴、隨時發生的人身傷害(如對婦女潑硫酸頗爲盛行)、工作上的歧視待遇、高額嫁妝要求、拐賣、性侵害,以及對婦女繼承權和財産權的忽視等,屢見不鮮。但另一方面,印度的女權運動又相當發達,政府不少高管都是女性,且大多是通過民主程序遴選上來的。這一切,展現了印度社會幅度巨大的多元性和雜燴性。
印度的婦女地位提出了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即民主體制與權利保護之間貌似存在的一個悖論。很多人會稱,印度的例子鮮活地說明,民主體制並不必然能帶來女性地位的提高和女性權益的保護,因而民主法治在這方面無濟于事。換言之也可以抽象地說,在某種程度上,民主體制並不和人權保護成正比。是不是這樣呢?
平心而論,這樣說並不准確。客觀地講,印度的民主體制和實效有限的法治還是使婦女的平等權益成爲整個國家的正統合法觀念,並盡其所能地“解放了”大量婦女,雖然我們後面要提到,文化與傳統習俗阻礙了婦女地位的提高。我們可以說,沒有已經成型且正常運行的民主法治,印度婦女的地位只會遠會比現在更糟。
印度婦女地位的曆史性改善,就是從英國殖民時代開始的。曆史上吠陀時代後期(即印度版的“中世紀”),印度婦女的社會地位被法定爲屈從、底下,沒有財産權,甚至沒有基本的人身自由,如此持續數千年。英國將資本主義思想和技術帶進英國後,婦女開始從家庭走出來參加社會經濟活動,逐步取得一定的獨立地位。殖民時期女子學校也開始建立,一些法律也被制定出來,給予婦女平等的權益包括選舉權。
印度獨立後,至少在紙面的法律上,全面廢除對婦女的各種歧視,賦予女性所有的平等權利。印度憲法不僅保證婦女的平等權利,還包括給予婦女特殊保護和權益的平權法案(Affirmative Action)。印度政府還建立了專門的“全國婦女委員會”,議會也制定了大量的法律來維護婦女的具體權益。印度也參加了幾乎所有的保護婦女權利的國際條約。
印度的獨立司法在這方面的獨特作用值得一提。作爲一個成型的民主社會,印度有獨立的司法系統。雖然印度是司法總體上效率很低,但印度最高法院由英美最佳法學院的畢業生所組成,審判質量即使和英國美國的司法系統相比也不遜色多少。印度最高院的司法能動主義對推動女性地位提升功不可沒。在1997年Vishaka v. State of Rajasthan一案中,印度最高法院宣布,保護人權的國際條約,只要不和印度憲法精神相抵觸,就可以在印度直接適用。這實際上是改變印度政府一貫奉行的二元論模式(即國際公約必須經過本國立法轉化後才能適用),將人權國際條約自動視作印度的國內法。這一判決在印度激發了婦女尋求“解放”的熱潮。
盡管印度已經獨立七十多年,立法和司法方面對婦女地位的重新定義和表述程度可謂天翻地覆,仍然未能從根本上改變婦女的地位,顯示體制面對文化的頑強抵抗,在改造社會方面作用有限。時至今日,印度仍然基本上是一個父權社會,重男輕女思想嚴重,而依照大多數印度人信仰的印度教,婦女從屬于男人,妻子應該在家伺候丈夫安分守己,盡量不要到外面抛頭露面。在印度的大多數家庭,仍然只有男子有繼承權。依照印度曆史悠久的嫁娶習俗,結婚的費用要由女方來承擔,而且女方要提供一大筆嫁妝(嫁妝多少直接決定女方在夫家地位),這讓一般家庭覺得,養女兒是個巨大負擔,且使女人無論出嫁前還是出家後,都要背負精神上沉重的枷鎖。盡管印度的人權法律已然粲然大備,面對這些習俗只能徒喚奈何。
回到一開始談到的德裏黑公車輪奸案,雖然輪奸是這起惡性犯罪的必然組成部分,但對那幾個凶犯來說,這卻是一項“正義”的事業,他們認爲自己是在執行法律之外的“社會規範”(social norms)。英國廣播公司(BBC)就此案拍了一個紀錄片《印度的女兒》,專門采訪了凶犯之一辛格,他也是當時駕駛公車的司機,被判絞刑。辛格毫無悔意,對 BBC 表示,那個女生是咎由自取:“女生就該待在家裏做家事,而不是晚上流連在舞廳或酒吧做錯的事”,“一個良好教養的女孩不會晚上九點還在外面晃”,所以他們“有權利教訓她們”。看看案件情節,這幾個凶犯對受害人百般折磨,導致其內部器官移位,手段令人發指,但又不將其殺死滅口,如果純粹爲了發泄性欲,無需如此,其宗旨實際是爲了“替天行道”,維持他們認爲的印度社會本來應有的秩序。諷刺的是,印度政府最後禁止這部紀錄片在印度播出。
因“德裏黑公車輪奸案”而爆發的抗議現場
印度的民主在這個問題上,一定程度上是其自身的制約。鑒于社會習俗對女性的整體歧視,反過來則對男性的惡劣行爲包括強奸予以很大的包容,風氣如此,政客們爲了爭取選票,反倒說些討好男性選民的話,甚至是譴責受害者不該反抗或者出現在被強奸場合。男性主導的國會,一直不肯通過懲治強奸犯的嚴厲法案,而印度地方選舉中甚至有衆多候選人受到強奸指控。被強奸後女性報警,警方置之不理的情況屢見不鮮,甚至有受害人在警局被警察強奸,受到二次傷害。就算立案,審判過程也要拖上七八年,而社群壓力常迫使受害者嫁給強奸犯。不誇張地說,印度在很大程度上有著默許男性強奸的潛規則,印度還算運行良好的民主與法制,對這個問題提供的解決方案實在有限。
印度的經驗說明,要真正建立公平公正的社會,對文化土壤的漸進改造是必要的。在這個意義上,魯迅先生所謂的“改造國民性”並不過時。問題迫在眉睫,對此拿一些貌似自由主義傾向的空話來搪塞,實在無濟于事。至于如何改造,自下而上的公民自治(如活躍的婦女權益組織)和最基本的言論和思想自由必不可少,而且要借力全球化的力量消解男權的頑固性,這是另一篇文章的話題了。
本文作者王江雨博士爲新加坡國立大學副教授、亞洲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海外優秀學者講座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爲國際貿易與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國際商法、中國法律傳統,以及中國公司證券法。爲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大學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英國牛津大學校友。近年來多關注新加坡政治與國際關系。本文爲作者專欄文章,原載于《南風窗》2015年第12期(題爲“印度婦女地位背後的無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