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按:這是在2014年10月在北京參加聯辦反腐制度化會議後,應約爲《財經》2015年刊寫的一篇長文,介紹新加坡的官員薪酬制度與廉政建設。最近新加坡政府官員和中國國內的一些評論者都在否認新加坡社會的“高薪養廉”特色,大概各有各的目的。依筆者的觀察,新加坡政府高官的高薪實在無可否認,但該國的廉政卻不僅僅靠高薪,而是有一套互相配合的整體制度設計。在此不贅述,且看全文要緊:-)
2000年,香港中文大學向新加坡前總理李光耀頒發了榮譽博士學位。港中大在給李光耀的贊辭中形容李“以廉反貪”、“以法去亂”,“帶領新加坡走向富強之路”。前八字贊詞,稍稍有點玄虛,因爲從嚴格法治意義上不知其所雲爲何,但是卻抓住了新加坡政治治理的兩個關鍵字,即“廉”和“法”。
李光耀所一手創立的東南亞小國新加坡,有著公認的全世界最廉潔的政府之一。2013年透明國際(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的“全球清廉指數”將新加坡列爲全球最不腐敗的國家之一,與之堪可媲美的只有幾個北歐國家(丹麥、芬蘭、瑞典、挪威)和新西蘭。與此相應,新加坡也是世界公認的法治國家,在各項權威的法治指標排名上位置也名列前茅。
關于新加坡的廉潔自何而來並如何得以維持,向來有著種種說法,比如有說是因爲有嚴刑峻法,甚至演繹出在新加坡“吃口香糖會被鞭刑”這種以訛傳訛的驚悚傳說。
也有一種流傳頗廣的說法,稱新加坡的廉政成就是高薪養廉的結果,“重賞之下必有清官”。關于高薪是否能養廉,這始終是個很有爭議性的話題。雖然公務員高薪在世界上不少地方確實存在(顯著者如新加坡和香港),但這些地方的廉政到底是不是高薪所“養”的,人言卻又莫衷一是。近來中國國內報章很多評論,也指出新加坡高薪養廉只是一個“美麗的傳說”,以此來否定高薪養廉對腐敗的抑制作用,或者指出僅憑“高薪”難有“廉潔”。
本文要指出的是,無論高薪養廉本身是否可行,至少它在新加坡被當作實現廉潔政府的重要手段,但並不是唯一的手段。在新加坡,包括對政府官員的高薪制度在內,以下幾方面的制度安排同步發生作用:1.政府官員,尤其是部長們的超高薪水;2.清晰透明的薪金制度和薪水結構;3.法治基礎上的嚴苛反貪措施;4.民主問責。
名副其實的高薪
2013年,新加坡總理李顯龍以220萬新元(約等于170萬美元)的年薪,再度被評爲世界上工資收入最高的國家領導人。排名第二的是香港特首曾蔭權,年薪64萬新元,僅略略超過李顯龍工資的四分之一。也就是說,即使李總理的工資馬上被削減70%,他也仍然是世界上工資最高的領導人,沒有之一。但實際上這還只是李顯龍總理在2012年大幅度減薪之後的工資。此前,他的年薪曾達到387萬新元。
雖然新加坡的領導人工資制度(包括總理、總統和閣員工資)從1994年才開始制度化,但在此之前,政府高官薪水已經非同小可了。1994年,時任總理吳作棟的年薪是96萬新元(在當年約等于63.84萬美元),同年新加坡政府內閣成員的平均年薪是58.7萬新元,已然是世界最高。1996年“世界經濟論壇”主辦的一個雜志《World Link》在全球的調查表明,新加坡政治領導人和高級政府官員的薪資,名副其實是世界最高的。
根據規定,新加坡領導人的薪水與該國經濟增長的幅度成正比波動。2006年,新加坡總理的薪水是246萬新元(約等于165萬美元),2007年增加到310萬新元,2008年則增加到387萬新元,同年新晉部長的平均年薪增加到190萬新元左右,比2006年增加了50~60%。
2011年大選之後,執政黨人民行動黨(“PAP”)鑒于在選舉前後感受到的輿論與民情壓力,成立了一個委員會檢討高管薪酬制度,並隨後決定采取一套略微收斂的新制度,將總理年薪削減了36%左右,其他人薪酬隨之降低,相關高官現年薪數額如下:
總理:220萬新元;副總理:187萬新元;總統:154萬新元;MR1級部長:176萬新元;MR2級部長:154萬新元;MR3級部長:132萬新元;MR4級部長:110萬新元;高級政務部長:93.5萬新元;政務部長:77萬新元;社區發展理事會市長:66萬新元;國會高級秘書:57.2萬新元;國會秘書:41.8萬新元。
盡管已經被削減,新加坡政府領導人的年薪依然是全世界最高的。與此相適應,新加坡中高級公務員的薪酬與社會平均水平相比也是相當高。可以說,新加坡政府官員的“高薪”之存在是不爭的事實,至于其是否合理,這就要看從何種角度去理解了。
新加坡特色的高薪養廉理念
無論是高薪還是嚴刑峻法反貪,這兩種新加坡式的制度設計,一開始就打下了新加坡建國之父李光耀本人深深的印記。1959年李光耀帶領他一手創立的人民行動黨通過選舉獲勝在新加坡執政時,就誓言建立一個廉潔有效的政府。當年六月,新政府宣誓就職時,所有閣員一律穿白色襯衫和白色長褲,象征清廉純潔自律,從此行動黨的官員也被成爲“白衣人”。
李氏政權鐵腕反腐的堅定決心和狠辣手段下文會談到。但是,李光耀從來都不認爲光憑嚴法打擊能對貪腐治本,而要和其他一系列制度結合起來,其中最主要的是以優厚待遇吸引廉潔能幹的人進入政府工作。李光耀說:“新加坡證明了一個廉潔、不涉及金錢的選舉制度有助于維持政府的誠實。然而只有在誠實能幹的人願意參加選舉並負起領導責任的情況下,新加坡才能保持廉潔誠實。他們的工資,必須跟能力和正直程度同他們相似的人管理大公司、成功的律師樓或者從事其他專業所獲得的收入相當。”(《李光耀回憶錄1965-2000》,193頁)
李光耀的以下一段說辭更充分地闡釋了其高薪養廉理念:“對建國一代領袖而言,誠實已經成了習慣,任何收買我的同僚的企圖,都會被拒絕。他們冒著生命的危險爭取權力,是爲了改進社會而不是發財致富,但他們是無法複制的,因爲要再造一個使他們與衆不同的客觀環境是不可能的。接我們班的領袖之所以會進入政壇成爲部長,是職業的選擇,而且不是最有吸引力的選擇。對于具備部長素質的人,所給的工資不高,只等于他們在外面可以賺到的一小部分,而又期待他們長期留在政府中,那是不切實際的。隨著經濟的高度增長,新加坡私人企業界收入的提高,部長的薪水必須跟得上私人企業界高級人員的收入。部長和公務員的工資達不到應有的水平,搞垮了亞洲許多國家的政府。爲了使政治領袖和高級官員維持廉政自守的高水平,給他們足夠的薪酬,是極其重要的。”(同上)
李光耀的官員報酬觀念是和他對新加坡政治體制的認識緊密關聯的。他認爲在新加坡的治理體制下,一個部長或高級公務員,要幹上兩任以上才會成爲一個非常出色的官員,前幾任幾乎就是培養人才。如果不給高薪,任期到一半,他們就會走人。那些有資格成爲優秀部長的人,本身在外面也做得風生水起,部長職位對他們不見得有多大吸引力。在一次訪談中回複記者對高薪養廉制度的質疑時,李光耀說:“在這個環境下,他們會踏入政壇嗎?維文會嗎?黃永宏(注:現任國防部長)進來了,他是癌症外科醫生,年收入300萬元。尚穆根(注:現任外交部長兼律政部長)在好的年頭賺500萬元。你給他30萬元?你給他100多萬,他就滿意了……我們要的是使他們留下來,在工作中學習和成長,完成二、三、四個任期,到那時經驗就非常豐富了。”(《李光耀:新加坡賴以生存的硬道理》,第108頁)
李光耀同時嘲諷那些拿著很低的名義工資的第三世界領袖。那些人有著不算在工資裏的隱含收入甚至是貪腐,最後其實際收入大大高于新加坡領導人。1985年在國會辯論部長薪水時,李光耀稱馬來西亞和印度尼西亞領袖雖然工資看起來都遠低于他,但兩人其實從政府所獲得的收入都比他強很多。他也提到當時中國的工資級別,最低級別人民幣18元,最高級別560元,但是,“在這個國家,最高層人物住進紫禁城附近的中南海,這個比例並不反映最底層和最高層的生活素質的差別,也沒有把那些使生活素質不一樣的食物和物資供應,以及廚師、家庭傭人和醫療服務考慮在內。”在李光耀看來,“最好用一個數目把所有利益總括起來,讓總理和部長自行決定要怎樣花費他們的薪酬。”
李光耀的官酬理念,到今天仍是新加坡政府對相關問題的主導思想。2011年大選後執政黨回應選民壓力開始檢討薪酬制度,但仍然決定維持公務員高薪制。2012年1月17日,在薪酬委員會提交報告之後(報告決定適當降低高管工資),新加坡總理李顯龍在國會做了長篇演講,教導新加坡人民要有大局觀,要將高薪問題置放在一個更大的圖景中來客觀看待。持續數個小時的總理演講,其落腳點仍然是李光耀的相關指導思想,即新加坡從來並且一直面臨種種挑戰和競爭,從來都需要小心駕駛新加坡這架飛機,因此必須有一個強有力的政府(駕駛員),不能期待“自動駕駛系統”發揮作用。而要吸引最優秀的人才進政府工作並保證他們的廉潔高效,必須給他們以有競爭力的薪酬。
清晰公開透明的薪酬制度
如前所述,新加坡廉能政府的存在,並不僅僅依賴于“高薪養廉”,在新加坡也從沒有人說高薪是養成廉潔政府的靈丹妙藥。廉政的可持續性存在,除了高薪之外,其他制度安排也必不可少,其中之一就是清晰、公開、透明的薪酬制度(a clean wage system)。
李光耀反對政府給政治領袖提供隱性收入,推動把一切高官的薪酬包括在一個公開的總數之中。他自己以身作則:“我的官邸屬于政府。我也沒有特殊的待遇,沒有由專職司機駕駛的汽車,沒有園丁、廚師和其他傭人一應俱全的部長官邸。”誰能想象,新加坡最高領導人連專職司機和專車都沒有,也沒有專機(外訪乘民用航空)。
1994年根據李光耀的建議,新加坡政府發布白皮書,將高官薪酬制度化,通過一個公式將部長和高級公務員的工資與私人企業高管的收入挂鈎。根據這一公式,從會計、銀行、工程、法律、本地制造業和跨國公司六個部門各找出四個最高收入者,然後將高官薪酬確定爲這24個人(後改爲48人)平均薪酬的三分之二,根據年份浮動,遇漲則漲,遇降則降。薪酬是一個高官從政府所拿到的所有收入,此外住房、專車一概沒有,也沒有專屬的醫療待遇。
根據2011年薪酬委員會建議的最新的薪酬制度,政治任命的高官(如部長)的年薪由以下部分組成:首先是固定收入(fixed pay),體現爲13個月的工資(含等于一個月工資的年度津貼)。其次是可變收入(variable pay),包括(1)、年度可變收入,與新加坡的經濟增長挂鈎,最高可達1.5個月的工資;(2)、個人表現津貼,由總理來決定,最高可達6個月工資;(3)、國家發展津貼,與新加坡社會的全面綜合發展挂鈎,其決定因素包括中等收入人群的所得增長率、最低20%收入人群的所得增長率、失業率和實際 GDP 增長率,最高可達6個月工資。
這些薪酬安排都要由政府在國會作正式說明,並詳細披露給社會。此外,在上述收入之外,沒有任何其他的報酬給高官們,包括養老金、住房福利、專車等一概付之阙如,醫療福利也很有限。也就是說,高官們的日常個人開銷,全部由他們自己負擔。如果一個在新加坡呆過的人告訴你在某個普通餐廳或者劇院的普通座位見到了新加坡某位部長在用餐或看戲,實在用不著驚訝。這不是誰更高尚或親民的問題,花自己的錢,恐怕大家都知道如何才能經濟實惠。
法治手段,嚴厲反貪
如果把公開透明的高薪看成新加坡廉政制度這枚硬幣的一面,那麽另一面就必然是法治基礎上的嚴格的反貪措施。李光耀在1992年的一次演講中曾一針見血地指出這一點:“如果政府職員得到了足夠的薪酬,那麽如果他們收受賄賂,也就應該被重重地懲罰。”
在以嚴刑峻法懲治腐敗官員方面,李光耀從來都毫不含糊。一個著名的例子是新加坡前國家發展部長鄭章遠,他曾是李光耀的得力手下和能幹的內閣成員。1986年,鄭被反貪部門調查收受私企賄賂,他先是企圖阻礙調查未果,後又求見老領導李光耀,被回複說必須調查結束後才能見。一周後,鄭章遠自殺。鄭的家人請求不要由新加坡法院的驗屍庭進行研審,以保持終身爲政府服務的鄭的名譽,也被李光耀冷酷拒絕。反對黨提出對此事進行詳細調查(其目的當然是爲了使執政黨難堪),李光耀卻馬上同意。對此,李光耀在自己自傳裏若無其事地描述這些恥辱帶給鄭的妻子和女兒的後果:“不久後她們便離開新加坡,從此不再回來。她們太沒沒面子了。”
新加坡的反貪部門是貪汙調查局(Corrupt Practices Investigation Bureau),簡稱 CPIB 或反貪局。這是英國人在1952年設立的機構,是世界上最早的反貪機構之一。反貪局被視爲一個獨立機構,根據國會制定的《防止貪汙法》取得權力,直接對總理負責,不受任何其他機構幹預。但是,總統對總理在這方面有一定制約,如果總統認爲必要,可以不顧總理的反對而下令反貪局啓動某項調查,或者阻止某項調查。
新加坡的反貪制度具有如下幾個特點:
第一,反貪局擁有廣泛實用的權力,既可以調查公共部門的腐敗也可以調查私企的腐敗行爲,並且可以調查和起訴受賄者與行賄者。1960年《防止貪汙法》的修正案允許反貪局調查人員逮捕、調查涉案人員,傳喚證人,也可以獲取嫌犯和其家屬及代理人的銀行戶頭和存折。任何人一旦受到調查,稅務部門就必須提供他的資料。將反貪法律涵蓋到私營部門是因爲新加坡政府認爲必須保證私人企業根據法律來運轉,否則無以吸引外國投資者。
第二,《防止貪汙法》突破了傳統的“誰主張,誰舉證”和“超出合理懷疑”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也就是說,如果反貪局將某人控上法庭,那麽要求被告來向法庭證明自己無收受賄賂行爲。如果不能自證,那麽就會被判有罪。同理,如果一個人生活標准超過了他的收入所能承受的程度,或者擁有同收入不相匹配的財産,被控後也要自己向法院證明財産來源合法且清楚,否則法庭可以一次爲據判被告有罪。
第三,涉及貪腐的金額無巨細。1960年修訂的《防止貪汙法》將“賞錢”定義大大拓寬,包括任何有價值的物品,過新年收到的尋常紅包之類,不得以民間習俗節日禮尚外來爲由抗辯。此外,即使受賄者不能或沒有權力爲行賄者辦事,也會被控有罪。
第四,貪汙犯要面臨多重經濟責任。首先,受賄者會被法庭判以和賄金相當的罰金,確保其無法安享貪汙的經濟利益。其次,貪汙行爲的相關方(如受害方)可以對貪汙犯提起民事訴訟。舉例來說,如一家企業的項目經理受賄10萬新元而將某個合同給行賄者。受賄者因此受到的懲罰首先會是刑事監禁和相當于賄金的罰款,但該企業也可以對受賄者提起民事訴訟,法庭也會判受賄者向該公司賠償10萬新元。換言之,民事上受賄者要做出雙倍付出。
政治意願與民主問責
上文討論了新加坡廉政制度的兩個方面,即高薪養廉和嚴法反貪。然而,我們還有必要將新加坡式的廉潔政府置放在一個更大的圖景之中。換言之,金錢不足以止欲,而徒法不足以自行,無論是高薪還是嚴刑峻法自身,還是這兩者結合起來,都還不足以造就一個治理良好的廉潔社會。我認爲,新加坡廉潔政府的建立,還得益于其他兩個潛在的因素,即(1)、政治領導人的政治意願;(2)、通過選舉進行的民主問責。
我們甚至可以說,所謂的高薪和嚴法,最多只算技術層面的具體制度安排,卻不是使得廉潔能夠可持續存在的根本力量。換言之,這兩個具體安排只是工具,有賴于背後的根本力量如何運用它們。
在新加坡而言,這種廉政的背後力量,首先是新加坡領導人,尤其是建國領袖們的堅定不移的反貪意願。如前所述,自1959年李光耀所創立的人民行動黨取得執政權以後,就“有著強烈的使命感,要建立廉潔有效的政府”。實際上,人民行動黨確實踐行了其白衣白褲所代表的純潔廉明,被國際公認爲是領導了世界上最廉潔的政府之一。
毋庸諱言,新加坡政府持之以恒的廉政風格,首先體現的是建國之父李光耀本人的政治意願、堅定意志和鐵腕統治。李光耀的領導風格當然有很大爭議,比如批評者常說他對反對者很凶狠,執行政策時手段強硬,但幾十年來,從來沒有人能有理有據指出他曾經涉及貪汙(此外,李光耀也從未被人指責過有卷入任何婚外桃色事件)。李光耀在這方面從未有過閃失,在反對和控制貪腐方面從未有過任何糊塗和失去頭腦清明的時候,從來都是態度一貫,行動一致。
新加坡式廉政背後的另一力量是民主選舉。與很多人的誤解相反,新加坡其實是一個民主國家,奉行的是英國式的議會民主制(即所謂威斯特敏斯特民主)。這種制度下,由選民直接選出國會議員,然後由國會多數黨組閣,總理爲多數黨領袖,閣員都是多數黨議員。也就是說,所有的部長,都必須經曆每五年一次的大選,面對選民的直接審驗。新加坡的選舉也被國際認爲是公正透明的,不存在舞弊和操縱行爲。也就是說,人民行動黨之所以幾十年一直執政,首先是因爲它能在每五年一次的大選中獲勝,得到人民的授權。故而,李光耀在1999年1月接受紐約時報專欄作者 William Safire 的采訪時很不屑地說,“你說我是獨裁者,你愛怎麽說就怎麽說吧,但那並不表示我就如你所說的……我在自由選舉中輕取對手,我還需要當獨裁者嗎?”
贏得選舉的另一面,就是政策必須考慮民意,執政必須接受人民的監督。用人民行動黨的話來說,就是每五年一次,與人民“續約”(renew the contract with the people)。爲此,新加坡政治領導人特別注意不能被人民誤解和厭惡。舉一個例子:1995年,新加坡一場大選的前一年,有人指控李光耀和李顯龍父子在購買兩處房産時收到不當折扣。時任新加坡總理吳作棟下令調查房産購買過程,最後政府認爲是發展商給的正常市場折扣,並無不妥。但李光耀仍然擔心引起誤解,遂決定公開購買房産價格和折扣數目,並主動將100萬新元的折扣交給財政部長(後捐作慈善用途)。李光耀同時要求總理將此事件提交國會辯論,提高曝光率,徹底公開整個事情的來龍去脈。辯論中連反對黨議員也不認爲折扣違法。對李家父子來說更重要的是,在第二年的大選中,這件事未能成爲反對黨攻擊人民行動黨的競選議題。
2011年之所以有對部長高薪的重新審查,也是因爲人民行動黨在當年的大選中有所損失,導致最大的反對黨工人黨斬獲了一個集選區的五個議席,反對黨議員數量增加到前所未有的10席左右,行動黨的總得票率降到了60%左右。鑒于反對黨氣勢如虹,以後的大選會如何發展實在充滿未知數。人民行動黨之所以有所失利,其中一個原因就是部長和高級公務員的高薪引發了諸多不滿,比如說拿著世界上最高的薪水,卻連給老百姓最低生活保障都沒有雲雲。是以大選之後,李顯龍總理在就職當天就宣布成立一個獨立委員會審議高官薪酬,以表示對民意有所回應。
對中國反腐制度化建設的啓示
自中共十八大新領導層就任以後,中國發動了有史以來規模和成效也許都是最大的反腐運動。在反腐制度化方面,新加坡能否爲中國提供一點啓示?
當然,討論一切所謂“啓示”的前提,就是要認識到中國和新加坡之間的差異,包括在國家大小、人口多少、政治制度、法律體系、文化演變方向等方面,多有不同。但是,這也不是說就不能借鑒新加坡在某些方面比較成熟的經驗。實際上,很多制度做法都有普世價值,適用于人類社會的相似活動,更何況中國與新加坡之間本來就有一定的相似性。
我以爲,結合新加坡和其他一些地方(包括香港)的反貪經驗,第一個啓示是,反貪要自上而下進行,自下而上監督。
腐敗的本質就是官員利用其權力在經濟活動中尋租,榨取價值。腐敗分子都是身居要職的官員,且一般都有一堆互相勾連的既得利益者互相護衛。反腐敗就是要以能夠摧毀腐敗官員的權力地位和其利益關系網絡的力量來對其予以打擊,這種力量只能來自更高的權力。鑒于腐敗幾乎在官僚體制的每一個層次都存在,在一個威權體制裏,反腐的最終動力和效果必須來自最高層政治領袖們的政治意願。
但是威權體制的反腐成果終歸是有限的,因爲缺乏自下而上的監督。反腐的動力必須來自最高層,但除了最高層的自覺自願之外,沒有什麽其他力量推動最高層,也就無法對最高層形成制約。所以反腐要真正形成可持續有效運營的制度,必須還要有制度化的和可持續的來自公衆的監督。這種監督的最高形式是民主選舉,一人一票選出國家領導人和代議士,但在條件不成熟時候,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總之需要某種程度的來自人民大衆的自主獨立的監督。
第二個啓示是,高薪可以成爲廉政建設的積極要素。可以理解有很多人反對高薪養廉,並且也有很多很正當的理由,比如從政本身就應該爲了理想,所得應該體現自己的價值雲雲,而不是拿偏高的薪水。
高薪肯定不是廉潔的充分條件,也不一定養廉。但必須指出的一點是,政府官員手執權柄,掌握國家重器,大者決定國家前途未來,輕者掌握牌照發放,中等的權力也可能涉及到民衆的身家性命,如果攜重權而只有低薪,那麽肯定普遍貪汙。再者,公務員也不是輕省活兒,沒有理由要他們拿著很低的工資而連基本體面的生活都過不上。
低薪肯定不可行,那麽是不是要高到新加坡那樣“離奇”的程度?我認爲沒必要,只要適當高于社會平均水平即可。高出來這部分,可以視爲公權力的“溢價”。在某種程度上,這是權力這一公共物品本身的特性帶來的,也無可厚非。
與適當高薪必須聯系起來的公務員人事制度還有兩個方面。第一,一定要有一套選賢舉能的體制,以明確的規則保證好的人才進入公務員體制,升遷也要根據能力。第二,官員薪酬必須透明,以一個總數額體現,不能包含任何沒有披露的隱含性的收入。
在這個意義上,在某種範圍內,中國的中高級官員其實沒有理由抱怨薪水低。如果把這些官員享受到的各項福利,包括住房、專車、補貼、醫療福利待遇等算在一起,恐怕待遇實在不低。那些不貪的中高級官員抱怨薪水低,其實只是拿到手的現金少些而已。如果把所有這些待遇貨幣化,他們就會認識到自己的所得其實是一筆相當客觀的數額。中國薪酬改革的方向,就應該是將公務員待遇貨幣化,體現爲一個總的金錢薪酬數額,逐步取消其他隱形收入,或者至少將其內化爲薪酬總數的一部分。
第三個啓示是,反腐必須依法嚴格進行,且法網恢恢,不可有偏私和疏漏。首先,長治久安持續有效的反腐,必須依據“明規則”進行,才能堂堂正正師出有名,具備長期的合法性。
這些體現爲如下方面:(1)、 一部由國家最高立法機構制定的基本反腐法律;(2)、一個被賦予廣泛權力的獨立反腐機構,對最高領導人負責,但是受到政治體制分權制衡結構的制約,以免得權力被濫用;(3)、降低貪腐門坎,加大處罰力度,甯可以嚴刑峻法也不可放縱,且不能有遺漏,不給貪腐分子以僥幸心理;(4)、還要有一個獨立公正的司法機構,嚴格以法律的明文規定對貪腐分子定罪量刑。
在中國當前的情形下,毫無疑問紀檢部門是反腐的主力,且對中高級官員的反腐,主要是依靠黨紀來查處,到最後階段才移交國家機構(主要是檢察院和法院)。在這個以黨領政的曆史階段,這也許有其必要,爲“治標”工作所必然要求,因爲目前黨的機構的權威大于國家機構。但長遠來講,紀委所執行的畢竟是“家法”,雖然一時大快人心,但缺乏透明度和程序正義保障,難以建立長久的合法性。建立一套清晰明確的國家反腐法律框架,通過國家機構(反貪機構、檢察院、法院)來嚴格執行,進行法治基礎上的反腐,應該是反腐制度化的發展方向。
本文作者王江雨博士爲新加坡國立大學副教授、亞洲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海外優秀學者講座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爲國際貿易與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國際商法、中國法律傳統,以及中國公司證券法。爲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大學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英國牛津大學校友。近年來多關注新加坡政治與國際關系。本文首發于《財經》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