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少大城市的街頭,都會有這樣一群所謂的“星探”,給路人拍照片,讓他們去公司面試。對于很多有著明星夢的少男少女來說,本以爲這是明星夢的開始,誰曾想竟然走上了一條“送錢路”。
簽合同收錢後 “造星”公司人去樓空
這段時間,記者接到舉報,一個自稱可以打造“明星”的傳媒公司,在收取高額費用之後,竟然跑路了。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記者來到位于北京市東三環的“聖寶麗金”公司。不過,公司已經人去樓空。
按照舉報人的說法,她一共向這家“聖寶麗金”公司交了兩次錢,第一次是在辦公室裏,交了3000元,簽了一份拍攝協議;隨後在這家公司位于東四環的一個攝影棚,簽了第二份協議,交了五萬多元。
記者又來到舉報人說的攝影棚。這家公司的門口挂著“金牌環影”,不過同樣是大門緊鎖的狀態,門上寫著“公司暫停營業”。透過玻璃,依稀可以看到裏面的門上寫著“聖寶麗金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字樣。幾天的時間裏,記者又見到其他幾位舉報人,他們的遭遇都很相似。
舉報人 蔡萌萌:
就是去年11月份中旬左右,和朋友一起去三裏屯附近逛的時候,碰見了幾個人,幫他們做一些街拍,說通過看照片覺得可以做一些兼職。可以介紹一些工作。
隨後,這位舉報人就跟這家公司簽訂了合同。這份所謂的合同其實是一份委托制作協議,而制作的內容是照片、視頻宣傳片,而舉報人提及的介紹兼職推廣等條款,出現在了協議最後的附件當中,是這家公司提供的增值服務。
舉報人 蔡萌萌:
他跟你說的很清楚,公司需要一批人做兼職,但是找特別專業的人肯定成本很高,所以你來做兼職,我們跟你工作機會,大家互惠互利。
在這位舉報人的手機裏,就有一個二十多人的聊天群,裏面都是向這家公司繳納上萬元的受害者。
“造星”公司卷錢跑路
舉報人提供的兩處地址都沒能找到這家公司的工作人員。記者隨後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上,找到了這家公司的資料,但登記的地址既不是東三環的住宅、也不是東四環的影樓,而是在國家産業園區內。
記者打電話至産業園,結果發現所謂工商注冊地,事實上是一個爲創業公司提供注冊場地的孵化器,並不是這家公司的真實地址。幾經周折,記者聯系到了一位這家公司的工作人員。
原聖寶麗金工作人員:
現在公司負責人跑了有很多人舉報它,它的負責人就跑了,我是公司的工作人員,我在跟您說,我也是受害者,我只能告訴你上這個地址直接報警。
包裝培訓全靠“忽悠”
現在這家公司的負責人已經找不到了。幾十位向這家公司交了數萬元款項的受害人,目前也已經報警。調查中,記者發現,像這樣的“造星”公司騙錢的案件還有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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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北京嘉娛帝華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連續收取保證金後失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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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廣州童星彙少兒藝術培訓機構收到培訓費後,人去樓空。
眼下, 在街頭,街拍然後獲取聯系方式也成了一種“套路”。采訪中,記者了解到,很多少男少女都有在逛街時,被所謂“星探”發現的經曆。在三裏屯,記者找到了一位女孩,她逛街時收到一位“星探”的名片,讓她去一家名叫“世紀東星”的公司面試。這位女孩願意配合記者調查。于是,記者和女孩一起來到這家公司。
這間公司的牆上挂滿了公司藝人的海報,工作人員介紹,蕭亞軒、易烊千玺等都是公司的簽約藝人,或者曾經簽約過這家公司。而事實呢?都是假的。
不僅僅跟很多當紅藝人簽約,在這位工作人員的描述中,這家公司還自己投資拍攝了電視劇。不過,記者查證後發現,這也是假的。
在介紹完自己公司之後,這位工作人員讓面試人填寫了一份個人資料,之後表示公司很有實力,五年內會做到國內最大,想簽約很難,要進行四次考試之後,根據考試成績,給出定級才能確定能否錄取。
世紀東星傳媒公司工作人員:
我們公司的目標就是五年之內,發展成中國最大的一體化藝人經紀公司,我是小經紀人,主要是初試,都是一步一步篩選的,公司這邊都要有考試的,看你能不能通過。
十五萬的“造星”合同 有何貓膩?
經過四次考試通過,才能最終錄取,簽合同。聽起來這家公司的選拔確實很嚴謹,可事實呢?
幾天之後,配合我們調查的女孩收到了再次面試的通知。在進行了一段簡單的表演後,女孩就被領進房間進行談話,而談話的內容卻是“交費”。
世紀東星傳媒公司經紀人主管 張建發:
這個是包裝費。
隨即,面試人提出質疑,既然公司覺得她有資質,爲什麽不由公司出錢培養包裝,而要自己交錢呢?
世紀東星傳媒公司經紀人主管 張建發:
甲乙雙方爲合作關系,非雇傭關系。如果是雇傭關系那就是,我讓你幹嘛你幹嘛,我讓你陪酒你就陪酒,這就是雇傭關系。北京怎麽樣你不知道嗎?長得漂亮的多了去了,那她們願意這樣做嗎,愛好啊?不是的,身不由己。所以你要擦亮自己的眼睛。
這位主管一直表示,只有最後的定級考試通過才能確定面試人培養方案,簽什麽樣的合同,交多少費用。
當天晚上,面試人就收到了定級考試的通知。找借口推辭後,這位張主管表示,不參加考試也行,直接來簽合同就好。僅僅一次面試之後,這位面試人就收到了號稱要四次考試通過才能簽訂的合同,但這份合同並不是藝人經紀合同,而是一份藝人合作協議。在合同附件中,有一份15萬8千元的宣傳制作費用,需要面試人支付。
打擦邊球的非典型“合同”
帶著“世紀東星”張主管發來的這份藝人合作協議,記者咨詢了業內律師。律師告訴記者,一般的藝人經紀合約,是由經紀公司負責藝人的包裝、培訓、宣傳,藝人從事演藝工作掙錢後進行分賬,但這份合作協議卻要求藝人分擔培訓包裝費用。
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 周俊武:
它就變成一種賣人頭的經營模式了。目前來看,法律對這種合同沒有一個禁止性規定。
我國《經紀人管理辦法》中,對經濟人的定義是,經紀活動中,以收取傭金爲目的,爲促使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經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紀組織。這間公司這樣的合作協議從條款來說,正在從事經紀藝人的業務。
但是在這家公司的工商資料中,經營範圍當,有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文藝創作等等項目,唯獨沒有藝人經紀。這樣的公司可以開展所謂影視經紀活動,簽約藝人嗎?記者走訪了中國電視劇制作産業協會法務委員會。
中國電視劇制作産業協會法務委員會主任 陽子:
記者:您看,這個公司有從事經紀工作的資格嗎?
不行,這個有明確規定,就是從事經紀工作,演員經紀工作或者叫藝人經紀工作的,必須有經紀人資格證。
記者:就是說,我在工商管理一欄也明確要有演出經紀字樣?
對對對
記者:我們想知道正規的經紀公司是怎樣的?是不是非得收錢?
不收,不收。可以這麽講,我見過的、我遇到過的、包括我們行業內的會員單位,沒有一個是以收費爲條件的經紀藝人的。
記者:經紀公司會去街頭發現明星嗎?
那是電影故事,真正的藝人經紀公司,一般的主要渠道來源還是學校、正規學校,在社會上碰到的,有但很少,至少我還沒接觸過這種星探。
這裏,我們一方面想提醒追夢的年輕人提高警惕、謹防受騙。另一方面更想呼籲,在我國文化創意産業蓬勃發展的同時,相關的法律法規、行業監管細則,應該緊緊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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