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新加坡《公司法》的特定規定的下列公司可豁免財務報表審計。然而,他們仍然需要編制符合《公司法》和財務報告准則的財務報表(及合並財務報表(如適用))。爲了減少小型公司在制度上的負擔並逐步建立以風險爲基礎的機制,新修訂案引入了一個新的小型公司的概念以豁免這類小型公司的審計要求。
新的審計豁免制度適用于2015年7月1日以後成立的新加坡公司或者財務年度晚于2015年7月1日的公司。
滿足條件:
新條例前,一個年營業額少于500萬新幣的新加坡公司可以免于審計。
新條例下,滿足以下條件的公司都定義爲“小型公司”,豁免于審計:
a) 在財務年內是一家私人公司,並且
b) 前兩個財務年度,最少滿足以下3個條件中的任2項
1. 年總營業額少于1000萬新幣
2. 總資産少于1000萬新幣
3. 員工少于50個
對于屬于集團公司的公司:
a) 此公司必須達到“小型公司”的要求
b) 整個集團公司必須是“小型集團公司”(“小型集團公司”也要同樣滿足“小型公司”定義中3個條件中的任2項條件)
才可以達到審計豁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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