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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遇意外事故受傷,除了可要求雇主支付醫藥費,也有權向肇禍者索討賠償。最高法院上訴庭指示,爲避免出現“雙重補償”的情況,倘若客工索賠成功,就應把醫藥費還給雇主。
最高法院上訴庭昨天針對一起客工索賠上訴案發表判詞,闡明外籍勞工在涉及第三方的意外事故中的索賠權益。
以大法官梅達順爲首的三司在判詞中指出,根據雇用外來人力法令(Employment of Foreign Manpower Act)的工作准證申請條例,雇主有責任爲外籍員工支付醫藥費,但如果員工是因第三方受傷或得求醫,法律並沒有阻止外勞向肇禍者追討醫藥費。
三司在判詞中指出,雇用外來人力法令不能成爲第三方肇禍者逃脫賠償責任的理由。當初國會立法時,也無意讓雇主在類似本案的情況中,無法追討應由第三方肇禍者支付的醫藥費。
三司說:“無論是從文本、曆史或立法用意來看,雇用外來人力法令及工作准證申請條例的存在,都不左右受害人向肇禍者索討醫藥費。”
因此,三司闡明,雇主有責任支付外勞醫藥費的同時,外勞也有權對肇禍者采取法律行動以追討賠償。不過,爲避免出現“雙重補償”的情況,客工在獲得肇禍者賠償後,必須補償之前已支付醫藥費的雇主。
(信息來源:新加坡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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