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放假半天的規定,出自國務院出台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三條規定,三八婦女節是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因此婦女節放假屬於「法定的半天節假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部分公民放假有關工資問題的函(勞社廳[2000]18號)》規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對參加社會或單位組織慶祝活動和照常工作的職工,單位應支付工資報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資。
如果該節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工作,則應當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沒有發放婦女節福利的法定義務,但是如果集體合同、勞動合同裡面有約定,或者規章制度裡面有規定,應該按此約定、規定處理。
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其中並不包含福利費用。
而該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範圍: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因此,用人單位在「婦女節」向女職工發放的福利不計入工資總額。
三八婦女節是部分公民的法定節假日,正常上班的並沒有全體公民法定節假日一樣的加班費待遇。但這樣一來就會出現當日上班和不上班工資待遇相同,可能會有部分員工有工作需要卻拒絕或藉故不上班,出於公平合理及調動員工積極性考慮,實踐中大多企業一般會自主規定對當日上班的員工給予加班費或調休。
律師:胡銳利,隆安律師事務所勞動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天津律師協會勞動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勞動法諮詢熱線解答人、天津市高企協人力資源專委會副秘書長兼特約講師、中國法學會會員
除了半天假,職場女性還有這些專屬權益!
1
公平就業?同工同酬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一款規定,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就業促進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2
多地產假延長 最多可休一年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明確,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目前,全國已有多個省(區、市)修訂了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各地均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女性的產假時長。2017年,西藏通過政府部門聯合下發文件明確延長產假時間至一年,這也是全國各省份中最長的產假。
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98天產假基礎上,各地修訂後的條例均增加了生育獎勵假或延長產假,普遍達到138天至158天,並有男方陪護假或叫護理假,一般為15天至30天。
3
「特殊時期」照顧多
3月1日起,《陝西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正式施行,為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及哺乳期提供特別的勞動保護。值得一提的是,該規定對「痛經假」進行了詳細說明,女職工因患重度痛經或月經量過多不能正常工作的,憑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可向單位申請1至兩天的休假。
目前,至少19個省份實施了「痛經假」,允許女職工在特殊時期休息1天或2天,但各地規定並不一致,有的規定只需提供醫療機構證明即可,有的則限定了工種,只允許「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從事長久站立、行走勞動」等工種的女職工休「痛經假」。
4
同時享受產假和帶薪年休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由此,產假和帶薪年休假之間不存在衝突,女職工可以同時享受產假和帶薪年休假。
5
專屬休息室很貼心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對於商場、超市等需要長期站立工作的促銷員、售貨員等崗位的女職工,單位要在其工作場所設立工間休息座位。
6
「補貼」每月多一份
目前,許多地方都明確了女職工每月可領取一定衛生用品補助費。近年來,隨著物價上漲,這筆「補貼」也隨之上漲。
如河北從2015年11月1日起,女職工衛生費每人每月4至6元或相應的衛生用品調整提高為每人每月30元或相應的衛生用品。
黑龍江從2009年3月1日起,女職工衛生用品補助費由每人每月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元。
山西則明確用人單位需為女職工發放每人每月不低於30元的衛生費,一年至少一次婦科檢查、「兩癌」專項檢查、2%的一次性營養補助、職業健康檢查。
7
「人生大事」不折騰
面對結婚、生子等「人生大事」不用再煩神了。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二款規定,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就業促進法第27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即使勞動合同中有類似約定,亦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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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內備受保護
「三期」指女職工的懷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我國有多項法律法規保障女職工在「三期」內權益不受侵害。
崗位、工資有保障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夜班、加班儘量少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明確規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7個月內的,可以安排,但建議用人單位儘量不要安排。另外,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勞務派遣用工不得退回
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規定,被派遣勞動者處於「三期」內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因經濟性裁員、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將三期女員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勞動強度可減輕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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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年期關懷不能少
除了孕期、產期、哺乳期之外,《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把更年期保健納入其中。它要求用人單位要宣傳更年期生理衛生知識,使進入更年期的女職工得到社會廣泛的關懷。
為了保證更年期女職工身心健康,《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還要求用人單位對她們每1至2年進行一次婦科疾病的查治。同時,經縣(區)以上(含縣、區)的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診斷為更年期綜合症的,經治療效果仍不顯著,且不適應原工作的,應暫時安排適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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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重體力勞動可拒絕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有權拒絕從事礦山井下作業等繁重體力勞動: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孕期、哺乳期女職工也有權拒絕從事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