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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內政部(MHA)昨天就濫用毒品(修正)法案一讀發布公告,指出將區分目前被判長期監禁的嗜毒者,其中被捕至少三次的“純嗜毒者”,可以再進入戒毒所接受改造,而不是長期監禁。而嗜毒者如果抵觸其他罪狀,將不管是第幾次逮捕,直接提控上法庭。
圖片來自MHA官網
目前,被中央肅毒局逮捕一到兩次的純嗜毒者,可直接進入戒毒改造所。被捕超過三次的純嗜毒者則被控上庭,判“長期監禁”(long-term imprisonment,簡稱LT),刑期介于5年至13年,外加3下至12下的強制性鞭刑。
修正法案也推出新的“加強版直接監督令”(Enhanced Direct Supervision Order),讓首次被捕且被當局評估爲嗜毒風險很低的嗜毒者,獲得非監禁、長達五年(目前是兩年)的監督令。
首次被捕卻被評估爲有中度或高風險的嗜毒者,將送入戒毒所。根據改造情況,一般的監禁期爲一年;如果再被捕,將再度送入戒毒所。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被捕者的一般監禁期,分別爲一年半、兩年和三年。
同時,修正法案建議將戒毒所的最長監禁期從三年提高到四年。
另外,修正法案也授權當局,可強制規定21歲以下青少年嗜毒者的父母或監護人接受輔導。違抗者可被控上法庭,面對罰款和被令接受輔導的懲罰。
此外,修正法案將授權當局,可下令前嗜毒者、曾拒絕提供尿液或毛發者、曾進入戒毒所者等,提供尿液或毛發。
(信息來源:新加坡M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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