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部長兼內政部第二部長楊莉明指出,讓被捕至少三次的“純嗜毒者”接受改造,而不是面對長期監禁,是爲了給予他們更多的改造機會。不過,如果嗜毒者抵觸其他罪狀,將直接提控上法庭。
傅麗雲 報道
目前被判長期監禁的嗜毒者,有一部分是不犯下其他罪行的“純嗜毒者”。濫用毒品法令修訂後將采取更針對性的策略,讓被捕至少三次的這類嗜毒者,可以再進入刑期較短的戒毒所接受改造,而不是長期監禁,以便協助他們更有效地脫離毒海,更快速地重新融入社會。
濫用毒品(修正)法案昨天在國會由人力部長兼內政部第二部長楊莉明提出一讀,旨在強化改造嗜毒者的過程,通過區分“純嗜毒者”和爲了滿足毒瘾而犯法的嗜毒者,給予前者更多的改造機會,從而達到減少濫用毒品的目標。
內政部昨天就這項修正法案發表文告說。那些犯下其他罪行的嗜毒者將繼續受到嚴懲。“他們將被控,可被判坐牢和鞭刑,包括長期監禁。”
嗜毒者如果抵觸其他罪狀,將直接提控上法庭,不論逮捕的次數。
目前,被中央肅毒局逮捕一次到兩次的純嗜毒者,可直接進入戒毒改造所。被捕超過三次的純嗜毒者則被控上庭,判“長期監禁”(long-term imprisonment,簡稱LT),刑期介于五年至13年,外加三下至12下的強制性鞭刑。
在1998年實施的長期監禁,旨在保護公衆免受這些爲了滿足毒瘾而犯法的慣犯的威脅,同時嚴懲這些慣犯,阻嚇他們重犯。
LT1是五年到七年,鞭三下到六下;LT2是七年到13年,鞭六下到12下。
修正法案也推出新的“加強版直接監督令”(Enhanced Direct Supervision Order),讓首次被捕且被當局評估爲嗜毒風險很低的嗜毒者,獲得非監禁、長達五年的監督令。
除了接受監督,當局也將派個案經理跟進嗜毒者的需要,給予他和家人支持與輔導。
首次被捕卻被評估爲有中度或高風險的嗜毒者,將送入戒毒所。根據他們改造的進展和接受度,一般的監禁期爲一年。
這類嗜毒者如果再被捕,將再度送入戒毒所。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被捕者的一般監禁期,分別爲一年半、兩年和三年。中度或高風險的嗜毒者的監督期,一概長達五年。
戒毒所最長監禁期擬增至四年
目前戒毒所的最長監禁期爲三年,但修正法案考慮到高風險的慣犯需要更長時間的改造,因此建議提高到四年。
另外,現有戒毒所和長期監禁的最長監督期爲兩年,修正法案建議提高到五年。
修正法案也授權當局,可強制規定21歲以下青少年嗜毒者的父母或監護人接受輔導。違抗者可被控上法庭,面對罰款和被令接受輔導的懲罰。
目前在法庭治罪的首次嗜毒者,或拒絕提供尿液或毛發者,因爲沒有強制性監禁,刑期甚至比直接關入戒毒所的純嗜毒者還要短。法案因此建議這類初犯者,應有至少一年的強制性監禁。
修正法案將授權當局,可下令前嗜毒者、曾拒絕提供尿液或毛發者,或曾進入戒毒所者等,提供尿液或毛發,不論他們是在多久前因毒品相關事件被捕。授權的目的是勸導前嗜毒者避開毒品,也讓當局在前嗜毒者重犯時可及時幹預。
修正法案也制定新刑罰,對付教導他人制造或販賣毒品者,以及教導青少年吸毒的成人。
1973年制訂的濫用毒品法令,上一回修正是在2012年10月。這次修正將在明年初在國會二讀及三讀,明年生效。
國會今天中午複會,三項法案將提出二讀,即民防和其他事務法案、發展商(反洗黑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法案和雇傭(修正)法案。此外,貨幣(修正)法案則提出一讀。
國會相關新聞刊第6、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