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加坡《公司法》注冊成立的所有公司必須保留充分說明公司交易財務狀況的賬簿。
這些記錄還必須能夠爲不時編制真實、公允的財務報表做好准備。
企業可以選擇其財政年度結束點。賬簿可以保存在公司的注冊辦事處或董事認爲適當的其他地方。
如果賬簿保存在新加坡以外,必須在新加坡保存充分的記錄,以方便准確反映公司財務狀況的財務報表的編制。
會計記錄必須自相關交易或操作完成的財務年度結束起保存至少五年。
新加坡財務報告准則 (FRS) 由會計准則委員會 (ASC) 規定和頒布,會計准則委員會頒布同時適用于企業和非企業部門的會計准則。
同時,會計准則委員會緊密跟蹤並引入可能在新加坡適用的新的國際財務報告准則(IFRS),它也將考慮當地的經濟和商業環境和背景,以及有可能適用會計准則的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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