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靖豫 報道
最高法院上訴庭昨天裁定,女子以假陽具性侵女鄰居能構成刑事法典第376A(1)(b)節條文的罪行,推翻高庭之前判定只有男性才能抵觸有關法律條文的裁決。
昨天,大法官梅達順宣判時說:“第376A(1)(b)節條文針對的罪犯不分性別,能適用于女罪犯。”
刑事法典第376A(1)(b)節條文說,任何人如果用他身體的一部分(除了他的陽具)或其他任何東西性侵不滿16歲者,就是犯罪。
由大法官梅達順、潘文龍法官和鄭永光法官組成的三司認爲,高庭誤解這節條文只限用于男罪犯。
最高法院上訴庭指出,有關條文的字面定義是清楚的,尤其當它與性侵未滿16歲者的其他條文一起解讀。
朱妮卡(無業,40歲)承認以假陽具和手指性侵一名十三四歲女鄰居,抵觸了第376A(1)(b)節條文,但高庭今年4月下判時卻以該條文只適用于男被告爲由,拒絕接受她的認罪,進而裁定她的性侵罪不成立。
昨天,最高法院上訴庭推翻高庭的裁決,並在接受朱妮卡的認罪後,展期至10月10日下判。第376A(1)(b)節條文所設的最重刑罰爲20年監禁。
朱妮卡雖有女人身卻有男人心,自小就強烈渴望成爲男性。念中學時,她要變性,但母親基于宗教理由不答應。被診斷有性別焦慮症(gender dysporia,一種性別認同的心理障礙)的她,不斷服食荷爾蒙藥,並長期戴著假陽具,在外只用男廁。
她于2012年3月至2013年12月期間,性侵當時十三四歲的女鄰居,以及對後者做出猥亵行爲。她承認六項性侵該女鄰居及一項猥亵行爲的罪狀,但因高庭不接受她對性侵的認罪,所以她只須爲猥亵行爲坐牢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