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婦女在認罪和抗辯之間立場反複,雖然她過後承認虐狗等五項控狀,但在被判刑時又改變主意,只是國家法院不許她不斷搖擺不定。然而,高庭相信她是在壓力下承認有罪,昨天應她所求撤銷她的認罪,讓她抗辯。
大法官梅達順向控方、莊玲金(44歲)和當時無償代表她的律師拉維達帕星(Ravinderpal Singh)了解,莊玲金在今年2月10日承認虐待三只寵物狗等五項控狀的來龍去脈後,相信這名被告不是自願認罪,于是撤銷她的罪名,讓她抗辯。
三年前因拒絕搬離巴耶利峇彎租屋而與房東鬧糾紛並成爲新聞人物的莊玲金,面對沒有執照養狗、虐待所養的貴賓犬、松獅犬(Chow Chow)和鬥牛獒犬(Bull Mastiff)以及不配合農糧獸醫局調查等總共七項控狀。控方在她表明認罪後,願意以其中五項提控她。
莊玲金于2月10日閱讀了控方擬定的案情後,決定不認罪。然而,在與律師討論一個小時後,她承認控狀。不過,當國家法院九天後要對她判刑時,她自己及通過另一名律師至少三次要求撤回認罪,表示要抗辯。基于法官早前已向她解釋,她認罪時清楚明白案情和後果,所以不接受她到了那個階段才反悔不認,進而判她坐牢10天和罰款3100元。
莊玲金稱,她在2月10日向拉維達帕星表示要抗辯後,後者提出停止代表她,還說她可能被還押于心理衛生學院。因此,她是在壓力下認罪的,但她自被控以來就要爲自己辯白的。
拉維達帕星否認對莊玲金施壓。他昨天向大法官解釋說,莊玲金沒有給予他指示供抗辯理由,他唯有停止代表她。
至于他提到她可能被還押心理衛生學院,那是因爲她問起若她無法供證會出現什麽情況,所以他才回答說法庭有權下令她接受精神檢查,以鑒定她是否不能作證。
大法官認爲,拉維達帕星律師沒有理由突然質疑莊玲金的精神狀況,或許他和莊玲金之間出現溝通問題。
大法官相信,被還押在心理衛生學院的可能性或令莊玲金感到恐慌,進而促使她認罪。 “據我判斷,這是一個足以讓人困擾的可能性,尤其是在本案的情況下,它的確不公平地剝奪了上訴人(莊玲金)在認罪和不認罪之間做決定的自由。”(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