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糾紛解決中,調解以程序高效和靈活而聞名。調解員的作用不是作出裁斷,而是促進爭議各方之間的談判,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相對于訴訟和仲裁等其他解決方式,調解程序在許多情況下更爲快捷經濟。然而,在引入《新加坡調解公約》之前,調解手段所面臨的一大困境在于缺乏一個統一有效的機制來跨境執行調解所達成的和解協議。正是爲了滿足這一需要,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貿法會)于2014年開始了公約的研究和起草工作。
2018年6月27日,經過四年的打磨,貿法會第51屆會議通過了《聯合國關于調解所産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2018年12月20日,第73屆聯合國大會通過了該公約,並決定以《新加坡調解公約》(或稱《新加坡公約》)的名義在新加坡開放供各國簽署。2019年8月7日,簽署儀式在新加坡舉行。
《新加坡調解公約》通過公約的形式鼓勵締約國的爭議當事方達成跨境和解協議,使得經調解産生的和解協議在締約國法院具備可執行性,簡化了執行的申請程序,提高了執行的效率,有助于發展成熟的、以規則爲基礎的全球商業體系。
《新加坡調解公約》的主要目標是發展國際貿易,促進當事方使用調解方式來解決跨境商業糾紛。可以預見,在解決跨境糾紛時,作爲訴訟和仲裁之外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方案,調解將越來越多地受到企業的青睐。
來源:
https://www.singaporeconvention.org/about-convention.html.
示範仲裁條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海峽兩岸仲裁中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中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Arbitration Center Across the Straits (ACAS)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enter’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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