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劉敬東,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國際經濟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員。
來源 | 《法制日報》9月17日第10版。
2019年8月7日,在聯合國安理會助理秘書長、聯合國貿法會負責人、新加坡總理李顯龍等以及來自世界各國500多名代表的共同見證下,全世界46個國家的受權代表簽署了《聯合國關于調解所産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Agreements Resulting from Mediation,以下簡稱《新加坡調解公約》),中國政府受權代表商務部部長助理李成剛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該公約,贏得各國參會代表的熱烈歡迎。
8月7日,劉敬東研究員一行應邀赴新加坡參加《新加坡調節公約》簽署儀式並開展系列學術訪問活動
《新加坡調解公約》的誕生標志著國際商事調解協議法律執行力的提升和國際流動性的增強,推動國際商事調解制度成爲司法制度、商事仲裁制度之後又一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重要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和方式,開辟了國際商事糾紛解決的嶄新局面。
《新加坡公約》爲國際經貿合作提供了重要的國際法律機制,對于國際貿易、國際投資等國際商事活動開展乃至全球經濟的複蘇與增長增添了動力,爲和平解決國際爭端開辟了新的國際法路徑。
作爲世界上第二大經濟體,中國對于《新加坡調解公約》的態度舉世矚目,中國最終決定簽署《新加坡調解公約》産生了重要而深遠的影響,這一舉措向全世界充分表明中國政府支持多邊主義的堅定立場,充分表明中國政府堅持通過談判協商解決國際爭端的堅定理念,充分表明中國政府推動全球治理改革進程的堅定決心。
就中國簽署《新加坡調解公約》的積極意義而言,具體體現爲以下幾點:
在當前嚴峻的國際形勢下,《新加坡調解公約》的誕生本身就是多邊主義的勝利,中國決定簽署該公約就是對多邊主義的巨大支持。
由于美國特朗普總統上台後奉行“美國優先”政策,對于國際法規則實行“合則用、不合則廢”的霸權主義理念,多次退出美國業已簽署的多邊條約和協定。在國際貿易投資領域,奉行單邊主義、霸淩主義,致美國承擔的WTO等多邊條約義務于不顧,強行依據其本國法對中國等貿易夥伴實施貿易制裁措施,濫用所謂“國家安全”條款實施貿易和投資限制,阻撓WTO上訴機構成員的遴選程序,致使該貿易爭端解決程序幾近癱瘓,戰後曆盡艱辛而形成的多邊貿易體制面臨嚴峻挑戰。在這一大背景下,《新加坡調解公約》的誕生,本身就是多邊主義的勝利、國際法治的勝利,它所確立的“調解所産生的國際和解協議確立一種可爲法律、社會和經濟制度不同的國家接受的框架,將有助于發展和諧的國際經濟關系”這一宗旨,對于當前反對單邊主義、保護主義和霸淩主義勢力無疑是一種強大助力,這也是《新加坡調解公約》受到國際社會普遍贊譽的重要原因。
中國政府不但全程參與了《新加坡調解公約》的締約過程,而且在其中發揮了積極而重要的作用,提出了許多建設性意見和建議,推動了公約的最終文本出台和聯合國大會的順利通過。此次,中國政府及時作出簽署該公約的決策,彰顯了中國支持多邊主義的一貫立場,在當前特殊的國際背景下,贏得了國際社會的高度評價和普遍贊譽。
簽署《新加坡調解公約》是中國引領並參與國際規則制定的重要標志,是中國推動全球經濟治理變革的重要步驟。
習近平總書記在論及中國參與全球治理時曾指出:“中國將積極參與全球治理體系建設,努力爲完善全球治理貢獻中國智慧,同世界各國人民一道,推動國際秩序和全球治理體系朝著更加公正合理方向發展。”在國際規則制定方面,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我們不能當旁觀者、跟隨者,而是要做參與者、引領者”“在國際規則制定中發出更多中國聲音、注入更多中國元素,維護和拓展我國發展利益。”
中國積極支持並自始至終參與近半個世紀來國際商事法律領域最具影響力的國際公約——《新加坡調解公約》談判、起草、最終文本出台全過程,並在其中貢獻東方智慧和中華傳統文化之精髓,對于公約的最終誕生發揮了重要而獨特的作用,這是積極踐行習總書記上述重要指示的最新例證。
由于曆史原因,中國在現有多數國際規則的制定中沒有主導性地位,總體而言尚缺乏強大的國際規則話語權。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加入了越來越多的國際組織,但多數國際規則的制定已經由西方國家主導完成,作爲後來者的中國往往要通過對既有國際規則的認同來參與國際治理。隨著國家實力和國際影響力的提升,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在國際制度的創建和國際規則的制定上産生了日益重要的影響,對于全球治理體系的完善及對國際規則的制定作出了巨大貢獻,話語權日漸增強。
作爲聯合國常任理事國和世界上第二大經濟體,中國應當也必須在全球治理中、在國際規則制定中率先垂範,扮演重要角色,乃至成爲主角。中國此次積極參與《新加坡調解公約》起草工作的過程、率先簽署公約的行動不僅使得公約條文充分接納了中國的立場和建議,向全世界展示了“和爲貴”的中華文化傳統,而且也彰顯了中國參與國際規則制定的積極態度和高超專業能力,爲今後中國引領、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樹立了成功範例。
《新加坡調解公約》有助于進一步改善我國的營商環境,將爲“一帶一路”建設營造更加有利的法治氛圍,必將對我國涉外法律制度完善及國際商事爭端解決中心建設産生巨大推動作用。
長期以來,商事調解作爲一項解決商事糾紛的重要手段因其本身具有的低成本、高效率以及友好合作等特點,備受國際商事領域推崇,而《新加坡調解公約》的誕生爲這一糾紛解決方式的普及、推廣建立了國際法基礎。中國簽署並最終批准該公約,將極大地推動中國的國際商事調解制度的發展,爲中外當事人提供在司法、仲裁之外的又一種商事糾紛的法律路徑選擇,這無疑有助于進一步改善我國的營商環境。
“一帶一路”建設需要強有力的法治保障,爭端解決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商事調解制度符合“一帶一路”確立的共商、共享、共建宗旨,定將促進“一帶一路”建設中各類商事糾紛的快速、高效解決。相比于司法審判、商事仲裁,商事調解費用低廉,對于“一帶一路”建設中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參與者來說無疑是一項法律紅利,因此,《新加坡調解公約》將推動“一帶一路”建設的法治化體系構建,爲“一帶一路”營造更加良好的法律氛圍。
至今爲止,我國尚未建立先進完善的商事調解法律制度。我國簽署《新加坡調解公約》且伴隨該公約在我國的落地,無疑將極大地推動具有中國商事調解制度的建立,加快我國的國際商事調解立法及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出台,這對于完善我國涉外法律制度及未來將我國建設成爲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心大有裨益。
中國簽署《新加坡調解公約》及該公約在中國落地,契合中國的企業文化,爲中國企業解決商事糾紛提供了低成本的途徑,對于中國的商事調解行業、法律服務業等領域的發展壯大具有重要意義。
中國企業具有深厚的東方文化底蘊,崇尚“和爲貴”的經商之道,因此,《新加坡調解公約》契合中國的企業文化和經營理念,應當受到中國企業的歡迎,而且這種低成本、具有國際執行力的糾紛解決方式無疑會對中國企業形成巨大吸引力。中國企業不但應學習並掌握國際商事調解的成功經驗,充分運用國際規則紅利,而且還應在運用國際商事調解制度的同時發揮東方智慧,爲國際商事調解制度的進步作出中國企業的貢獻。
當前,我國的商事調解發展水平低、制度建設不完善,這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規模與發展水平嚴重不符。中國簽署《新加坡調解公約》將極大地推動中國的商事調解制度快速發展,對于中國商事調解市場的形成、商事調解機構的壯大、高水平商事調解員隊伍的構建而言,意義非同小可。成熟的商事調解市場及先進的制度建設離不開專業化人才,特別是商事調解涉及建築、施工、保險、金融等諸多領域的專業知識,法律理論與實踐知識不可或缺,國際商事調解更是需要高水平的專業人才和國際法人才,中國簽署《新加坡調解公約》對于我國商事調解領域的專業人才培養、法律人才的培養將發揮巨大推動作用,爲我國的法律服務行業向國際先進水平邁進提供強大動力。
在充分肯定《新加坡調解公約》對我國的積極意義和影響的同時,我們還應當充分認識到,若將《新加坡調解公約》真正落地中國還有許多艱巨的任務需要完成。
盡管當前我國有著較爲完善的人民調解制度,民間調解、司法調解、訴調對接等不同的調解模式在解決社會矛盾方面正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我國商事調解制度建設尚處于剛剛起步階段,商事調解立法、司法等方面幾乎處于空白狀態,許多部門甚至相關領導對于國際商事調解制度缺乏科學認知,極易將商事調解這一專業化水平、調解員品德及專業能力要求極高的調解制度與我國當前人民調解法規範和調整的、旨在解決民間糾紛的民事調解、醫療糾紛調解等民間調解相混淆,故而對商事調解、特別是國際商事調解産生極深的誤解。司法部門,尤其是法院對于因中國加入《新加坡調解公約》而可能産生的執行國際調解協議的案件量增加深表擔憂,對于可能因虛假調解而産生的侵害公共利益及第三方合法權益的風險有所顧慮。許多人擔心商事調解制度極有可能被一些企業或個人利用作爲規避法律、躲避債務的不法手段,故此,對于賦予商事調解協議與商事仲裁裁決同等的法律執行力抱有極大的顧慮。由于體制機制方面的原因,我國大量的國有企業是否真正具有運用《新加坡調解公約》解決其與外商之間商事糾紛的意願還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
此外,《新加坡調解公約》本身還具有一些不同于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紐約公約》的特點,主要是:基礎性條文禁止保留,不設置類似于國際仲裁的仲裁地法院的司法審查機制,非簽約國的當事人亦可援引該公約到公約締約國境內申請強制執行其達成的商事調解協議等。凡此種種,都是中國批准《新加坡調解公約》所面臨的困難和挑戰,是中國在批准《新加坡調解公約》前必須逐一解決的法律難題。
如何充分發揮《新加坡調解公約》對我國的積極作用、盡最大努力克服和避免公約可能帶來的一切法律風險、建立既具有國際先進性又具有中國特色的商事調解法律體系,將是我國簽署《新加坡調解公約》後一段時間內面臨的一項艱巨任務。我國的法學理論界和法律實務工作者應當肩負起時代賦予的曆史使命,致力于從理論和實踐兩方面共同推進中國的國際商事調解制度研究,不斷解決國際商事調解制度在中國落地進程中的各種法律問題,爲推動我國盡早批准《新加坡調解公約》創造有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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