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法制網訊 記者張晨 8月7日,《聯合國關于調解所産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以下簡稱《新加坡調解公約》)在新加坡簽署,中國成爲首批簽署的國家之一。
《新加坡調解公約》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曆時4年研究擬訂,並經聯合國大會會議于2018年12月審議通過,公約旨在解決國際商事調解達成和解協議的跨境執行問題。在通過公約的決議中,聯合國大會表示,調解在友好解決國際商事爭議上具有獨特價值,公約將補充現行國際調解法律框架,有助于發展和諧的國際經濟關系。
調解是高效靈活的爭議解決程序,比起訴訟和仲裁等其他爭議解決程序更具成本及時間優勢。《新加坡調解公約》在訴訟、仲裁之外,進一步健全了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的調解制度。《新加坡調解公約》將允許在國際商業糾紛中執行和解協議的一方直接訴諸締約國一方的法院,該法院屆時必須根據該締約國的程序規則以及公約規定的條件執行和解協議。
新加坡律政部發布的消息顯示,首批有46個國家簽署《新加坡調解公約》,包括中國、美國、印度和韓國等。中國商務部部長助理李成鋼率領中國政府代表團出席了簽署儀式,並代表中國簽署公約。公約得到中國業界及仲裁、調解、律師等行業的高度關注和積極評價。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調解中心、香港調解中心等機構參加了簽署儀式相關活動。
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調解公約》簽署後距其正式發揮作用還有一段時間。就中國來說,按照現行規定,簽署的《新加坡調解公約》必須要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此外《新加坡調解公約》還涉及與國內立法司法銜接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