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華貴 報道
政府將有更大權力監管市鎮理事會的財務和運營,對市鎮會的治理和財務管理提出更嚴格的要求。
國家發展部兼內政部高級政務部長李智陞昨天向國會提出市鎮理事會(修正)法案一讀。法案一旦落實,將在四大方面提高市鎮會須達到的治理和財務管理要求,意在加強政府對市鎮會的監管權力。這四方面涵蓋了進一步明確市鎮會的角色和職能、改善監管、加強財務管理,及加強國家發展部的監管權力。
在角色和職能上,修訂條款將明確市鎮會的權力和自主管轄範圍,及要求它全力配合政府機構的利民工作如滅蚊、安裝電眼等。
根據現有法令,市鎮會只能根據國家發展部給的指定職能爲公共設施收費,以及不能向建屋發展局征收使用費。法令修訂後,若違反上述條例,有可能面對高達5000元的罰款。
法案也明文規定,市鎮會不能從事與其核心職能不符的商業活動。然而,它能繼續把管轄的公共空間出租給業者辦活動,但不能直接承辦商業活動。
在改善監管和財務管理上,多項修訂條款以慈善法令爲參考,對市鎮會提出更高要求。例如爲避免利益沖突,須有適當程序披露市鎮會成員或工作人員的利益沖突關系,並把這些詳細記錄在案。凡有利益沖突者,都不得在相關事務中有決定權。
此外,市鎮會的審計師和管理代理公司旗下的合夥人及高層,不能被任命爲市鎮會理事、秘書、總經理或財務經理。市鎮會在任命主席、副主席、理事、秘書、總經理等重要職務時,須在30天內向居民和國家發展部通報。修訂條款也要求市鎮會在財政年結束後六個月內,提交審計財務報告。
爲改善監管,法案也在四方面提出新條款,即制定與市鎮會運作相關的條例,擬定新監管准則;在大選後確保市鎮會交接工作順利;規定市鎮會撥款設立電梯更換基金;及有可能要求市鎮會呈交財務預估。
此外,國家發展部將有更大監管權力,如調查市鎮會是否違反法令和條例,並要求它采取補救措施。
法案還對拒絕披露信息、違反財務管理准則和其他違反法令的行爲三方面,更詳細地列出執法框架。譬如市鎮會若沒能按時提交審計財務報告、在合規檢討中不與稽查員合作、財務管理失當等,有可能面對高達5000元的罰款,或是更嚴厲的懲罰如坐牢長達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