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條例,業者不得讓電召乘客在乘車前給小費,或競相出價來預召德士,但效仿私人召車服務、按實時需求計算的動態計費方式一旦實行,通過Grab召德士的乘客碰到需求高的時段得支付較高的車費,這抵觸有關條例。
與第三方德士預召服務業者Grab合作的德士公司,准備改用按需求收取電召德士車費的做法,其實抵觸了現有條例,須獲得監管當局批准才能落實。
根據2015年生效的第三方德士預召服務業者監管框架,陸路交通管理局除了要求業者須先注冊,也規定業者須先向乘客注明所有收費和附加費,包括起程費、電召費、裏程與時段收費、繁忙時段和接送地點附加費等,而它們的電召費不能超過現有德士公司所收取的費用。
業者也不得讓電召乘客在乘車前給小費,或競相出價來預召德士。
不過,效仿私人召車服務、按實時需求計算的動態計費(dynamic charging)方式一旦實行,通過Grab召德士的乘客碰到需求高的時段得支付較高的車費,這與上述條例有所抵觸。
對于是否會檢討有關條例,陸交局受詢時只表示:“陸交局和公共交通理事會正在檢討(德士公司提出的)獻議。”
Grab受詢時則表示不願置評。Grab是在前年底獲頒注冊證書,獲准在未來三年通過手機應用,在本地提供德士預召服務。
目前它同得運(Trans-Cab)、寶威(Premier)和百勝德士合作,讓這三家公司旗下司機使用Grab應用作爲他們的專屬召車平台,每趟車程Grab向德士司機抽傭四到五角。
這三家公司的車隊共有7000多輛,占德士總數約26%。
最近它們已先後向公交理事會申請實行類似私召車服務的動態計費方式,按實時需求計算通過Grab召車的乘客的收費。
針對陸交局是否應批准德士按需求收費,全國德士師傅協會執行顧問洪鼎基受訪時說:“要是允許私召車按需求收費,德士卻不允許這麽做,雙方還是無法公平競爭。”
他指出,第三方德士預召業者開始時只是德士公司的“代理”,幫忙爲乘客和德士進行配對。但如今,多家德士公司已直接和Grab合作接載電召客。這使得有關條例存在一些灰色地帶。
學者:
不應允許實行動態計費
新加坡國立大學土木工程系教授李德纮博士則認爲,陸交局不應該允許德士實行動態計費。
他說:“一旦允許德士按需求收取較高車費,就會産生有人要用車但不願出較高價錢,那他就叫不到車的情況。一旦德士加入這種遊戲,會扭曲德士在大衆心中的定位。”
德士車資早自1998年起就已解除管制。去年初,當局修訂公共交通理事會法令,規定德士公司若要調整車資結構,須先征求公交理事會的批准。
經營約1萬7000輛德士的市場“龍頭老大”康福德高日前也致函公交理事會,有意把電召德士收費制,改爲定額車資(flat fare)。
這意味著,以後乘客使用手機應用電召康福和城市德士時,德士會根據預計目的地距離、等車時間和需求等因素計算收費,不再按照計程表,也取消所有附加費。
上車前,應用會通知乘客所需支付的定額車資。選擇不要支付定額車資的乘客,也可按照現有做法電召德士。直接在公路上截德士的乘客則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