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符合打擊洗黑錢和恐怖主義融資行爲的國際標准,政府將提高企業的透明度,減低企業遭非法利用的機會。
昨天國會三讀通過公司(修正)法案,要求本地注冊的企業和外國公司將公司受益人(即最終股東)的登記冊保留在指定場所,並在執法機構提出要求時,出示相應記錄。
財政部兼律政部高級政務部長英蘭妮在提出二讀時指出,這會幫助我國更好地滿足國際反洗黑錢機構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簡稱FATF)提出的建議。
根據法案,持有25%股權的股東歸類爲公司受益人,這個門檻和FATF的建議一致。
此外,清盤人保留清盤公司記錄的時間,將從現有的兩年延長至五年。若公司遭股東、合夥人或債權人清盤,也不能提前銷毀相關記錄。
英蘭妮說,這些修改有助于維持我國作爲一個可信及廉潔金融中心的聲譽。這些改變預計于本月底之前生效。
修正法案也旨在減輕企業的合規負擔,例如允許外國企業實體遷冊到新加坡,有利于那些希望保留企業曆史和身份的外國公司;私有公司可豁免舉行股東大會;不再規定公司使用公章等。
有限責任合夥人修正法案(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 (Amendment) Bill)和信托機構修正法案(Trustees (Amendment) Bill)昨天也三讀通過,規定本地注冊的有限責任合夥人和信托機構也須保留受益人的登記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