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皇室典範
其實《皇室典範》有兩種,一個是舊日本帝國憲法時期的《舊皇室典範》和新憲法下的現行《皇室典範》。雖然兩種《皇室典範》都是針對皇室而制定的,但是與憲法的關系卻不相同。日本舊憲法與《舊皇室典範》是對等的關系,因爲舊日本憲法是以“天皇”爲主權對象而制定的,當時日本議會層面都不可撼動《舊皇室典範》的地位,甚至討論都不行。《舊皇室典範》的修改是需要皇族會議並且需要咨詢中樞顧問,在《舊皇室典範》當中,皇族不可自由結婚,其結婚需要取得天皇的許可才行。並且,不僅僅是結婚,在其中還規定天皇具有監督皇族的權力。在舊日本帝國憲法時代,不僅僅是皇族,就連平民同樣也是不自由的,一般國民如果沒有家長(戶主)的同意,是不能夠結婚的。也就是說:皇室結婚需要天皇同意,一般平民結婚需要戶主的同意。
新皇室典範及皇室會議
而新憲法則不同,其主權在于日本民衆;而《皇室典範》也降級到國會層面決定的法律之一。所以,現行的《皇室典範》是需要遵從于憲法的。在憲法當中規定:婚姻は,両性の合意のみに基いて成立。(婚姻只需要兩性同意即可成立)是不需要看第三者或者父母的臉色的。但是日本《皇室典範》則有著不同的說明:
第十條 立後及び皇族男子の婚姻は、皇室會議の議を経ることを要する。
第十一條 年齢十五年以上の內親王、王及び女王は、その意思に基き、皇室會議の議により、皇族の身分を離れる。親王(皇太子及び皇太孫を除く。)、內親王、王及び女王は、前項の場合の外、やむを得ない特別の事由があるときは、皇室會議の議により、皇族の身分を離れる。
第十二條 皇族女子は、天皇及び皇族以外の者と婚姻したときは、皇族の身分を離れる。
翻譯:
第十條:立後以及皇族男子的婚姻,需要經過皇室會議的討論;
第十一條:年齡十五歲以上的內親王、王以及女王,根據其意思,經過皇室會議,可以脫離皇族身份;親王(皇太子以及皇太孫除外)、內親王、王以及女王,除前項場合以外,如果有不得已的特別事由,經過皇室會議討論,可以脫離皇族身份;
第十二條:皇族子女,如果與天皇或者皇族以外之人結婚的話,脫離皇族身份;
日本傳統結婚儀式
現行的日本憲法,是《皇室典範》的基礎,也是其上層法律文件,在憲法中,並沒有寫明“皇族不是國民”。在日本憲法第98條中規定:憲法爲國家最高法律,與此相違背的法律、命令以及其他行爲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視爲無效。
如果按照日本憲法中的規定,那麽日本皇族又是國民!然而皇族卻被限制了與國民相同的結婚權利!
真子公主如果向日本政府提出結婚申請的話?
在有上面的基礎說明以後,我們再看一下真子公主的情況。女性皇族的結婚原則上不需要通過皇室會議的承認,但是如何做?《皇室典範》並未記載,只是寫了:結婚以後脫離皇籍。可以想象,真子公主可以向政府提交結婚申請,而這個結婚申請需要是“一般平民”的身份提出,所以真子必須以某種理由脫離皇室,才可以提出申請;而脫離皇室又需要經過皇室會議的承認,所以雖然《皇室典範》並未寫明,但是實際上還是需要“老人們”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