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豐收教會牧師康希和五名副手的失信案經上訴後,刑期劇減,引起社會熱議,法律界人士認爲總檢察署肯定會提出刑事參考,厘清刑事法典第409節條文“嚴重失信罪”條文裏“代理人”的定義。
若是如此,這將對日後總檢察署提控的酌情權,即該用哪個失信條文來提控起著深遠影響。
受訪律師說,這將是曆史性案件,因爲到時刑事參考(criminal reference)相信將由終審法院的五司審理,意味著這起案件從開審到上訴結案,前後會動用九名最高法院的法官審理。
本案由國家法院首席法官施奇恩主審,他于今年1月受委爲高庭法官。控辯雙方上訴時,罕見地由高庭三司審理,包括上訴庭法官趙錫燊,以及高庭法官吳必理及陳成安。上訴既然已經由三司審理,刑事參考自然須交由五司審理。
康希等人原本被控第409節條文的“嚴重失信罪”,但高庭二司趙錫燊法官與吳必理法官把“代理人”解讀爲專業代理人,即對公衆提供代理服務並以此爲生計者,而且代理人與托付他財物的顧客之間的關系,屬于外部性質。
他們認爲,六名被告不符合第409節條文中“代理人”的定義,因爲康希等人不是從事代理人業務,而他們與教會之間的關系也屬于內部性質,所以適用的條文應是第406節條文的“一般失信罪”,其最高刑罰不及嚴重失信罪最高刑罰的一半。
原本被判八年監禁的康希(52歲)因此改爲入獄三年半;其他被告的刑期從21個月至六年,減至七個月到三年四個月不等。
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昨天在一場社區活動上受訪時再次提及,這起案件“還未了結”的說法。
他說,雖然上訴案經高庭裁決後通常不會再提出上訴,但在特定情況下,總檢察署采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仍有可能。
“總檢察署正在研究其中的可能性。如我早前所提,總檢察署認爲原來的刑罰太輕,自然也不認同目前的刑罰,這也是政府的觀點。他們會考慮是否采取進一步的行動,並向政府提出建議。”
對于城市豐收教會對康希等人獲減刑仍表示失望,連續兩天談論此案的尚穆根說:“國家法院以及高庭都根據事實裁決他們有罪。當人們在庭上打輸官司,自然會失望。”
資深律師:刑事參考須符合兩元素
資深律師李迪能說,根據刑事訴訟法,要提出刑事參考,必須符合“有法律問題”和“具公共利益”這兩個元素,而控方是不必經過法庭批准,就可以自動提出申請。
過去,一個沿用了40多年的高庭案例,確定失信的公司董事應被控予409節條文,二司如今卻作出不一致的裁決。既然出現兩個具沖突的高庭裁決,就符合刑事參考申請的兩個元素。
至于刑事參考會出現什麽局面,他說,如果終審法院接受二司的解讀,駁回總檢察署的申請,那麽二司所減的刑罰就會保留。
如果不同意二司的看法,將有兩種可能。一是他們只厘清法律課題,供日後案件參考,卻保留二司對康希等人所減的刑罰。另一可能是,他們厘清了法律,決定重新考慮判刑,這包括保留、增加或減輕國家法院的判刑。
蘇尼爾律師說,總檢察署必須在一個月內提出刑事參考,“看來有需要厘清409節條文的複雜性,尤其是專業代理的定義。”
按他的理解,過去公司董事失信都被控409節條文。如果二司的裁定被終審法院確定,對日後涉及失信罪的董事將起重大影響,因爲他們可能被控較輕的罪狀。
一名不願具名的資深律師認爲,總檢察署提出刑事參考勢在必行;等事件塵埃落定之後,再看國會是否要修改相關法令,“法令即使修改,對已服刑的康希等人不受影響。”
高庭三司在二對一少數服從多數的情況下駁回控方的上訴,但一名刑事律師認爲,與國家法院首席法官施奇恩持同樣看法的高庭陳成安,裁決才是正確的。
他指出,以二司的解讀來看,失信的公司董事不會被控409節,而是較輕的406節條文。那麽,公司的普通員工失信,就被控408節條文,豈不是比公司董事還重?
刑事法典第406節“一般失信罪”是失信條文中刑罰最輕的,最高刑期爲七年;第408節最高刑期爲15年;409節最高刑期爲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