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老婦涉嫌在14年裏借“李光耀”之名,每個月欺騙一名老漢至少500元。昨天,老婦被控169項欺騙罪。
陳慧娥(譯音,67歲)涉嫌在1999年6月以需付錢給男子李光耀爲幌子,誘騙陳宣江(72歲)從公積金戶頭提取約5萬3160元儲蓄。控狀沒說明,李光耀指的是不是已故建國總理。
此外,她被指從2000年1月至2013年12月,每個月都向當時打兩份工作的陳宣江謊稱要付款給李光耀,誘使他交出500元給另一名女子巫淑香(譯音)。
陳宣江當時不僅是清潔工,也在添油站打工。
陳慧娥昨天在兒子陪同下出庭被控169項欺騙罪,她面控時臉帶微笑。控方透露本案總共涉及超過20萬元。陳慧娥的律師馬修(Mathew Kurian)向法官說他剛承接本案,要求展期。休庭之後,律師告訴《聯合早報》說,陳慧娥會對所有控狀抗辯。
陳慧娥獲准以兩萬元保釋,案展至本月22日。她罪名若成立,在2008年之前幹下的刑事法典第420節條文的欺騙罪,每項可被判坐牢最長七年和罰款;2008年法典修訂之後的欺騙罪,刑罰則是入獄最長10年和罰款。
據知,巫淑香已在2016年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