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啓祥 報道
15次坐德士不還錢,一名女子不肯付800多元的車資,結果得不償失,不但車資得還,還被國家法院罰款8000元。
被告陳美珊(29歲)是在2014年到2016年間坐霸王車,拒付15名德士司機車資。她昨天承認15項抵觸公共交通理事會法令的傳票。
被告于2014年1月23日開始坐霸王車,當時她沒繳付25元1角的車資。
此後她變本加厲,要德士司機載來載去,讓德士司機等她。
到2016年10月20日,被告前後15次拒付共871元6角5分的車資,其中一次她要德士司機載她去四個地方,車資105元6角。
案情顯示,去年9月17日傍晚6時許,被告在兀蘭42通道第601座組屋上了一輛德士,要司機鍾志坤載她去中峇魯廣場。
德士抵達目的地,被告要他在多層停車場等候。15分鍾後,被告回到停車場,叫鍾志坤載她回兀蘭之前,先去義順11街第160座組屋。
到了義順11街,被告又叫鍾志坤在停車場等候。約15分鍾後,被告回返停車場,卻要鍾志坤送她去先驅廣場。
但途中她改變主意,叫鍾志坤開去實龍崗北1道,同樣叫他在停車場等候。
終于,鍾志坤在被告回來後開車送她去兀蘭42道第601座組屋。
怎知,德士駛到兀蘭,被告卻說想去海軍部地鐵站附近買食物,並要鍾志坤把德士停在兀蘭6道一個多層停車場。
被告遲遲沒出現,鍾志坤後來接到被告的電話,被告稱身上沒錢,答應最遲9月20日把105元6角車資轉賬到他的銀行戶頭。
同月19日,鍾志坤把銀行戶頭資料通過手機短信發給被告。被告沒有回複。隔天,鍾志坤再次發送短信給被告,被告仍然沒有回複,鍾志坤最後通知陸路交通管理局。
被告沒有律師,她求情時聲稱有抑郁症,請求法官輕判。
控方說,德士司機駕駛德士爲生,被告不付他們車資。這並不是一次過事件,被告必須受嚴懲。(人名譯音)
控方說,德士司機駕駛德士爲生,被告不付他們車資。這並不是一次過事件,被告必須受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