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上訴庭裁定周英漢所提出的法律問題,沒有一道“顯然接近符合獲准提交的標准”,因而駁回申請。
鄭靖豫 報道
城市豐收教會前投資經理周英漢,要求提交法律問題至最高法院上訴庭的申請被駁回。這意味他失去了洗脫失信,以及做假賬罪名的最後機會。
周英漢(57歲)昨天說服不了最高法院上訴庭,他所草擬的58道問題是攸關公衆利益的法律問題,所以他得不到三司准許讓他把問題提交至上訴庭。
周英漢與城市豐收教會創會牧師康希(52歲)等總共六人,因挪用數千萬元基金等被判坐牢七個月至三年半。
被判入獄三年四個月的周英漢沒有律師,由自己准備提交法律問題的申請,是唯一未開始服刑的被告。
由潘文龍法官、朱迪柏拉卡斯法官,以及羅賜安法官組成的三司,昨天駁回他的申請時指出,國家法院和三司坐堂的高庭都先後研究過他提出的問題,並分別發出兩份共570頁的判詞。
周英漢草擬的問題與失信及做假賬的元素有關,而高庭三司已有一致裁決,確認康希、周英漢等六人的罪名。
“在我們看來,當有三司坐堂的高庭作出裁決,它對案件産生的問題所做的決定,一般上應作爲最終和具權威的定奪。因此,通常不會批准把法律問題提交至最高法院上訴庭,除非特殊情況。”
一般上,上訴至高庭的刑事案是由一名法官審理。但若上訴案涉及複雜法律論點,或與上訴案相似的案例缺乏具指導性的判決或案例之間有不一致的裁決,上訴案就由三名法官審理。
三司也指出,周英漢要提交的問題不是法律問題,不然就是已決定了的法律問題或根本並非由本案衍生的問題。所以,最高法院上訴庭裁定周英漢提出的問題,沒有一道“顯然接近符合獲准提交的標准”。
周英漢以10方面的論點嘗試說服三司,包括“失信”的定義,以及教會同意涉案的投資。
不過,控方反對周英漢提交法律問題的申請。率領主控官團的副總檢察長哈裏古瑪說,周英漢誤解了構成失信罪的元素。除了把教會公款錯用,罪犯也需有不誠實意圖,而法庭已經裁定包括周英漢在內的六名被告都有不誠實意圖。
周英漢申請失敗,等于他已沒有了洗脫罪名的機會,失望之情寫在臉上。他獲准暫緩服刑,以應付控方提交的法律問題。
上訴庭8月1日
審理控方法律問題
被告必須先獲得上訴庭批准才能提交法律問題,而控方則有權直接把法律問題提交最高法院上訴庭審理。
控方認爲,高庭今年4月把康希等六人的嚴重失信罪減爲一般失信罪的裁決,涉及攸關公衆利益的法律問題,尤其是一家公司或機構的董事或管理層人員若受托掌管財物,他們是否符合“職業代理人”的定義。這是構成“嚴重失信罪”條文的要素。
因此,總檢察署要提交法律問題至上訴庭,並要求上訴庭將六名被告的“一般失信罪”恢複爲“嚴重失信罪”,並根據這個較重的罪名判處適當的刑期。
上訴庭定于8月1日審理控方的法律問題。
總檢察署昨天回複《聯合早報》詢問時說,截至今年4月19日,至少有37起董事或總監疑失信公款的案件在調查中。不僅如此,另有五起案件的被告已被控嚴重失信罪,但其中一人黃克偉(譯音)因國家法院以高庭對康希等人所作的裁決馬首是瞻,把黃克偉的罪名減爲一般失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