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年,部分不合法的網絡借貸平台開始陸續垮台,讓投資人叫苦不叠。一方面,許多人開始擔憂其所投資的網絡借貸平台是否合法,另一方面,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公司從業的人員,其實更在擔憂公司經營不合法而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及集資詐騙犯罪。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擬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于10個工作日以內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該條第四款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完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後,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第六條規定:“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應當在經營範圍中實質明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網絡借貸平台所隸屬的主體爲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公司,根據上述規定,筆者認爲一個合法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公司首先需同時具備以下三項條件:一是,在工商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明確登記有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等相關內容;二是,具有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出具的備案登記證明文件,在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網站上能夠查詢到該公司的公示信息;三是已獲得通信主管部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如果以上三項條件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公司並不具備,將涉嫌違法甚至犯罪。對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公司的經營範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網站的公示信息都是比較容易通過網絡直接查詢到的,筆者建議,投資人以及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公司從業的人員都可以先查詢一下,以防後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