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啓祥 報道
一名商人涉嫌與人共謀操縱多場海外足球賽,案經審訊,法官認爲案件有合理疑點,裁決他罪名不成立。
被告萊伊(44歲)共面對七項共謀教唆行賄控狀,控方以其中六項進行審訊,案經30天審訊後,法官本月12日裁決他罪名不成立。
這六項控狀指他和外甥瑪尼斯(24歲)共謀于2013年和2014年在歐洲操縱六場球賽,賄賂球賽人員和代理,涉及賄金總數10萬2000歐元(約16萬余新元)。
被告外甥口供反複
瑪尼斯是法律系畢業生,他在2015年9月28日被控,但同年12月1日在控方申請下獲得無事省釋。後來他成爲控方證人。
王蕙敏法官裁決說,審訊基本上是環繞在瑪尼斯的證據,尤其是他于2015年在貪汙調查局錄下的口供。這個口供暗示他和被告共謀操縱球賽。
然而,瑪尼斯庭上供證時反口,聲稱他在口供書中撒謊,把被告牽連在內。控方要求法庭拒絕瑪尼斯庭上的證詞,接受他的口供。
被告否認行賄的指控,但並沒有否認在相關球賽中下很多注。
法官指出,瑪尼斯不是一般證人,他很聰明。他的口供附帶條件,即若不豁免他的罪行,就不會照口供內容供證,這個附帶條件很不尋常。當提供被告罪證的同謀列出那樣的條件,這讓人很懷疑。
更甚的是,瑪尼斯被控後還繼續提供關于被告的罪證,但後來卻在庭上要求撤銷口供。
控方稱瑪尼斯之所以這麽做,是因爲只獲得無事省釋,沒被判無罪。法官認爲,這樣的說法令人費解,因爲若瑪尼斯想豁免罪行,他應該繼續合作,希望不會再被提控。
法官說,雖然瑪尼斯在庭上提及陷害被告的理由講不通,但證據顯示,瑪尼斯曾經企圖把被告牽扯進其他操縱球賽的活動,這是法庭在決定口供的份量時必須考慮的因素。
法官認爲,瑪尼斯把自己牽扯進案,是因爲他清楚,如果說知道被告所做的事,自己卻沒有參與,這樣的證據價值低。
法官指出,除了瑪尼斯的證詞,並沒有獨立和客觀證據證明這六場球賽被操縱。有鑒于瑪尼斯提供口供的動機一開始就讓人懷疑,法庭必須謹慎考慮。
從種種證據顯示,瑪尼斯的口供存有合理疑點,判被告有罪很“不安全”。
被告面對另一項涉及本地球賽的控狀暫時擱下。有關控狀指他與人共謀于2014年,要給新加坡康樂俱樂部的三四名球員每人3000元,要他們在星和聯賽杯中對陣馬裏士他卡沙時踢假球。案件定8月1日進行審前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