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頂層單位屋主與管委會爲增修屋頂平台和擴大樓梯事宜,打了兩起誹謗官司,其中一起四年前得到和解,另一起屋主勝訴,總共得到6萬余元的賠償與律師費。
傅麗雲 報道
裏峇峇利路永安苑公寓的頂層單位屋主,爲屋頂平台的增修和擴大樓梯事宜,與公寓管理委員會引發長達10年的糾紛。管委會指屋主未經許可擅自興建,要他拆除,雙方以電郵和律師信一來一往,還打了兩起誹謗官司。
兩起官司一起在四年前和解收場,另一起剛結束,國家法官盧彥佐裁定管委會確實誹謗了起訴人葉興利(50多歲),判這名屋主勝訴,可得4萬5000元賠償,另加2萬4000元律師費。
起訴人是土木工程師出身的發展商,答辯人是第19屆管理委員會的八名成員,其中五人提出反訴指遭起訴人誹謗,各獲賠3000元,總獲9000元律師費。一些管委不服所判,將上訴高庭。
訴方由高級律師斯尼華申(洪美玲律師協助)代表,辯方由羅德裏克馬丁高級律師代表。
這起官司的焦點在于公寓多出的總建築樓面(GFA)。起訴人指即將卸任的答辯人,于2007年3月第20屆會員大會舉行前,發給居民的“號外”指他自私,把屬于管委會的GFA充作己用,誹謗了他,但答辯人否認。
法官說,“號外”指起訴人向管委會施壓,要爭奪屬于公寓的GFA,以便錯誤使用GFA,確實誹謗了起訴人。
1989年,市區重建局推出新條例,爲每棟大廈的GFA設限。
1986年竣工、位于裏峇峇利路的永安苑(Yong An Park),繳足(paid-up)GFA爲8萬2593平方公尺。它只用了8萬零41平方公尺,尚剩2552平方公尺可用。
第九屆管委會向市區重建局申請,讓24個共管排屋(townhouse)和頂層單位把屋頂陽台增修成聚會廳。
1996年,當局批准所請,但給予兩年時間增修。
不過,第10屆至第18屆的管委會的立場是:它們無權批准GFA的使用;屋主一旦使用,公寓日後要提升(如建新的公寓俱樂部),GFA就可能不足。
2006年,起訴人買下頂層單位,天台棚架已有按1996年規定蓋的玻璃屋頂。他致信管委會經理要求加大通往陽台的樓梯,但表明會削減較早前批准的屋頂面積,抵消樓梯所需的額外面積。
他邀請市建局人員上門檢查,後者表明其工程沒增加GFA。當局後來的電郵,也說明天台屋頂的結構是獲當局1996年的批准而蓋的,所以沒有問題。
第19屆管委會在2006年上任,所持的GFA立場與前面九屆管委會一致,認爲須保護住戶利益;若讓任何屋主增修,都會損害所有居民的利益。
2007年3月,答辯人發“號外”,向居民提供GFA引發的不同糾紛的背景和進展,解釋GFA對居民的重要性,也提到起訴人的個案。
法官說,管委會承認市建局的上述答複很清楚,知道起訴人沒私自使用GFA,其增修也不會對公寓構成損失,卻要收回起訴人享用的GFA。另外,起訴人在2010年2月至2013年2月,發了七封公開信給居民。
2013年,其中四名管委就這些信到高庭指他誹謗。雙方後來和解,起訴人賠償四人20萬元和3萬元的律師費。
另五名管委就這些信提出反訴,各只得3000元賠償,因法官認爲他們沒受到實際傷害。
葉興利去年10月供證時,在證人欄落淚說:“你根本不知我的感受……我下樓時都不(敢)看著鄰居,除非他們先向我說‘哈羅’。老實說,這是我生命中最重要的,他們怎麽看我……”他還說:“我告訴你,我的生命幾乎完蛋……我展開工程,他們沒有阻止,對嗎?工程結束後,他們全盤否定,說我沒得到他們的同意,沒獲得批准。”(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