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上訴庭裁定,強奸比手指性侵私處更嚴重,因此應加重強奸罪的刑法。普雷姆去年被判時,高庭把他的強奸和手指性侵的罪行視爲同樣嚴重,但上訴庭昨天減輕後者的刑罰,總刑罰爲入獄11年19天和鞭打10下,比高庭施加的刑罰少兩鞭。
鄭靖豫 報道
最高法院上訴庭裁定,強奸一般上比用手指性侵私處更嚴重,刑罰基准不應等同。
最高法院上訴庭昨天減輕聖淘沙救生員普雷姆用手指性侵代課教師的刑罰時說,強奸和用手指性侵之間有明顯不同。
強奸可能造成受害人懷孕或染上性病,對她的影響深遠。強奸比手指性侵是更親密的行爲,更侵犯受害人的性自主權。此外,強奸比手指性侵給施暴者帶來更大的滿足感,所以更剝削受害人。
普雷姆(28歲)去年被判時,高庭把他的強奸和手指性侵罪行視爲同樣嚴重,但是上訴庭昨天減輕後者的刑罰。因此,普雷姆的總刑罰是入獄11年19天和鞭打10下,比高庭施加的刑罰少兩鞭。
五司判詞指出法庭向來 視強奸爲最嚴重性侵罪
由大法官梅達順、趙錫燊法官、潘文龍法官、朱迪柏拉卡斯法官及鄭永光法官組成的五司,在昨天發表的78頁判詞中指出,法庭向來視強奸一般上爲最嚴重的性侵罪。因此,強奸和手指性侵的刑罰基准不應等同,後者較輕。
上訴庭爲手指性侵罪的不同嚴重性,設定以下三個等級刑罰:
等級一是七年至10年監禁和打鞭四下;等級二是10年至15年監禁和打鞭八下;等級三是15年至20年監禁和打鞭12下。
不過,上訴庭提醒說:“雖然(手指性侵)的刑罰基准應該較低,以反映性侵罪行的不同,但一個顯著加重刑罰因素(如極度侮辱受害人)可能會把手指性侵的刑罰起點提高許多,以致它和沒有加重刑罰因素的強奸罪刑罰一樣或更高。”
手指性侵判刑基准 框架今年5月改編
手指性侵的判刑基准是由上訴庭今年5月,針對強奸罪發表的新判刑框架改編而來。因爲這兩類性侵罪有許多共同加重刑罰的因素,如幹案預謀、違背信任。
強奸罪的框架分三個等級,罪行最輕的等級一,判刑介于坐牢10年至13年和打鞭六下;等級二則是坐牢13年至17年和打鞭12下;那些有變態傾向或嚴重人格障礙,可能無限期對女性造成威脅的強奸犯被歸入最嚴重的等級三,可被判監禁17年至20年和打鞭18下。
普雷姆在2012年5月6日淩晨時分,在聖淘沙西樂索海灘用手指性侵喝醉的受害人(當時20歲,代課教師)下體,接著強暴她。
去年,高庭判普雷姆強奸和手指性侵各入獄12年和鞭打六下,同期執行。不過,普雷姆曾被還押11個月又11天,于是總刑罰下調至11年19天監禁和鞭打12下。
昨天,上訴庭駁回普雷姆就強奸和手指性侵罪成的上訴,但認爲高庭判他手指性侵的刑罰過重。根據上述等級,五司改判他八年半監禁和打鞭四下。上訴庭考慮到他被還押,因此刑期下調至七年半又19天。他的強奸刑罰不變。
換言之,普雷姆的總刑罰爲11年19天監禁和打鞭10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