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母公司與子公司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實際控制
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重大事項擁有實際決定權,可決定子公司董事會組成,可直接行使權力任命董事會董事。
(2)母公司、子公司各爲獨立的法人
子公司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有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機構。
子公司有自己的獨立財産,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財産屬于子公司,有自己的資産負債表。
母子公司各以自己全部財産爲限承擔各自的責任,互不連帶。
母公司作爲子公司的最大股東,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爲限對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3)設立程序嚴格
必須嚴格按照設立公司的要求提出申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營業。
二、總公司與分公司
(1)分公司無獨立財産
無獨立財産,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財産是總公司財産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産負債表。
總公司以其全部資産爲限承擔分公司債務。
(2)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分公司無公司章程,無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機構。
分公司名稱爲總公司名稱後加分公司字樣,雖有公司字樣,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
(3)設立程序簡單
與一般意義上的公司設立程序不同,設立分公司只需辦理簡單的登記和開業手續。
三、子公司與分公司
總之,母子公司就像母親和孩子。雖血脈相連,但卻彼此獨立,孩子可以自己決定如何生活。
而總分公司則像大樹和枝杈。雖有分支,但終究是一個整體,枝幹所有的一切都由主幹支配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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