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梅達順說,這個反常情況可能是立法疏漏,但法庭不能因此在斟酌刑罰時,以監禁爲判刑起點,因爲這等于把監禁設爲強制性。而既然監禁並非強制性,法庭在決定是否判被告入獄時必須考慮案情。
鄭靖豫 報道
一般上,醉駕比受酒精影響掌控汽車的罪責更重,然而,犯案者若曾有受酒精影響掌控汽車的案底,只有至少兩次都犯同樣罪行的司機才須面對強制性監禁。雖然這造成反常的刑罰,但不能爲了改正問題而判醉駕司機入獄。
公路交通法令規定,犯下受酒精影響掌控汽車的司機,如果再犯下同樣罪行會被判強制性監禁。然而,如果已有受酒精影響掌控汽車案底的司機犯下更嚴重的醉駕,他面對的卻不是強制性監禁。
受酒精影響掌控汽車指的是司機因酒精影響而無法掌控汽車,雖沒開車卻在路上或其他公共地方掌控著車子。
醉駕男子上訴監刑撤銷
美國籍男子潘宏詹(35歲)2012年受酒精影響掌控汽車,當時被罰款1000元。他去年喝了三杯香槟後,開車時被警方設置路障截查,因醉駕而被國家法院施加一周監禁和吊銷各級駕駛執照兩年半。
大法官梅達順應由安南律師代表的潘宏詹的上訴,前天撤銷他一周的監刑,改判他5000元最高罰款,駕照吊銷期則不變。
大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兩名同樣有受酒精影響掌控汽車案底的司機,一人若重蹈覆轍就會被判入獄,另一人若醉駕卻不會面對強制性監禁。結果,犯下更嚴重醉駕的司機卻面對較輕的刑罰,這造成反常的情況。
盡管這個反常情況可能是立法疏漏,但法庭不能因此在斟酌有受酒精影響掌控汽車案底司機的刑罰時,以監禁爲判刑起點,因爲這等于把監禁設爲強制性。
大法官說,既然監禁並非強制性,法庭在決定是否判被告入獄時必須考慮案情。基于在銀行任職的潘宏詹在醉駕時沒造成破壞和傷亡,也沒有證據顯示他駕駛方式特別危險,所以大法官推翻國家法院施加的監禁,以5000元罰款取代。
潘宏詹去年10月28日深夜11時在一家酒店喝了三杯香槟,在隔天淩晨4時50分開車在惠德裏路被設置路障的警察截查。因他酒氣濃郁,警方逮捕他,過後驗出他酒精超標一倍。
控方在反對上訴時指出,潘宏詹從以前受酒精影響掌控汽車變本加厲到醉駕,而他當時不但沒有急迫地需要開車,且酒精超標一倍。至于他若入獄就會失去工作,這不是受法庭接受的求情因素。(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