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發表裁決時說,雖然男方是在取得臨時離婚令後才收到賠償金,不過他申請離婚前就已入禀法院索賠,所以從表面看來,款項理應是婚姻資産的一部分。
一場車禍導致男子腦部受創昏迷兩個多月,他爲此獲賠數十萬元。男子三年後申請離婚時辯稱,賠償金不算是婚姻資産拒分給妻子,不過法官認爲妻子曾在他受傷時照顧他,因此這筆錢不能全數排除在外。
男子(53歲)在1994年和妻子(43歲)結婚,兩人育有三名21歲、19歲和12歲的兒女。
2012年4月,男子騎電單車時被一輛卡車迎面撞上,他的腦部受創,頭蓋骨、臉部和肋骨骨折,昏迷了兩個半月。
他車禍前在一家跨國公司當品質監督員,這幾年來逐漸複原,能從事行政工作。
夫受傷妻當清潔工幫補家用
女方來自菲律賓,現爲新加坡永久公民。她婚後爲了照顧孩子10多年沒工作,在丈夫受傷期間當清潔工人幫補家用。
2015年11月,男子申請離婚結束這段近22年的婚姻。法官隔年4月以夫妻雙方行爲不合理爲由,發出臨時離婚令。
兩人過後爲了婚姻資産的分配問題對簿公堂,主要爭議點在于車禍索賠是否應歸入夫妻倆共有的資産中。男子雖獲賠52萬元,但在扣除律師費等費用後,只得到約43萬4000元。
男子堅稱這筆錢並非婚姻資産的一部分,但是由李一陽律師(Covenant Chambers LLC)代表的女方則持相反意見。
法官:14萬9000多元應歸入婚姻資産
家事司法法院法官陳心儀本月初裁定在這筆賠償中,14萬9000多元應歸入婚姻資産,相當于賠償金的三分之一。
法官發表裁決時說,雖然男方是在取得臨時離婚令後才收到賠償金,不過他申請離婚前就已入禀法院索賠,所以從表面看來款項理應是婚姻資産的一部分。
“但是若把全數金額都歸入讓雙方來分,這對男方又不公平。”
她解釋說,賠償金由不同項目組成,包括男方往後的醫藥費、未來收入損失和他因車禍承受的苦痛等,各項目的賠償目的不同。
至于哪個項目應包括在內,法官指出,女方同意扣除醫藥開銷。男方得另支付孩子的生活費,所以把未來收入視爲婚姻資産就會重複計算。女方曾在男方受傷後照顧他,承受苦痛獲賠這部分應歸入。
除了賠償金以外,兩人的其他資産還包括一間40萬元的組屋、在菲律賓一塊價值5萬7000元的土地、保險和公積金存款等,總值約108萬元。
法官考慮到雙方對家庭的付出和經濟貢獻,以及丈夫試圖隱瞞資産等因素,最終判定女方可分得婚姻資産的四成,男方則得六成。
另一方面,男方分別得支付長女和次子的大學及理工學院學費,以及給予次子和幺子每個月共800元生活費。男女雙方共同擁有兩名未成年兒子的撫養權,照顧與看管權則歸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