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也說,被告對女傭很好,經常帶她們去吃自助餐和出遊等,且沒有證據顯示女傭蒙受嚴重傷勢,懇請法官判被告罰款即可,或坐牢一至兩周。
被告也要求女傭每天下午1時睡覺,下午5時起床開工,令她們睡眠不足,並且無法正常吃飯。
被告的丈夫沈源發曾被禁聘請女傭,但他冒用他人名義聘請女傭,早前被判監五周和罰款8000元。(人名譯音)
庭上揭露,被告一家案發時住在聖淘沙升濤灣樂濤島私宅,兩名女傭分別在2015年10月和2018年8月開始在被告家工作。
珍妮弗供證時說,被告每次出門前都要女傭幫她穿襪子和鞋子,還要女傭幫她按摩直到她入睡,一旦沒做好就會被打或捏。
不過,法官同意控方的立場,認爲女傭的工作環境很壓抑,處于弱勢的女傭顯然遭到被告剝削,加上我國普遍存在這類雇傭關系,因此爲了公共利益,虐傭者必須坐牢,以示嚴懲。
律師代爲求情時指,被告曾在2011年和2012年多次發生意外,導致她患上創傷後壓力心理障礙症(PTSD),出現焦慮、頸部和背部疼痛等情況,她因此要求女傭幫她按摩減輕痛楚,女傭在受雇前就已知道且同意按摩。
2018年9月,被告五次對珍妮弗動手,包括捏她的雙臂、胸口、肚子和大腿。被告在同年10月也兩次對瓊恩動手,用腳踹她的胸口和用手打頭。
至于被告涉嫌用棒子打瓊恩的罪名,法官則認爲兩名女傭說法不夠明確,也沒有證據能佐證,因此判被告這項控狀無罪。
法官發表裁決時說,女傭的說法大部分與其他證人的證詞相符,因此判被告七項罪名成立。
她不認罪,經審訊後,法官判她七項罪名成立,一項無罪。
住聖淘沙私宅的婦女在兩個月內多次虐待兩名女傭,捏她們的身體和用腳踹胸部等,被判入獄10個月,及賠償女傭7600元。
被告星期五(1月27日)被判入獄10個月,也被令賠償女傭7600元。但她不服所判,針對罪成和刑罰提出上訴。控方也針對她被判無罪的控狀提出上訴。
被告陳麗雲(58歲)面對八項蓄意傷人的罪名,指她在2018年9月至10月間,多次虐待菲律賓女傭珍妮弗(41歲)及瓊恩(35歲)。
珍妮弗的友人後來幫忙通報人力部,揭發被告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