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今年70歲,女方51歲。兩人在1998年同居,2009年9月9日成爲合法夫妻,結婚不到四年,女方就申請離婚。雙方爭奪的2000萬元婚姻資産,包括16個房地産,入禀法庭。這些房地産包括排屋、高檔公寓濱海舫的三個單位、翠城新景、柏景苑、水映軒的公寓單位等。
一名富商與同居10多年的女友結婚,選擇在2009年9月9日共結連理,希望婚姻長長久久。豈料,兩人的婚姻只維持四年,女方申請離婚後,雙方爭奪的2000萬元婚姻資産,包括16個房地産,入禀法庭。女方聲稱,房地産是她用34萬元的博彩獎金和畢生積蓄購買的,要求分得95%。
富商今年70歲,女方則51歲。男方有兩段婚姻、四個孩子,在1996年認識女方。女方也曾有一段婚姻及三個孩子。兩人在1998年同居,2009年9月9日成爲合法夫妻,結婚不到四年,女方就申請離婚。
這對怨偶在爭奪婚姻資産案中,對誰累積房地産、打理生意等各執一詞。
根據高庭的判詞,女方指出,她認識男方時已累積30萬元,另有博彩獎金34萬7973元,因此婚前及婚後都有經濟能力購買房地産,部分是與朋友一起投資。16個房地産,除了婚姻住所,其中八個是女方在婚前購置的,另外七個是在婚後購置,幾乎所有的房地産都放在女方的名下。
這些房地産包括排屋、高檔公寓濱海舫的三個單位、翠城新景、柏景苑、水映軒公寓單位等。
爲證明她有積蓄,女方自揭貧寒的背景,九歲開始打工,包括清潔、工廠、縫紉、照顧小孩、端盤子和收錢。在1995年,她更身兼多職,月入有三四千元。隔年,她日當美容師,晚上在KTV酒廊工作,也當啤酒推銷員,當時月入6000元。
女方投資有道,大部分房地産賺翻,其中婚姻住所10年價格飙漲146萬元,她要求高庭判她得到房地産和婚姻住所的95%。
男方指女方購置房地産的資金來自他的生意,房地産之後出租的租金用來付房貸。至于大部分房地産在女方名下,因爲她的信貸評級較高。男方指他生意每月有至少2萬5000元現金收入,生意估計值150萬元。
他估計婚姻資産總值1858萬元,不包括已出售而淨得184萬元的婚姻住所。他認爲,法庭應判70%的婚姻資産給他,婚姻住所則爲59.5%。
女方則指出,即使男方能證明購買房地産的資金來自他的生意,這些應視爲贈禮,仍算是她的錢。
高庭法官日前發表判詞說,他相信大部分的婚姻資産是用男方的生意所賺取的資金購買的。兩人雖在婚前同居期間已購置房地産,但法律只承認在婚期間的資産,之前購買的資産則只計算在婚期間價值增加了多少。因此,法官計算出婚姻資産總值約1122萬元,裁定男女分享婚姻資産的比率爲六四,男方分得673萬元,女方則得448萬元。
女方也要求每月5000元生活費,但法官駁回訴求,因爲她房地産的租金可作生活費,而且這段婚姻短暫,女方也比男方年輕許多。
至于在男方名下的生意,女方提呈文件證明她有經濟貢獻,除了在公司負責市場行銷,也在男方入獄三個月期間接手打理生意。因此,她促高庭判七成的生意歸她。
法官認爲,生意是男方創立和打理。另外,女方名下的生意,因由男方創辦,他的貢獻也較多,所以法官下令她把生意轉至男方名下。
根據判詞,兩人在2012年12月分居後,男方住在其中一個房地産,女方要法官下令他支付拖欠的月租8000元,即至今40萬4000元。男方稱女方從生意戶頭扣除3000元作他的薪水,但他稱薪水從沒到他手,促法官指示女方付他拖欠的11萬3000元薪水。
法官兩者都不判,因爲男方有權在他擁有權益的房地産居住,而男方則沒證明女方拖欠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