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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錢人的煩惱?婚姻4年後觸礁 男女公堂爭資産

2021 年 3 月 11 日 西红柿妈妈

同居10多年的男女,選擇在2009年9月9日共結連理,希望婚姻長長久久。豈料,兩人的婚姻4年後觸礁,還入禀法庭爭奪2000萬元(約6000萬令吉)的婚姻資産。

妻子聲稱15個房地産,是她用34萬元(約102萬令吉)博彩獎金和畢生積蓄購買的,要求分得95%。

這對怨偶中,男方是一名商人,今年70歲,女方今年51歲。男方有兩段婚姻、4個孩子,在1996年認識女方。方也曾有一段婚姻及3個孩子。兩人在1998年左右開始同居,2009年9月9日成爲合法夫妻。不過,結婚不到4年,女方就申請離婚。

如今,這對怨偶在爭奪婚姻資産案中,對誰累積房地産、打理生意等各執一詞。

根據高庭判詞,女方指出,她有一定儲蓄,在認識男方時已累積30萬元,另有博彩獎金34萬7973元。這些讓她于婚前及婚後都有經濟能力購買15個房地産,部分是與朋友一起投資。

15個房地産,其中8個是女方在婚前購置的,另外7個是在婚後購置,所有的房産都放在女方的名下。因此,女方要求高庭判她得到15個房地産和婚姻住所的95%。

這些房産包括排屋、高檔公寓濱海舫的3個單位、柏景苑的公寓單位、水映軒公寓等等。

男方指女方沒提供可信的證據,證明她有能力買房地産,女方購置房地産的資金來自他的生意,房地産之後出租的租金用來付房貸。至于大部分房地産在女方名下,因爲她的信貸評級較高。

他估計婚姻資産總值1858萬元,不包括已出售而淨得184萬元(約552萬令吉)的婚姻住所。他認爲,法庭應判70%婚姻資産給他,婚姻住所則爲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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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則指出,即使男方有證據證明購買房地産的資金來自他的生意,她認爲這些應視爲贈禮,所以仍算是她的錢。

高庭法官在發表判詞說,相信大部分婚姻資産,是用男方的生意所賺取的資金購買的。雖兩人在婚前同居期間已購置房地産,但法律只承認在婚期間的資産,之前購買的資産則只計算在婚期間價值增加了​​多少。

因此,法官計算出這對男女的婚姻資産總值約1122萬元(約3366萬令吉),裁定男女分享婚姻資産的比率爲六四,男方分得673萬元(約2019萬令吉),女方則得448萬元(約1344萬令吉)。

女方也要求每月5000元(約1萬5000令吉)生活費,但法官駁回訴求,因爲她房地産的租金可作生活費,而且這段婚姻短暫,女方也比男方來得年輕許多。

女方家貧,9歲就踏入社會大學,當過清潔工、工廠女工、裁縫、保姆、侍應生和收銀員,之後做也從事花店意。

爲證明她有積蓄,女方自揭貧寒的背景,9歲開始打工,有清潔、工廠、縫紉、照顧小孩、端盤子和收錢。在1995年,她更身兼多職,月入有三四千元。隔年,她日當美容師,晚上在KTV酒廊工作,也當啤酒推銷員,當時已月入6000元(約1萬8000令吉)。

法官指出,他相信女方有一定的生意頭腦,也從她的花店生意賺到錢,但認爲買房地産的資金不單來自她。

女方要求男方付租金,男方則指女方拖欠他薪水。

兩人在2012年12月分居後,男方住在其中一個房地産,女方要法官下令他支付拖欠的月租8000元,即至今40萬4000元。

男方不甘示弱,稱女方從生意戶頭扣除3000元作他的薪水,但他稱薪水從沒到他手,如今促法官指示女方付他拖欠的11萬3000元薪水。

法官兩者都不判,因爲男方有權在他擁有權益的房地産居住,而男方則沒證明女方拖欠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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