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案的發生不分晝夜,但你是否知道,一些犯罪行爲如非法破門和搶劫,因幹案時間不同,根據刑事法典須判處不同程度的建議刑罰。本期《說法識法》,邀請嚴賢婷律師和黃慧玲律師,解釋白天和黑夜犯罪的代價爲何不同,以及法庭如何看待夜間非法破門對住戶造成的心理創傷。
阿光是個職業小偷。這天晚上,他在夜幕掩護下,神不知鬼不覺地撬開一個組屋單位的大門,潛入屋內偷東西。
多年的經驗使他格外謹慎,他先是將頭悄悄探進房間裏,確保所有人都在酣睡,才開始翻箱倒櫃。沒想到,就在阿光打開保險箱時,這家的小女兒突然醒來,瞥見客廳裏的黑影,嚇得放聲大哭,驚醒了全家人。阿光當場人贓俱獲,被警方逮捕。
關押期間,他認識了“同行”阿強,後者也因非法破門被捕,且是在光天化日下幹案。阿光聽了暗自竊笑,想說“真是個菜鳥,怎麽能在白天下手?”
沒想到,審訊期間檢察官卻告訴他們,阿強面對的最高刑罰是監禁兩年,阿光卻可能要坐牢三年。他一聽蒙了,明明犯的是同樣的錯,爲什麽刑罰卻不同?
擅闖民宅可分三大類
人們一般聽過的“擅闖民宅”,在法律上可細分爲非法入屋(house-trepass)、潛伏入屋(lurking house-trespass)和非法破門(house-breaking)。
嚴賢婷律師(Quahe Woo & Palmer LLC)解釋,非法入屋指的是未經許可進入某個地方,潛伏入屋則是在擅闖後進一步采取行動掩飾自己的行迹。
至于非法破門,它屬于三者之中最嚴重的罪行,指的是被告采取了積極行動進入屋內,例如撬開門窗的鎖頭,或是通過翻牆等方式入屋。
嚴賢婷說,非法破門者之所以罪責較重,是因爲他們采取更多步驟以達到犯罪目的。“如果一個人明知大門深鎖,卻砸破窗戶以闖進屋內,那他的罪責肯定比一個發現窗戶敞開而潛入屋的人,嚴重得多。
根據刑事法典,非法入屋的建議刑罰是監禁一年,或罰款3000元,或兩者兼施;潛伏入屋和非法破門的建議刑罰則是監禁兩年,並可外加罰款。
倘若被告非法破門的意圖是行竊,則建議刑罰是監禁長達10年;倘若意圖是爲了傷人或非法禁锢,則建議刑罰是監禁兩年至10年,外加鞭刑。
夜間犯罪刑罰加重可追溯至1984年
所謂夜間非法破門,指的是在晚上7時至清晨7時之間發生的非法破門行爲,罪行比普通的非法破門更嚴重,建議刑罰是監禁三年,外加罰款。
不僅如此,倘若被告夜間破門的意圖是爲了行竊,則建議刑罰是監禁兩年至14年;若意圖是爲了傷人或非法禁锢,則建議刑罰相同,但得外加鞭刑。
夜間犯罪之所以須加重刑罰,可追溯至1984年。根據國會實況記錄,時任內政部長的蔡善進當年參與刑事法典(修訂)法案二讀辯論時,形容非法破門是“一種陰險的行徑”。這是因爲受害者除了失去財産,也可能與罪犯面對面,面臨傷害、猥亵、強奸甚至死亡。
蔡善進指出,上述情況發生在夜間的概率較高,因爲受害者白天較有可能不在屋內。
他說:“如此擅闖他人住家,對受害者造成了不可磨滅的傷害,以致經常出現的結果是,受害者將房子視爲堡壘(即過分加強保護)。遭受非法破門的受害者,生活質量因此受到影響。”
黃慧玲律師(Intelleigen Legal LLC)受訪時也分享了一起發生在2008年的案件。一名33歲中國籍男子在抵新的第二天就破門行竊,四天內犯下10起案件,被判坐牢90個月。
審理此案的法官在判詞中,引述前新南威爾士首席大法官勞倫斯爵士的話指出,一個遭人翻箱倒櫃的家,對受害者造成的心理創傷非同小可,“可能導致受害者持續感到不安,因爲知道自己的私人住所的神聖性(sanctity)遭到陌生人侵犯”。
嚴賢婷說,除了非法破門,夜間搶劫也可能面對更高刑罰。
根據刑事法典,搶劫犯所面對的建議刑罰是監禁兩年至10年,外加鞭刑不少于六下。但如果搶劫行爲發生在晚上7時至清晨7時之間,則建議刑罰是監禁三年至14年,外加鞭刑不少于12下。
嚴賢婷解釋,這是由于夜晚至淩晨這段時間,路上行人比白天少,以致人們處于更孤立無援的狀態。相比之下,若是在白天遇劫,受害者只要大聲呼救,得到救援的概率較高。
前年2月14日,蔡厝港聯聖宮天雲廟發生一起命案,無業漢盧傳烈(49歲)在淩晨2時30分,企圖潛入廟宇破門行竊時,驚動了廟祝陳寶發(53歲),慌亂中將後者暴打致死。
但是,陳寶發的遺體卻直到隔天清晨7時才被人發現。嚴賢婷以此案爲例說明,夜間犯罪之所以被視爲更嚴重,其中一個原因正是因爲幹案者被察覺的概率較低。
夜間犯罪刑法更重是爲阻遏
此外,盡管刑事法典只針對非法破門和搶劫,區分了白天和夜晚犯罪的建議性罰,但嚴賢婷指出,一般而言,幹案時間是法官下判時的考量因素之一。
黃慧玲也同意,夜間犯罪可能成爲加重刑罰的因素,其中一個原因是爲了起到阻遏作用。她說:“新加坡一直將自己標榜爲安全的國家,一個允許人們在夜間自由活動而無須擔憂生命安全的地方。”
案例
夜間破門行竊強奸加重刑罰
2009年4月4日,27歲送貨員潛入前女友的住家行竊,並強奸了前女友月事來潮的母親,被判入獄25年,及最高鞭刑24下。
他當時共面對七項控狀,控方針對其中四項提控,其余交法官下判時一並考慮。其中一項控狀正是夜間非法破門。
根據案情,被告與前女友在2000年交往,分手後依然保持聯系。
2008年11月,被告到前女友的住家做客,趁前女友去廚房時,偷走放在電視櫃上的鑰匙。
案發前一天,被告通過短信得知前女友要很晚才回家,家中只剩下她的48歲母親,因此決定潛入屋內行竊。
法官在判詞中說,被告在民宅內幹案,並選擇受害者獨處時下手,是加重刑罰的因素之一。這是因爲被害者當時很有可能在睡夢中,處于脆弱狀態。
爲反映被告罪行的嚴重性,法官針對“夜間非法破門”的控狀,判被告監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