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茂最近和朋友相約到酒吧暢飲,喝到三更半夜。滿身酒氣、站也站不穩的他在路旁召德士回家,卻在途中與德士司機起了沖突,還揮拳將對方打傷。被控上法庭後,對于自己酒後失態,阿茂感到非常懊悔,願意認罪。他也希望法官能念在自己當時喝醉了,會從輕發落。本期《說法識法》向東亞律師事務所的瑪妮甘律師、黃嘉珩律師,以及陳曼琳實習律師請教,從三個真實案例了解涉及醉酒案者所須承擔的刑事責任。
喝醉者是被告 脫罪十分困難
整體而言,自願飲酒者必須對自己醉酒時犯下的罪行承擔全部責任。要以醉酒爲脫罪理由非常困難,因爲一個人是可以控制自己不要喝醉的,或在喝醉後至少還知道自己不該惹是生非。
根據過往案例,即使沒有專家意見,法官一般清楚,醉酒確實會導致某些人失去控制。
刑事法典第85節就闡釋,在何種情況下的醉酒行爲可作爲抗辯理由;被告須能證明自己並非自願喝酒,或是出現病理性醉酒的症狀,即在飲酒後精神失常,對自己的行爲失去了基本的控制力。
然而,如果被告的確懷有犯罪動機,或明知自己會出現病理性醉酒的症狀卻還喝酒,那麽被告還是得承擔刑事責任。
既然法律條文表明了司法不姑息醉酒犯罪者的立場,很多時候,醉酒犯罪其實是加重刑罰因素。如果案情顯示受酒精影響的被告,導致受害者在當下承受極度恐懼和驚慌,罪行的嚴重性可進一步加重。
受訪律師總結時也提醒,家事法院在裁決孩子的撫養權和監護權時,也嚴厲看待家長的酗酒問題。
案例一
一名商人在2007年5月19日淩晨乘搭德士時在車裏嘔吐,受到德士司機責罵,兩人過後在組屋停車場入口處大打出手,司機過後當場暴斃。
驗屍報告顯示司機死于心髒病,不是被打死。不過,法官認爲,如果被告沒動手,司機可能還活著。
這名商人當時不滿被判入獄一個月,上訴要求減刑,結果刑期反被加重,須入獄三個月。
負責審理此案、時任上訴庭法官的維克拉惹強調,有必要通過加重刑罰阻嚇人們對公共交通工作者動粗。他也堅定地認爲,法官在裁量刑罰時,應將醉酒犯罪視爲加重刑罰的因素。
維克拉惹在判詞中說,新加坡作爲一個國際大都會,並以優良治安而聞名,不能允許醉酒相關的犯罪不受控制地惡化。
如果醉酒犯罪者有酗酒習慣,卻向法官要求從寬處理,只會引來不悅的回應。對于司法而言,寬恕醉酒犯罪者等于是過分放縱這類行爲。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醉酒犯罪通常應視爲加重刑罰的因素,那麽罪犯的醉酒情況越嚴重,加重因素的比重也會跟著增加。
案例二
2011年10月3日淩晨,一名工程師喝醉酒後乘搭德士,因不肯繳付8元7角車資,動手打了德士司機,被判坐牢六個星期。
法官下判時說,雖然被告當時喝醉,但在他看來那是加重刑罰因素,而不是求情因素。更何況,被告攻擊一個大他20多歲的人。
法官也說,被告當時喝得醉醺醺,但還能打電話給女朋友,並且要德士司機先送他回去上車的地點才付車資等。此外,被告在2009年有醉酒駕車的案底,因此若把他喝醉酒視爲求情因素,將損害公衆利益。
法官表示,他對本地法庭原則的尊重是不容置疑的,即使被告真如精神科醫生所說的,案發時已醉到出現“酒後失憶”(alcohol blackout)。法官認爲“有鑒于被告的飲酒習慣,這些影響是完全可預見的。他應該對自己的行爲負上全責。”
被告後來獲得減刑至監禁三周,是由于本案德士司機沒有受傷。
喝醉者是受害者 性罪犯刑罰加重
喝醉的受害者一般是處于弱勢的,這一因素反而可能會使性罪犯的罪行被加重。
本地法庭認爲,既然爲了滿足性欲,而剝削“既不是沒有意識,也不是完全無法控制自己”的受害者是加重刑罰因素,那麽剝削幾乎昏迷又沒有自制能力的受害者肯定是更爲嚴重的罪行。相對一名近乎昏迷的受害者,罪犯擁有更大的控制權。
案例
一名救生員在2012年5月5日晚上值勤後,參加一個沙灘派對時認識了一名當代課教師的女子。她在救生員出現前已喝了不少酒,然後在後者建議下,由對方直接從酒瓶把酒灌入她的嘴裏20秒,以慶祝她一周前剛滿20歲。
代課教師喝酒後,記憶變得模糊,步伐不穩,口齒不清。她的朋友去取手袋,准備與她一起離開。但回到座位時,代課教師和救生員已不知所終。
原來救生員把代課教師帶到另一處沙灘,先用手指性侵她的下體,接著強暴她。兩名男公衆正好經過,看到代課教師軟弱地嘗試推開救生員,覺得不對勁而報警。
這名救生員後來因強奸和性侵代課教師罪名成立,被判監禁11年19天和鞭刑12下。法官在判刑時說,他認爲強奸和用手指性侵受害人,兩項罪行雖然不一樣,但對代課教師所造成的心靈創傷是同等嚴重的。
然而,法官不接受控方指救生員刻意把代課教師灌醉以強奸她,而是認爲被告趁她酒醉占她便宜。
案情顯示,受害者受酒精嚴重影響,甚至無法控制自己基本的行動能力。法官說:“她絕對是一名脆弱的受害者,而上訴人利用了這個優勢。因此本案存在特定犯罪的加重刑罰因素。”
受訪律師則指出,每個人的醉酒程度不同,本地法庭不可能只依循一個規則,即喝醉的受害者永遠是處于弱勢的。他們認爲只有醉到無法控制自己,並無法抵抗性罪犯的受害者才算。
其他與飲酒相關的法律條文
酒類管制(供應與飲用)法令
- 每晚10時30分到隔天早上7時,所有零售商禁止售賣酒類飲料;公衆在同一時段也不能在公共場所喝酒。小印度和芽籠則列爲禁酒區,實施更嚴格的管制措施。
- 在公共場所發酒瘋、擅闖處所、不按照警員指示離開、對他人造成困擾都屬違法。
公路交通法令
- 在飲酒或服用藥物後駕駛、企圖駕駛或掌控車輛都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