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局人員在起獲進出口的侵權品後,有權索取跟貨物相關的資料,並把它交給知識産權擁有者展開法律行動。不過律政部高級政務部長唐振輝保證,當局會確保“資料的保密性受尊重”不被濫用。
知識産權(邊境執法)法案昨天通過,主要是修正四個統稱爲“知識産權”的法令,包括版權法、商標法、産品外觀設計法令(Registered Designs Act)和地理標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法。
關稅局人員在修正法案下被賦予新權力,他們可索取和發放跟涉嫌侵權品有關的資料,議員提問關注當局如何確保這些信息獲得保障。
三種跟邊境執法有關 特定情況才能要求資料
也是衛生部高級政務部長的唐振輝答複詢問時強調,關稅局只能在三種跟邊境執法有關的特定情況下,才能向涉嫌侵權的貿易商要求資料。
這三種情況包括:一、關稅局必須向知識産權擁有者提供所起獲進出口貨物的相關資料,以便對方能展開法律訴訟;二、有助當局對未來的貨物采取行動;三、這些資料有助當局建立數據系統,加強他們探測侵權貨物的能力。
至于關稅局人員會索取哪一些資料,唐振輝說,在多數案件中應包括發票、空運單和運輸者細節等。
換言之,就是能確認貨物、來源和發貨者的信息。
唐振輝解釋:“關稅局人員被賦予這些權力是爲了促進執法,和維護我國擁有強有力知識産權執法制度的信譽。不過我要向貿易商保證……他們資料的保密性會受尊重。”
他說,關稅局在索取資料的當下就會通知當事人用意何在,而不是等到把資料交給知識産權擁有者之後。
除了上述三種情況以外,任何人若在其他情況下使用或透露這些資料都算犯法,可被判坐牢不超過12個月,或罰款最多6000元,或兩者兼施。
爲避免知識産權擁有者“撈取”競爭者的資料,法案規定只有在關稅局截獲侵權産品,以及知識産權擁有者提供了保證金,並能證明所擁有版權的支持文件之後,關稅局才可發放涉及者的資料。
新加坡是在歐盟——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于2014年完成談判後,同意增設新的邊境執法措施,以處理違反各種知識産權的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