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歲公司董事沒爲旗下19家公司舉辦常年股東大會及呈交年度申報表,遭罰款5萬7000元。
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RA)發表文告說,馮國良(譯音)面對共116項觸犯公司法令的控狀。他就38項控狀認罪,剩余78項則交由法官下判時考慮在內。法官于星期二判他每項控狀罰款1500元。
馮國良早在2014年也因沒舉辦常年股東大會及呈交年度申報表,而被定罪。
該局表示,另外五名公司董事在今年4月和5月也犯下相同罪行,當中有兩人每項控狀罰款1800元,這比通常800元至1200元的罰款來得高。
上述六名被告也被撤銷擔任董事的資格。他們接下來五年不能擔任本地或海外公司的董事,也不能參與公司管理。
當局表示,舉辦常年股東大會和呈交年度申報表是重要的法定需求。常年股東大會是股東可了解公司財務狀況並直接和董事交談的渠道,而年度申報表能及時並公開披露公司的關鍵信息。
從下周三起,當局也會在公開資料庫上列出這些被撤銷資格擔任董事的信息。這消息會出現在公司或董事報告,並能讓投資者或利益相關者獲取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