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識法
新傳媒藝人洪慧芳與潘玲玲,上月22日爆出‘洪潘決裂’事件,牽扯出洪慧芳兒子、星二代演員鄭凱介與女藝人陳欣淇的關系。
這則‘匿名圈中人’爆料的新聞,占據晚間報章頭版數天,成爲小市民茶余飯後的話題。
最終,陳欣淇的父母揚言要告潘玲玲誹謗愛女,潘玲玲即刻道歉,風波也隨之平息。
暫且不談‘洪潘決裂’的是非,本期《說法識法》要談談在海外娛樂圈可說是常見的誹謗官司,以及涉及的法律課題。
甲認爲名譽被乙中傷,甲的自然反應是采取民事行動起訴乙誹謗,但是在打官司前必須考慮什麽?
誹謗他人者在什麽情況下,可能被控誹謗罪?誹謗罪成,會坐牢嗎?
另外,若有好事之徒丙,把他人的誹謗言論通過社交媒體或電郵轉發出去,丙會惹官非嗎?要是打起官司來,
‘轉發者’丙是不是得承擔比誹謗他人者更大的賠償責任?三名處理過誹謗案的律師爲讀者提供專業的看法。
遭人誹謗該怎麽做?
遭人誹謗,當事人可以打誹謗官司,要求名譽賠償和道歉,也可以報警,交由警方決定是否需要提控。
不過,即使警方不受理,當事人還有另一選項——自行聘請律師,向誹謗者展開私人檢控。
吳諱華律師(NLC Law Asia LLC)說,當事人可以發索償信(letter of demand)要求對方停止誹謗行爲,並且撤銷說過或出版過、含誹謗內容的信息,也可要求對方道歉和賠償。
“不過,雙方應先設法調解或商談,看可否在不必耗費時間和金錢的情況下快速和解。如果無法和解,只好通過民事訴訟起訴誹謗者。”
義正律師事務所(TSMP Law Corporation)的陳錦海律師說,不是很多人知道被誹謗者其實可以報警。
“如果警方相信(誹謗行爲)構成刑事誹謗罪,就會調查,再決定采取什麽行動。刑事誹謗可能被罰款,或坐牢長達兩年。”
律明律師事務所(LVM Law Chambers LLC)鄧錦勝律師說,當事人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條文,以傳票方式傳控誹謗者。
“當事人得自行聘請律師,承擔律師費。法庭根據表面證據,如果認爲確實有違法行爲,就會批准私人的檢控。”
他也提醒,不論是總檢察署或私人的檢控,最大的難題是證明案件是否構成刑事誹謗,包括被告知道或有意通過誹謗行爲,傷害當事人的名譽。不過,通過民事起訴誹謗,卻沒有這個必需條件。
刑事誹謗較罕見,但也發生過。1972年,反對黨候選人夏萬星(Harbans Singh Sidhu)律師,在競選集會上稱時任總理李光耀是“新加坡的流氓”“世上最大惡棍之一”等,後來被治誹謗罪,坐牢六個月。
吳諱華律師說,除了總檢察署,無人能夠預測總檢察署是否行使檢控權,因爲這得看總檢察署的評估,包括案件是否涉及公衆利益、現有證據,以及所要耗費的資源,“總檢察署從不對外公布,它是如何權衡這些因素的。”
打誹謗官司該考慮什麽?
打誹謗官司前,須花時間大量搜索資料和掌握證據。審訊如拖上幾周,律師費可以非常高。
本地的誹謗官司較少見。過去打誹謗官司的包括政治人物、專業人士或富商等,而誹謗事件多發生在競選集會、社團組織或俱樂部的選舉。
以誹謗案例來看,即使起訴人勝訴,所得賠償不多,甚至不足以付律師費。律師或法官因此常在開審前,設法鼓勵雙方和解。
鄧錦勝律師說,打誹謗官司前要考慮兩個要素,包括律師費和能否找到誹謗的證據。
“受害者所得的賠償通常不太高,可能不足于繳付訟費。另外,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會落在采取法律行動的當事人,要獲取這樣的證據,尤其是即逝性的口頭誹謗(诋毀,slander),可能不太容易。
吳諱華律師說,打誹謗官司,主要有五個考慮要素,其中包括律師費和現有的證據(比如文件和證人)。
“官司打輸的一方,除了自己的律師費,通常也必須承擔對方六七成的律師費,這意味著勝方通常是無法完全取回自己付的律師費。”
此外,打官司也會造成麻煩和心理負擔,“不打官司,可以把時間花在其他的事情。官司不會很快結束,一般一年至三年,得視案件的複雜性而定。”
他也提醒,因爲有起訴時間的限制,如果當事人要打官司,就必須在誹謗事件後的六年內采取起訴行動。
在本地,總理李顯龍是至今因受誹謗而獲賠最高金額(50萬元)的政治人物。
2010年,“股票經紀王”林榮福,成功起訴萊佛士城市俱樂部主席林堅偉和董事董玉蓮誹謗,獲賠21萬元,成爲非政治人物至今獲得的最高誹謗賠償額。
他的六人訴方律師團向辯方開價近112萬元律師費,但高庭裁定前者只能得到65萬元。
辯方抗議被令支付的律師費“完全不成比例、過高和不合理”,向最高法院上訴庭上訴,上訴庭同意律師費與索償額須成比例,把律師費再削減約六成至25萬元。
鑒于誹謗官司的賠償額一般不高,陳錦海律師指出,國家法院的索賠頂限是25萬元,高庭則是至少25萬元,“要打誹謗官司,當事人可以選擇到國家法院展開訴訟,未必要到高庭。”
他處理過幾起誹謗案,多數都和解了事。
他說,誹謗事件如在社交媒體傳開,當事人可以要對方在社交媒體上公開道歉,“這是快捷又便宜的方法。”
轉發傳播誹謗內容也須承擔責任
三人行時,只要一人口無遮攔,中傷另一人,給第三人聽到,就可以構成誹謗。第三人“按捺不住”,轉發誹謗言論,他也必須承擔一定責任。
陳錦海律師說,乙在丙面前中傷了甲,乙就得爲誹謗行爲負責。丙把話傳播出去,一樣也會被列爲答辯人。
“如果法庭裁定確實有誹謗,答辯人就得賠償受害者。法庭要考慮的是誹謗內容的傳播有多廣泛,丙傳給越多人,得承擔的賠償就越多。”
鄧錦勝律師表示贊同。他說,丙的行爲可能比乙還更嚴重,因爲丙把中傷的話“轉換”成書面或可以永久保存的形式。
“後果不是丙得承擔更大的責任,但他可能得承擔更大的賠償責任。”
吳諱華律師指出,發布誹謗信息的範圍將影響賠償額。因爲社交媒體的使用相當普遍,如果丙利用社交媒體,把誹謗言論傳播給廣大的觀衆群,那丙就可能被令承擔比誹謗者還更多的賠償。
涉嫌誹謗者四大辯護理由
在誹謗官司中,辯方通常使用的辯護理由包括:
■ 理由正當(justification,相關言論是真實的)
■ 公正評論(fair comment,相關言論只是表達看法)
■ 有限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在報章上出版的言論不能算是誹謗,除非能證明它含有惡意。)
■ 絕對特權(absolute privilege,在新加坡法庭所聽到的公平和准確的報道或判詞是受絕對保護,不能算誹謗。)
吳諱華律師說,要證明誹謗言論是虛假的並不容易,但起訴人只要證明答辯人的行爲構成誹謗後,無須證明相關言論是虛假的。
他必須要證明的包括:言論指的對象是原告、言論向第三造發表。言論含誹謗性,降低他的社會地位導致其他人避開他,或造成其他人怨恨起訴人。
起訴人證明被誹謗後,答辯人可通過“理由正當”這個辯護理由,證明相關言論的真實性。
“還有另一種民事侵權行爲,稱爲惡意謊言(Malicious Falsehood)。起訴人必須證明言論是虛假的、含有惡意,並最終導致他蒙受損失。”
鄧錦勝律師指出,根據普通法,如要索討特別賠償,就必須證明當事人因爲誹謗造成虧損或丟失工作,以及失去朋友對他的友善。
不過,根據誹謗法令條文,如果涉及诋毀女性貞潔、指女性奸淫,甚至當事人患嚴重傳染病,當事人要獲得特別賠償,可豁免上述的證明需求。
“這麽來看,除了得克服一般的證據障礙,這類不必證明特別賠償的誹謗案,勝算比那些需要證明的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