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律師王順平質疑,官方受托人要求償還的其中一項最大、近50萬元的債務,早在當年債主公司撤銷公司注冊時已放棄追討,認爲當局應當退還給贊助人,因此提出上訴。三司最終裁定律師上訴成功。
傅麗雲 報道
破産長達16年的男子,兩度要求高庭解除破産令都不成功,最終其贊助人代爲清還55萬元債務給官方受托人,才正式脫離窮籍。
然而,立傑律師事務所(Rajah & Tann)的資深律師王順平(陶韬律師協助)質疑其中最大、近50萬元的單一債務,早在當年最大的債主公司Northstar Systems(簡稱NS)撤銷公司注冊時已放棄追討,認爲當局理當退款給贊助人,代李建雄(40多歲)上訴到最高法院上訴庭。
結果,三司裁定律師的上訴成功,確認NS已放棄債權證明(proof of debt)的權利,下令官方受托人(Official Assignee,簡稱OA)歸還這筆錢,還發表指標性判決,澄清涉及公司法的“放棄”法律原則,宣判不論是實體(physical)和非實體(intangible)的資産,都不會影響相關申請。
本案關鍵點是,如果律師沒有就法律論點提出上訴,這筆錢很可能納入國庫——撥入政府統合基金,因爲NS已撤銷公司的注冊,早已不存在。
這起罕見的上訴案上月15日審理時,由大法官梅達順、上訴庭法官朱迪柏拉卡斯和鄭永光組成的三司,就質疑OA對這筆錢的用途何在。
判決提供未來指導原則
代表OA的高級助理官方受托人林友仁在庭上說,當局可能向NS的前董事查詢,看如何處置這筆50萬元的款項;如果他們不要,款項可能納入政府統合基金。
大法官梅達順問他:“你沒向Northstar查詢,卻來這裏猜測他們的立場?”
三司指當局讓上訴人承受破産的痛苦長達16年。上訴庭法官朱迪柏拉卡斯告訴OA代表人林友仁,很顯然地,OA和三司的意見分歧,所以沒必要繼續爭論。
針對這個判決,附屬律政部的産業處理及信托局(IPTO)告訴《聯合早報》,終審法院的判決爲辦理破産事務者提供了有用的指導原則,也就是如何處理公司尚未撤銷注冊之前所提呈的債權證明,以及公司在撤銷注冊之後,是否有涉及官方接收人的資産。
根據判詞,李建雄因爲充當擔保人,被NS指拖欠約52萬美元(約70萬新元):他還有另10個債務人,包括銀行和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稅務局和電信公司等,總欠款約13萬6000元。
2002年,NS申請判李建雄破産。
2009年,NS以停止營業爲理由,成功申請刪除公司的注冊。
在申請過程中,它特地提交文件給母公司,表明將豁免母公司的23萬元債務,卻沒向OA提交類似文件,表明要豁免李建雄的債權證明。
不過,其公司董事在申請表格的兩個格子上打勾,申報再也沒有資産需處理,也沒有不確定的資産。
2014年,李建雄的律師寫信給OA,要求脫離窮籍,要它提供最新的欠款賬目。
OA回複說,NS雖然已申請撤銷公司的注冊,但這不代表李建雄的欠款就此解除。
換句話說,上訴人必須證明,他沒有償還NS的責任,才能脫離窮籍。
今年初,起訴人找到一名贊助人,代爲清還55萬元,解決所有的欠款和破産的開銷。扣除OA持有的約6萬7000元“破産人財産”(bankruptcy estate),尚剩近50萬元、有爭議的余款。
王順平律師向三司申請退還50萬元時,指NS的前董事當年已放棄向破産的李建雄追債的權利,OA卻指NS是因爲失誤或欺詐,才作出放棄的聲明。
OA的立場是:根據公司法,在公司清盤時,清盤人會把所有未領的款項交由官方接管人處理,讓後者存入公司清盤戶頭;七年後,如果款項還是未領,就撥入政府統合基金。
如果有人要求待領款項,只要符合條件,款項可從清盤戶頭或政府統合基金提取。
OA堅稱50萬元“債務”在NS申請撤銷公司注冊時繼續存在,但三司不接受,指NS既然已放棄數年前申請李建雄破産的債權證明,50萬元債務已不存在。
三司也不接受NS董事失誤或欺詐才作出放棄的聲明,因爲“完全沒有證據支持這樣的假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