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當遇到無理取鬧的“纏訟訴訟人”時,法庭和受影響的當事人都無能爲力,法庭必須待總檢察長提出申請後才能懲戒纏訟人。國會昨天修改法令,讓法庭在這方面有更大的主導權。
律政部兼衛生部高級政務部長唐振輝昨天爲最高法院司法權(修正)法案(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 Act)提出二讀。
針對“纏訟訴訟人”(vexatious litigant,簡稱纏訟人),唐振輝解釋,纏訟大致指的是在沒有合理依據的情況下展開訴訟。纏訟人的目的可能是要惹惱或是讓另一方難堪,而不是要法庭對某件事做出裁決。
唐振輝:纏訟浪費司法資源
雖然這類情況不算普遍,但是他說:“除了浪費司法資源,慣性和無休止的纏訟行爲會造成另一方困擾和讓他們感到氣惱,因爲他們必須面對連串毫無根據的訴訟案和申請。”
唐振輝透露,法庭去年憑據最高法院司法權法令第74節條文發出了四項纏訟禁制令,今年爲止還沒有任何禁制令。按照現有法令,唯有總檢察長能向高庭申請禁止纏訟行爲,而且有關條文帶有嚴重後果。
目前法庭批准總檢察長申請後,有權下令纏訟人未來必須征得法庭同意才能入禀案件,以及不得未經批准繼續任何已展開的訴訟案。
法庭也能酌情使用不同程度限制措施
譬如《聯合早報》之前報道,非執業律師拉維在11年裏六次無理地指政府違憲或是在最後一分鍾插手已審結的案件。總檢察長去年提出制止拉維纏訟的申請,高庭因此下令他往後若要對政府、總檢察長或公共檢控官采取法律行動,必須先獲得高庭批准。
不過唐振輝指出,這樣的後果嚴重,並不適用于所有案件。
法令修改後,除了總檢察長能提出限制申請外,法庭也可以主動或是在接獲訴訟案另一方申請時,對纏訟人采取行動。此外,法庭被賦予新權限,除了現有的第74節條文之外,也能根據情況施以不同程度的限制。
這包括較輕的“有限民事限制令”(limited civil restraint order)禁止纏訟人在沒有得到法庭批准的情況下,針對一起特定案件提出相關申請;較重的是“全面民事限制令”(general civil restraint order)規定纏訟人在入禀案件和提出任何申請時,都須先得到法庭批准,限制令最長爲期兩年。
除了讓法庭更好地應對纏訟行爲以外,修改法令的另一個目的是簡化法庭程序,提高效率。例如,賦予最高法院上訴庭權利,在特定情況下無須開庭就能駁回一些上訴或申請。
國會昨天三讀通過了這項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