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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政府與總檢察長等采取法律行動前 拉維律師須預先獲高庭批准

2021 年 3 月 12 日 娱扒顽主

過去11年來,拉維律師六次無理地指政府違憲或是在最後一分鍾插手已審結的案件。他因此被列爲“纏訟訴訟人”,高庭下令他往後若要對政府、總檢察長或公共檢控官采取法律行動必須先獲得高庭批准。

1997年成爲律師,2006年被診斷患有躁郁症(Bipolar Disorder)的拉維(48歲)已非執業律師。高庭法官蔡利民星期三(11日)在內堂審理了總檢察長提出制止拉維纏訟的申請。

總檢察署受詢時告訴《聯合早報》,法官在雙方的同意下,根據最高法院司法權法令把拉維列爲“纏訟訴訟人”(vexatious litigant)。按照庭令,拉維未來得先得到高庭批准,才能對政府、總檢察長或公共檢控官采取法律行動。相關條文是爲了防止有人濫用法庭程序。

這樣的庭令在本地相當罕見。發言人說:“總檢察署經過評估後,認爲拉維在過去11年(自2006年)在沒有合理依據的情況下,慣性且不斷地對政府、總檢察長和公共檢控官進行纏訟。”

庭令僅限于針對政府和當局的訴訟案,不包括拉維未來可能入禀法庭的民事官司。

拉維在2006年至2017年之間六次無理纏訟,這些案件最終不是因他自行撤銷申請,就是被法庭駁回而告終。

譬如,2006年在中國女童黃娜遭謀殺的案件中,當時被吊銷執照的拉維臨時向高庭申請暫緩被告卓良豪的死刑,和讓他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出庭提供看法。他的申請被高庭駁回。

拉維今年5月入禀高庭,指收緊總統候選人的資格及推行保留選舉有違憲法。他在申請被高庭駁回後原打算上訴,但最後因沒能力支付所需的保證金而作罷。

針對這項庭令,李一陽律師(Covenant Chambers LLC)受訪時說,被指無理纏訟的訴訟人通常希望推翻對自己不利的裁決,所以一般庭令是制止他們重啓已結束的案件。像拉維這樣被制止無理地對政府和總檢察長提出法律程序的案件是罕見的。

他認爲,這項庭令符合公衆利益,因爲濫用法庭程序浪費公共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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