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轉讓禁令事宜和討回5萬余元訂金等賠償,張潤芝與屋主展開八年的纏訟,案件還未結束,又指代表她的律師事務所疏忽,沒知會她排屋受道路工程影響等。高庭法官施奇恩日前發表判詞說,張潤芝無法證明答辯人如何失職,下令她承擔辯方的訟費和訴訟開支。
承認“無法放下”、被法官形容爲“頑固”的女商人,11年前買不成排屋,與屋主展開八年纏訟。當她無法向屋主取得任何追索權時,把矛頭轉向代表律師,結果也打了五年多的官司。
不請律師、親自上陣的張潤芝(約50歲),最終被令償還律師事務所20萬元的訟費,另加近6000元的訴訟開支。
張潤芝原籍中國,已成爲新加坡公民,答辯人是Ascentsia Law Corp。
她多年來進出法庭,已是法庭熟悉的臉孔。她爲了轉讓禁令事宜和討回5萬余元訂金等賠償,與屋主對簿公堂,從初庭(現稱國家法院)、高庭打到終審法院,八年來一路敗訴,還被高庭和終審法院斥責濫用司法程序。
與屋主的纏訟尚未結束,她又興起另一輪法律訴訟,指代表她的律師事務所疏忽和失職,沒有給予專業意見,知會她排屋受道路工程的影響等,導致她蒙受虧損。
書面口頭提醒買屋風險
律師:已執行當盡職務
律師梁維晄的立場是,他已在書面和口頭上提醒張潤芝買屋的風險,執行了律師當盡的職務;如有所謂的虧損,是張潤芝自己造成的。
至于張潤芝聲稱英文能力差,無法明白任何英文書信和建議,辯方指她是老練商人,曾在本地買過其他房地産,還自設公司,與歐洲公司交易。
此外,她在2006年嫁給澳大利亞籍男子,也說明她懂得簡單英語。
高庭法官施奇恩日前發表判詞說,張潤芝因爲自己的固執和不可動搖的信念——自認被屋主欺騙和誤導、指該律師事務所的梁維晄律師最終應承擔責任,而堅持展開索償行動。
“她自己說過‘我無法放下’。當她無法向屋主取得任何的追索權時,最後把矛頭轉向答辯人。
“遺憾的是,她頑固地拒絕接受自身的困境是她一手造成的,其客觀性徹底被遮蔽了。”
法官說,以事實來看,張潤芝的索償顯然站不住腳,她無法證明答辯人在她買賣房地産時,如何違反職責。
法官:可隨時轉換立場
起訴人不可信
法官也指張潤芝不可信,爲了自身目的可隨時轉換立場,對過去案件所提呈的大部分宣誓書內容也加以抵賴。
“她稱因爲英文差,或趕著去民丹島才通過電話向宣誓官確定宣誓書內容,所以過去的宣誓書不准確。在我看來,這些都是很弱的借口,目的是掩飾她明顯的不一致和矛盾。”
法官指出,張潤芝把自己描繪成因爲“別人的錯誤和操控”,而導致的不幸受害者。
“我的判斷是,她既非天真或無知。考慮了所有情況,我認爲她對不同事物和行爲的解釋都不可信。”
反之,法官認爲梁維晄律師坦率、可信和可靠,接受和相信他的一些解釋和所闡述的事件,“不能說他的行爲沒達到(律師)應有的能力和應盡的責任”。
2007年1月,張潤芝准備以102萬元,向一對夫妻買下裏峇峇裏路附近佛謙路(Hoot Kiam Road)的兩層樓排屋,共付了5萬1000元的選購權和執行選購權費。
不過,她沒在期限內完成交易,訂金因此被沒收。賣家因她沒完成交易後,找到另一買家,買賣手續卻受阻,原因是張潤芝在交付訂金之後申請了排屋轉讓禁令。
屋主向高庭成功撤銷轉讓禁令,但張潤芝再次申請禁令,還發傳票,要屋主退還訂金和賠償其他損失。
張潤芝的訴訟行動屢戰屢敗。2016年,終審法院駁回她的上訴,她和屋主的漫長官司總算告個段落。
2013年1月,張潤芝在六年的起訴期限快到時,起訴代表她的律師事務所。
案件今年3月開審,審理三天,高庭法官施奇恩5月間駁回張潤芝的索償,近期發表判詞,下令她必須承擔辯方的訟費和訴訟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