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上訴庭法官潘文龍和朱迪柏針對索賠案發表裁決時指出,傷者的一些傷勢屬同個部位,不應分開算,因此將賠償金從57萬余元減至42萬余元。上訴庭也設定一套指標性原則,供法官們在審理身體損傷案件時參考,避免因重複計算類似項目而做出“過度賠償”。
黃佩玲 報道
木匠乘坐羅厘遇車禍,爲頭顱與臉部傷勢等,向已故肇禍司機的遺孀索賠,但被最高法院上訴庭指索償項目中有重疊成分。加上審案法官錯誤評估傷勢嚴重性等因素,上訴庭把木匠可得的賠償金額,從57萬余元減至約42萬元。
在昨天發表的判詞中,最高法院上訴庭也設定一套評估傷痛賠償額的指標性原則,供法官們在審理身體損傷(personal injury)案件時參考,避免因爲重複計算類似賠償項目而做出“過度賠償”。
當了20年木匠的楊志祥與肇禍司機周光成是同事,2012年12月29日上午,他一如往常地乘坐周光成駕駛的公司羅厘上班。途中,因周光成粗心駕駛的緣故,羅厘撞上一輛巴士釀成車禍。周光成爲此喪命,楊志祥則重傷入院,傷勢包括嚴重腦損、頭蓋骨骨折、臉部受傷、右眼創傷和腿部骨折導致長短腳等。
現年64歲的楊志祥于是入禀高庭,向周光成的遺孀林美娟,即其遺産管理人索賠,索償項目包括醫藥費、未來住院費、因傷勢所承受的疼痛和未來收入損失等。
車禍傷勢也導致楊志祥失去味覺和嗅覺,以及影響他當木匠的工作技能,單身的他目前改當清潔工爲生,月入千元。
高庭去年8月裁定楊志祥可獲賠57萬6626元,包括20萬元補償頭部傷勢、12萬6000元補償其他傷勢,以及7萬2000元的未來收入損失。
由于頭部受傷導致楊志祥患上失智症的風險提高,因此高庭法官王少淩認爲,應把他日後所需的看護費用,也列爲賠償項目之一,數額爲7萬6800元。林美娟不服所判,對總賠償金額提出上訴。
上訴庭法官潘文龍和朱迪柏拉卡斯在判詞中指出,我國法院在審理身體損傷索賠案時,通常會采取兩個途徑來評估賠償金額,一是分開考慮個別索償項目後再做總計,二是考慮索償者所承受的整體損傷,以此決定總賠償金額。
上訴庭認爲,當審理涉及多種損傷的案件時,審案法官應結合兩種評估途徑,才能取得公平賠償的結果。評估過程可分成兩個步驟,首先是計算個別索償項目的數額,接著從整體考慮賠償金額是否過多或過少,以及當中有無重疊的部分,例如類似的疼痛損傷,再做出相應的調整。
上訴庭把這套評估原則應用在楊志祥的案件上,發現他的頭顱傷勢與臉部傷勢兩個索賠項目,某程度上有重疊成分。上訴庭法官指出,盡管楊志祥的臉部與頭顱多處受傷,但這些傷勢屬于身體同個部位,所構成的傷痛也是共通的,不應分開計算。
上訴庭也認爲,高庭法官錯誤高估楊志祥腦損傷的嚴重程度,例如他無須完全依靠別人照顧,說明他的腦損程度不算中度嚴重。
經重新評估後,上訴庭把楊志祥可得的賠償金額減至41萬9906元。
一般上,在車禍索賠案中,無論肇禍司機是否過世,最終將由保險公司爲肇禍司機支付賠償額。(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