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會計師乘坐男友駕駛的電單車趕往醫院探望父親,不料途中被羅厘撞倒,右腿骨折粉碎,癱瘓病床數月。女子入禀法院向羅厘司機和男友索賠,經最高法院上訴庭調整後,女子可獲賠46萬余元。
上訴庭昨天發表判詞指出,我國法院審理意外索賠案時,一般上不把起訴人從意外發生後至案件開審期間的賺錢能力損失(loss of earning capacity)計算在內,但本案法官卻把這個項目涵蓋在女會計師的賠償中,此裁決原則是錯誤的。上訴庭重新估算,把原本近56萬元的索賠額,減去約10萬元。
《聯合早報》日前報道,2011年7月12日早晨約5時,葉文鳳(42歲)坐王國文(38歲)的電單車,打算到邱德拔醫院探望父親。電單車在兀蘭12道和兀蘭5道交界處被迎面而來的羅厘撞上,當時司機林財興(46歲)駕著羅厘正要右轉入兀蘭5道。
葉文鳳被夾在車底下昏迷送院,她的右半身多處受傷,包括右腿骨被撞碎和手肘嚴重骨折等。她住院留醫數月,車禍原本導致她長短腳,但經多次手術後,醫生們成功平衡調整她雙腿的長度。
葉文鳳在2014年入禀高庭起訴王國文和林財興疏忽,同年取得缺席裁決,兩名答辯人都被裁定行爲疏忽,須爲這起意外負全責。
事發時,王國文也是葉文鳳的生意合夥人與男友,兩人剛創業不久,公司專門提供會計和資訊科技服務。
高庭法官去年審結後,裁定葉文鳳可獲賠55萬9737元,當中包括一筆26萬5000元,補償她在車禍發生後至案件開審期間的賺錢能力損失。
法官解釋,他是以葉文鳳在創業前的受薪收入,來計算倘若車禍沒有發生,她所具備的賺錢能力。訴辯雙方都對高庭的裁決提出上訴。
二司:法院向來不針對開審前賺錢能力損失作補償
由上訴庭法官莊泓翔和高庭法官洪素燕組成的二司認爲,高庭法官的裁決是錯誤的,因爲我國法院向來不會針對上訴人開審前的賺錢能力損失給予補償。反之,上訴人必須提出足夠證據,證明自己蒙受了什麽樣的具體收入損失,才有充分理據進行索討。
不過,在考慮葉文鳳公司的營運收入數據後,上訴庭認爲,葉文鳳確實在開審前蒙受一定的具體收入損失,經估算後數額爲16萬6370元,這與賺錢能力損失不一樣。
葉文風所獲得的總賠償額最終調整爲46萬1107元,包括5萬余元的日後醫療費賠償,以及10萬8000元的傷勢與痛苦補償等。(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