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滿高庭駁回對馬西嶺—油池集選區舉行補選的申請,新加坡民主黨助理財政黃淑儀博士提出上訴,要求最高法院上訴庭谕令集選區三名議員辭職,再舉行補選遴選新議員。但上訴庭指出,黃淑儀沒有把三名議員列爲本案當事人的做法,並不符合司法程序。
代表政府的總檢察署則點出,強逼議員在與自己個人行爲無關的情況下空出議席,有違我國憲法內容與精神,因此總檢察署籲上訴庭駁回黃淑儀的上訴。
五司擇日宣判
由大法官梅達順、上訴庭法官潘文龍、朱迪柏拉卡斯、鄭永光和莊泓翔組成的五司,昨早花了約兩個半小時審理這起上訴案後,決定擇日宣判。
哈莉瑪總統前年8月爲參加總統選舉,辭去馬西嶺—油池集選區議席,讓四人集選區剩下三名議員代表選民。哈莉瑪總統原來的議員職務由另三名議員,即國家發展部長兼財政部第二部長黃循財、任梓銘和王鼎昆共同負責。蔡厝港集選區議員紮吉哈則接手哈莉瑪總統原本負責的基層組織工作。
提出補選申請的黃淑儀是馬西嶺—油池集選區居民,她曾在2015年大選代表民主黨競選該集選區的議席。高庭去年1月審理後,同年4月發表裁決駁回黃淑儀的申請。黃淑儀隨後提出上訴。
代表律師劉比得昨早進行上訴陳詞時指出,根據新加坡憲法第49(1)節條文,一旦有國會議席因解散國會以外的理由空出,政府就有憲法責任通過補選,選出集選區的所有議席。因此,上訴人要求法院谕令馬西嶺—油池集選區的現任三名議員集體辭職,並指示總理向總統建議發出補選選舉令。
上訴庭法官鄭永光對此質問,既然上訴人的申請牽扯到三名現任議員,爲何上訴人沒有把他們也列爲本案的其他造?劉比得解釋,他的當事人可以這麽做,但他不認爲三名議員能爲聆訊提供幫助。鄭永光法官與潘文龍法官異口同聲回應,這關系到正確和公正的司法程序。
代表政府的副總檢察長哈裏古瑪則指出,上訴人完全誤解憲法的內容。綜合憲法及國會選舉法令的不同條文,國會的立場是當單選區空出議席,或集選區空出所有議席的時候,該區就必須舉行補選以選出新的代議士。
副總檢察長籲上訴庭 提供具修正作用诠釋
哈裏古瑪說,憲法中沒有任何一處規定倘若有集選區空出議席,其余議員就得失去議席或集體辭職。“我們不可能把第49(1)節條文理解爲,議員可以在與自己個人行爲、處境無關的情況下失去其議席。”
哈裏古瑪也指出,由于第49(1)節條文源自1955年新加坡殖民地法令,當時我國未實行集選區制度,因此總檢察署籲上訴庭考慮在維護憲法原有用意的基礎上,爲該條文提供具修正作用的诠釋。
民主黨之前曾向高庭提交申請要求,但由于總檢察署以民主黨與補選課題沒有直接關聯,反對它列爲補選申請的一造後,民主黨才退出訴訟程序,讓黃淑儀成爲唯一申請人。